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鐵們好,相信很多人對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都不是特別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享下關于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以及什么是稅務稽查的問題知識,還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稅務局如何稽查個稅
1、稅務部門是我國處理稅收問題的行政主管部門,稅務部門除了征稅處,主要的工作時進行稅務的稽查,稽查企業或者個人有沒有偷稅漏稅的行為,那么怎樣稽查個人所得稅中的避稅問題?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2、個人所得稅的避稅與反避稅主要是檢查個人工資、薪金收人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勞務報酬所得。
3、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4、對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檢查,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5、(1)注意檢查“應付工資”賬戶。“應付工資”賬戶核算應付給職工個人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等。檢查時應根據會計記賬憑證,核對各種津貼、補貼、獎金的發放是否正確。
6、(2)注意檢查“應付福利費”賬戶。檢查有無通過該賬戶發放現金和實物。對發放的實物應折合為現金計入個人工資、現金所得。
7、(3)檢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賬戶,檢查企業有無將管理部門、銷售部門人員的獎金、補貼計入該賬戶,從而不計入“應付工資”賬戶,偷逃個人所得稅。
8、(4)檢查企業往來賬戶,檢查企業有無通過往來賬戶,私設“小金庫”而亂發獎金和實物。
9、(5)檢查“盈余公積”、“利潤分配”賬戶,檢查企業有無從該賬戶中提取獎金,不通過“應付工資”科目。
10、工資、薪金所得檢查,主要是檢查企業的工資費用,即人工費。在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檢查中,還要注意檢查企業是否按規定時間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主要通過檢查企業“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賬戶,借方累計發生額為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貸方累計發生額為本期實際扣繳的稅額,貸方余額為已扣尚未繳納的金額。
11、(1)對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12、1如果納稅人取得該項所得的當月工資、薪金已經扣除了費用,則該項所得不再從中減除費用,其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納稅;
13、2如果納稅人取得該項所得的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將該項所得減除當月工資與8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納稅。
14、(2)對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稅、分月預交的方式計征,即企業經營者按月領取的基本收入,應在減除800元的費用之后,合計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
15、(3)雇主為雇員負擔全部或部分個人所得稅款,應將納稅人的不含稅收入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然后再計算應納稅額。
16、(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檢查
17、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收入。
18、個體工商戶,其生產經營所得是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收入總額是指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入。收入的確認原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處理。
19、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損失和稅金要嚴格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規定,確定稅前扣除標準。
20、對個體工商戶檢查,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21、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中的借款利息支出,超過****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不得扣除。
22、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修理費用,可以據實扣除;對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或數額較大的,應分期扣除。
23、個體工商戶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對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
24、個體工商戶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在其收入總額的5‰以內據實扣除。
25、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公益性救濟捐贈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但對青少年活動場所以及**紅十字會的公益性捐贈允許全額扣除。個體工商戶直接給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26、資本性支出、被沒收財物、支付的罰款、實收的滯納金、各種贊助支出、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不得在稅前扣除。
27、企業在年度中間開業,或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換算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計算;按月預繳所得稅時,也應換算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當月應納所得稅額。
28、投資者來源于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的,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可以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
29、(2)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檢查
30、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2000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檢查,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31、1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計稅工資總額的2%、14%、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32、2納稅年度內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
33、過當年銷售收入2%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這項規定是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之和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2%。
34、4納稅年度內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在規定范圍內,據實扣除;
35、全年銷售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營業收入凈額的5‰;
36、全年銷售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營業收入凈額的3‰。
37、5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總額,而應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8、6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獨資企業,應以所有企業的應納稅所得總額確定適用稅率,用本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繳稅款,辦理匯算清繳。具體計算方法為:
39、投資者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所有企業應納稅所得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0、未企業應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所有企業應納稅所得總額
41、或者=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按所有企業應納稅所得總額對應的稅率-(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所有企業應納稅所得總額)×速算扣除數
42、(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檢查
4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貸款和債券的利息;股息是指個人擁有股權而取得的公司、企業分紅,按照一定比率派發的每股息金;紅利是指根據公司、企業應分配的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按股派發的紅股。
44、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從收人中扣除任何費用。這里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單位或個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個人所取得的收入。
45、對于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
4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檢查,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47、(1)企業向職工或其他個人集資,支付的利息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8、(2)對企業向參股的職工或其他個人支付的股息、紅利收入,均按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
49、(3)個人從銀行儲蓄存款中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儲蓄機構代扣代繳。
50、(4)單位為個人負擔全部或部分個人所得稅,應將支付額作為不含稅收入換算成含稅收入后,再計算應納稅額。
51、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如何稽查個人所得稅中的避稅問題”問題進行的解答,個人所得稅避稅的稽查是稅務部門的主要工作之一,主要包括個人工資、個體戶經營所得、股權分紅等的避稅行為。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稅務一般會查個人所得稅嗎
2022年被公開曝光的個稅稽查案例明顯增多了不少,稅務局也從多個層面給大家明確:個稅將從嚴稽查,對各種偷逃稅行為,一律嚴懲不貸。
這不,又有個稅被查了!天津、杭州、濟南等多地公開曝光了新一批個稅稽查的案例,先帶大家通過這些案例感受一下2022年個稅稽查力度和重點:
對宋某某追繳3年稅款、加收滯納金以及罰款合計25萬余元。
1、稅務局真的會對大家每年的個稅匯算進行抽查,對存在涉稅問題的,一般會進行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甚至約談警示燈來督促大家整改。但是如果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徹底,則會進行立案檢查。
2、稅務局曾提醒督促宋某某申報相關稅款,但宋某某拒不申報。直到看到稅務局立案檢查了,才申報補繳了稅款。
3、稅務局目前并不只是稽查上一年度的個稅匯算情況,案例中是追征3年。并且根據規定,偷稅行為的追溯期是無期限的,所以很多偷稅行為,即便躲過了初一,也逃不掉十五的。
4、個稅匯算相關的這3種行為將嚴查,分別是應辦理匯算而不辦理,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稅款,以及取得應稅首付不進行申報。建議大家檢查下自己的個稅匯算,如果存在上述3種行為,及時補正。
魯某某主要是通過虛假填報綜合所得收入、三險一金和專項附加扣除,并且還虛增已繳稅額,少繳個稅。且經稅務部門提醒督促,拒不如實辦理更正申報,最終
估計魯某某是聽信了所謂的坑人的“秘籍”才這么大膽的在這些項目上動手腳,并且拒不更正申報。但最終魯某某是自己為“天真和無知”買單,其中教訓,值得大家吸取。
一般而言,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是個稅匯算清繳的辦理時間,按規定需要進行個稅匯算的,一定要在此期間內完成個稅匯算的申報事宜。
比如少報收入,虛假填報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虛報減稅稅額,虛增已繳稅額等等,這些稅務局一比對,就能發現問題。
3、遇到稅務局提醒督促,拒不整改。
一般稅務局給你提醒了,就說明已經發現了你有涉稅問題。這個時候,你需要好好檢查自己的納稅情況,針對問題,及時配合整改。
稅務稽查一般查哪些方面
稅務稽查是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及涉稅事項進行檢查處理,以及圍繞檢查處理開展的其他相關工作的行政執法行為。
1.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記載貨物與實際入庫貨物不一致的**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運輸業**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非正常損失的貨物(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勞務)所發生的運費抵扣進項;是否有與購進和銷售貨物無關的運費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是否有以國際貨物運輸**業**和國際貨物運輸**抵扣進項;是否存在以開票方與承運方不一致的運輸**抵扣進項;是否存在以項目填寫不齊全的運輸**抵扣進項稅額等情況。
3.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開具農產品收購統一**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具體包括:擴大農產品范圍,把非免稅農產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鋸材等)開具成免稅農產品(如原木);虛開農產品收購統一**(虛開數量、單價,抵扣稅款)。
4.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廢舊物資**是否真實合法。
5.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否真實合法;進口貨物品種、數量等與實際生產是否相匹配。
6.發生退貨或取得銷售折讓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7.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非正常損失的貨物(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勞務)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8.是否存在將返利掛入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等往來賬或沖減營業費用,而不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
1.銷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賬:是否存在以貨易貨、以貨抵債收入未記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產品不開**,取得的收入不按規定入賬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收入長期掛賬不轉收入的情況;是否收取外單位或個人水、電、汽等費用,不計、少計收入或沖減費用;是否將應收取的銷售款項,先支付費用(如購貨方的回扣、推銷獎、營業費用、委托代銷商品的手續費等),再將余款入賬作收入的情況。
2.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的情況: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如用于內設的食堂、賓館、醫院、托兒所、學校、俱樂部、家屬社區等部門,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分配、無償捐助、贈送及將外購的材料改變用途對外銷售等,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
3.是否存在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紅字**沖減應稅收入的情況: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開具的紅字**和賬務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4.向購貨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例如手續費、補貼、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運輸裝卸費等等)是否按規定納稅。
5.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用于銷售,是否作銷售處理。
6.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是否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7.是否有應繳納增值稅項目的業務按營業稅繳納。
8.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是否依法納稅:對增值稅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征稅的行為是否按規定納稅;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是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9.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納稅人,是否按規定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10.按照增值稅稅法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貨物、**進口貨物的行為,是否繳納了增值稅。
11.免稅貨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有無擅自擴大免稅范圍的問題;兼營免稅項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免稅額、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是否準確。
各項應稅收入是否全部按稅法規定繳稅,各項成本費用是否按照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稅前列支。具體項目應至少涵蓋以下問題:
1.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是否并入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從境外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稅計稅。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計稅問題。
5.是否存在利用往來賬戶、中間科目如“預提費用”等延遲實現應稅收入或調整企業利潤;收取的授權生產、商標權使用費等收入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6.取得非貨幣性資產收益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7.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作納稅調整。
8.是否存在各種減免流轉稅及各項補貼、收到**獎勵,未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9.是否存在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0.是否存在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未按地區稅率差補繳企業所得稅。
1.是否存在利用虛開**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為,如接受本企業以外的經銷單位**報銷進行貨幣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應由其他納稅人負擔的費用。
5.是否存在將資本性支出一次計入成本費用:在成本費用中一次性列支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物品未作納稅調整;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件,在營業費用中一次性列支,未進行納稅調整。
6.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范圍、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則、是否在申報扣除年度實際發放。
7.是否存在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超過計稅標準,未進行納稅調整。
8.是否存在超標準、超范圍為職工支付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未進行納稅調整。是否存在應由基建工程、專項工程承擔的社會保險等費用未予資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繳納、多提少繳虛列成本費用等問題。
9.是否存在擅自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
10.是否存在未按稅法規定年限計提折舊;隨意變更固定資產凈殘值和折舊年限;不按稅法規定折舊方法計提折舊等問題。
11.是否存在超標準列支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未進行納稅調整等問題。
12.是否存在擅自擴大研究開發費用的列支范圍,違規加計扣除等問題。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未進行納稅調整;是否存在應予資本化的利息支出;關聯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規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損失處理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納稅調整;是否存在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未作納稅調整。
16.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將回扣、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計入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收取對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機構及個人;稅前扣除比例是否超過稅法規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條件或超過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未進行納稅調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務費是否符合規定:是否以合同(或協議)形式明確了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應服務;子公司是否實際支付費用。
19.是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視同經營性租賃,多攤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20.是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改變用途后,是否進行納稅調整。
是否存在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
境內企業向境外投資股東分配股利,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
重點檢查以各種形式向個人支付的應稅收入是否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一)為職工發放的年金、績效獎金。
(二)為職工購買的各種商業保險。
(三)超標準為職工支付的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
(四)超標準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五)以報銷**形式向職工支付的各種個人收入。
(七)為職工個人所有的房產支付的暖氣費、物業費。
(八)股票期權收入。實行員工股票期權計劃的,員工在行權時獲得的差價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九)以非貨幣形式發放的個人收入是否扣繳個人所得稅。
(十)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是否扣繳個人所得稅。
(十一)贈送給其他單位個人的禮品、禮金等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十二)是否按規定履行全員、全額代扣代繳義務。
(一)土地價值是否計入房產價值繳納房產稅。
(二)是否存在與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施未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三)未竣工驗收但已實際使用的房產是否繳納房產稅。
(四)無租使用房產是否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五)應予資本化的利息是否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土地實際面積與土地使用證存有差異情況下,是否按照土地實際面積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質,從低適用稅率或擅自減少計稅依據,未按全部所載金額計稅,將應稅憑證劃為非稅憑證,漏繳印花稅。
(二)是否應納稅憑證書立或領受時不進行貼花,而直到憑證生效日期才貼花,導致延期繳納印花稅。
(三)增加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后是否補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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