老鐵們,大家好,相信還有很多朋友對于個人所得稅歷史版本和2018新舊個稅比較的相關問題不太懂,沒關系,今天就由我來為大家分享分享個人所得稅歷史版本以及2018新舊個稅比較的問題,文章篇幅可能偏長,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新舊對比)
個人所得稅稅率是: 1、綜合所得的稅率是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2、經營所得的稅率是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 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新舊個稅稅率對比
為了響應廣大**群眾的呼聲,2019年出臺了個稅新政策,個稅起征點由3500提高到5000,極大的保障了**的利益。
在2019年新政策出臺之前,我們應納稅所得額未超過1500元的部分按照3%收取個人所得稅,調整后同級數的應納稅所得額提高至3000元,那么這也就表示新政策調整后,在繳納個稅時,同樣的條件下,新政策繳納的個稅稅額是降低的。
新個稅的政策除了“個稅稅率表”的變化之外,還有以下幾點主要變化:
1、起征點由3500元提升至5000元,不過起征點5000元是2018年10月便開始執行的政策,但是很多用戶也會認為其是2019年新政策中的一項重點。
2、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其主要有大病醫療、贍養老人、繼續教育、子女教育、房租、房貸利息等6項可扣除項目。
應納稅所得額=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點)-專項扣除(三險一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注:新個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點和稅率。新個稅法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例:已婚人士小李在北京上班,月收入1萬元,“三險一金”專項扣除為2000元,每月租金4000元,有一子女上幼兒園,同時父母已經60多歲。
起征點為3500元的情況下,沒有專項附加扣除,每月需繳納345元個稅;
起征點為5000元的情況下,沒有專項附加扣除,每月需繳納(10000-5000-2000)×3%=90元個稅。
根據新政策,小李就可以享受住房租金1500元扣除、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贍養老人1000元扣除(跟姐姐分攤扣除額),所以,個稅=(10000-5000-2000-1500-1000-1000)×3%=0元。
免稅率亦稱“稅率為零”。指對某種課稅對象和某個特定環節上的課稅對象,以零表示的稅率。從理論上說,零稅率與免稅是不同的。免稅是指對某種課稅對象和某種納稅人,免除其本身負擔的應納稅額,而外購的貨物或勞務仍然是含稅的。
稅率為零不僅納稅人本環節課稅對象不納稅,而且以前各環節轉移過來的稅款亦須退還,才能實現稅率為零。但在實際工作中,稅率為零的含義在不同稅種上的使用,并不嚴格。如所得稅往往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免稅金額部分以零稅率表示,當然所得稅并無轉移稅額的問題。再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規定稅率為零的投資項目僅指免掉投資項目本身應納稅額,其外購各種商品和勞務,實際上都是含稅的,并不退還其已納增值稅稅額。真正體現零稅率理論上定義的,是增值稅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即納稅人出口產品不僅可以不納本環節增值額的應納稅額,而且可以退還以前各環節增值額的已納稅款。
增值稅的免稅規定,只是免除納稅人本環節增值額的應納稅額,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和勞務中仍然是含稅的。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目的在于獎勵出口,使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以完全不含稅的價格參與競爭。
相信上面的介紹讓大家對新政策有了清晰地認識,總體來說,新政策的出臺對于**的利益是極大的,保障了中低階層的人們的生活水平。
《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新政下的個稅、盲區以及避稅方案
根據《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1、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2、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具體**作時,根據發放年終獎當月的應稅工資是否高于個稅起征點3500元,分為兩種情況:
1、應稅工資高于3500元時,年終獎個稅公式:年終獎總額*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速算扣除數是按年終獎總額/12月來對應。
2、應稅工資低于3500元時,年終獎個稅公式:(年終獎總額-應稅工資和起征點的差額)*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速算扣除數是按(年終獎總額-應稅工資和起征點的差額)/12月來對應。
(圖:摘自《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的個稅超額累進稅率,適用于工資、薪金所得)
2018年12月27日,**、國家**聯合發出《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明確: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通知》也給予納稅人選擇: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三、新舊政的對比
舉例:某企業員工王先生,在2019年1月取得2018年年終獎30000元。
(按舊政)應繳納個稅為:30000元除以12個月,每月分攤2500元,在舊個稅法稅率表中,對應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以此計算王先生年終獎應納個稅:30000×10%-105=2895元。
(按新政)王先生年終獎每月分攤2500元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3%和0,應納個稅為:30000×3%-0=900元。
對比:該例中,新政帶來的個稅優惠明顯。
四、新政的兩種計稅方法對比(選擇單獨計稅,以及選擇年度綜合計稅)
舉例:某企業員工王先生,在2019年1月取得2018年年終獎30000元,月度應稅工資10000。
(選擇單獨計稅)1260
(選擇年度綜合計稅)1680
對比:該例中,選擇單獨計稅更實惠。但對于低收入群體則是選擇年度綜合計稅更實惠。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五、新政下的個稅盲區(臨界點)
在選擇年終獎單獨計稅時,存在新政下的年終獎盲區(臨界點)。在選擇年度綜合計稅時,存在新政下的年度收入盲區(臨界點)。兩個盲區一致。
假設應稅獎金36000,適用稅率3%,速算扣除數0,年終獎個稅1080。
那么當應稅獎金為36001時,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10,年終獎個稅3498.1。
當應稅獎金落在區間(36000,38566.67),實發獎金都低于36000元的“實發獎金數”,該區間被稱為“盲區”。這樣的盲區總共有6個:
1、人為避開盲區。即應發獎金在盲區內的,將應發獎金控制在區間的左端,如36000、144000、300000、420000、660000、960000。多出的額度可直接分配給別人,或讓別人代收和轉賬。(最快拿到年終獎)
2、把應發獎金拆成2部分,一部分按年終獎正常計稅,另一部分并入當月工資合并計稅。
3、把應發獎金拆成多部分,一部分按年終獎正常計稅,其余并入當年其他月份工資合并計稅。(個稅總額最低,時間成本最高)
年終獎雖然復雜,但如果企業有強大的信息系統,或者購買相關服務,可嘗試將上述避稅實**的不同方案在信息系統中實現員工自由選擇,好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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