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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解釋大白話(有關個人所得稅的論文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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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改革 論文

個人所得稅改革(論文)個人所得稅改革效應研究摘要:本文分析了個人所得稅改革產生的作用,即減輕工薪階層的納稅負擔、加大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降低基尼系數。并通過經濟學原理從收入對消費的影響、消費對國民經濟的影響進行了分析,得出了本次個人所得稅改革將使中等收入階層收益最大,而中等收入階層的邊際消費傾向最高,從而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最大的結論。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消費理論改革效應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對象征收的一種稅,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隨著近些年我國經濟改革開放的深入,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也隨著我國經濟運行質量、**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較大幅度的增長,逐步成為各地地方財政的重要收入來源之一。但是,國家征得的75%的個人所得稅卻來自中低收入者,這顯然與當初個人所得稅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因此,我國醞釀多年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方案與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延續了20多年的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盡管費用扣除標準的提高會造成短期內的個稅減收,但從長期來看,個人所得稅仍是我國稅收增長潛力最大的稅種之一。再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的提高,將增加中低收入階層的可支配收入,增加社會有效需求,從而拉動內需,推動經濟增長,形成稅收與經濟增長的良性互動,而且有利于縮小收入差距,這體現了國家積極鼓勵擴大消費、促進經濟增長的趨向。同時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納稅,加大了稅收的征收力度。本次調整個人所得稅產生了多方面的積極的作用。

一、個人所得稅改革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本次個人所得稅中工薪所得將費用扣除標準由800元提高為1600元,翻了一番,不是立足于調節收入差距,而是立足于給工薪階層減輕稅收負擔,增加消費。按有關部門的計算,我國城市居民年消費支出月為1143元,將扣除費用確定為1600元,使中低收入者保證基本支出得到滿足后略有結余,這是順應居民收入提高、生活費用支出加大的合理調整。而在此之前,工薪階層在基本生活需要未得到滿足前就需繳納所得稅,顯然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發展經濟目的“是不斷改善**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要求”這一宗旨的。本次個稅改革的取向在于減稅,提高費用扣除標準后,相當一部分低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負擔將減輕,甚至根本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統計,200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達1737.05億元,其中65%來自于工薪階層。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提高至1600元后,有人估算,財政可能因此減少280億元的收入,也就是說工薪階層每年可減少280億元的納稅負擔,也就意味工薪階層增加可支配收入280億元。根據稅收乘數原理,280億元的減稅可形成社會需求1120億元。據國家**預測: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后,全國個人所得稅的減收部分占到200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1737.05億元的16%左右。

(二)加大了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目前所得稅種中最能體現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稅種。在降低低收入者稅收負擔的同時,爭取最大限度地利用個人所得稅在調整收入差距擴大的作用,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在征管方面研究新措施、引進新手段,是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關鍵。

本次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提出了對富人進行重點征管的內容。《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提出了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征管,將以前的單項申報改為雙項申報,即將原來由納稅人所在單位代為扣繳個人所得稅,改為高收入者的工作單位和其本人都要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否則視為違法。條例規定,扣繳義務人都必須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這就形成了對高收入者雙重申報、交叉稽核的監管制度,有利于強化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征管,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實施條例中,高收入者也有了明確的定義:“年收入超過12萬元以上的個人”。

(三)縮小收入差距,降低基尼系數

我國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居民收入、生活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全國統一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有利于促進地區間的公平。如果對高收入地區實行高費用扣除標準,低收入地區實行低費用扣除標準,反而將加劇地區間的不平衡,這將與個稅本來的調節意義背道而馳。目前,各地實行統一的納稅標準,對收入較低的西部地區將產生很大益處,西部相當部分中低收入階層將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該地區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將會減輕,有利于鼓勵消費,促進落后地區經濟的發展。

個人所得稅在所有稅種里最能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對收入進行二次平衡。富人和窮人是財富分配鏈中的兩端,要縮小貧富差距,就是要從富人那里分割一定的財富,用來補貼窮人。而在我國近十多年來個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斷加大,基尼系數達到0.45,按照國際慣例,基尼系數達到或者超過0.4,說明貧富差距過大。貧富差距凸顯與個人所得稅制度失效是因果相生的。統計數字顯示,工薪階層是目前**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納稅群體。200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中65%來源于工薪階層,違背了大家公認的“二八定律”。而**的富人約占總人口的20%。占收入或消費總額的50%,但是,這20%的富人,對個人所得稅的貢獻,竟然只有10%。這充分說明,個稅不但沒有實現從富人到窮人的“調節”,相反,這種財富的二次分配還處于一種“倒流”狀態中。長期“倒流”下,只能是富人越富,窮人越窮,社會貧富差距仍將繼續加大。有人稱,**富人的稅收負擔在世界上是最輕的。只有通過**的稅收強制手段才是完成“調節”的最有效方式。

對比**這樣的“制度失效”,新加坡的個稅政策無疑可以借鑒。新加坡**發布稅務報告稱,占人口總數20%的新加坡富人交的個人所得稅占個人所得稅總數的93%,意即:個稅基本都是由富人承擔。新加坡**另外對市民有各種補貼,其中占人口80%的市民,其補貼和交稅平衡后,都有凈入賬;只有那20%的富人是凈出賬,2003年富人的平均凈出賬是4.3萬新幣。富人承擔幾乎全部的個人所得稅義務,**收繳上來以后通過補貼等方式實現對窮人的再分配;富人在納稅活動中付出義務,窮人從納稅活動中獲得好處——這才是一個正常有效的個稅“調節”狀態。**公眾縮小貧富差距、實現“共同富裕”的期待,很大程度上寄托在個稅制度的歸位中。稅收制度對廣大中等收入群體有重要的導向作用,作用原理是“限高,促中,提低”。加大對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對降低基尼系數有明顯的作用。二、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效應——個人收入增加產生的效應

正如前面所說,國家個人所得稅的減收也就意味著工薪階層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根據西方經濟學中對國民收入的研究,消費是收入的函數。居民收入水平的高低、對未來收入的預期以及即期可實現的購買力,在相當程度上決定消費需求的大小和強弱。宏觀經濟學中對居民消費行為的研究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的凱恩斯絕對收入假說;第二階段的生命周期理論、持久收入理論和相對收入理論;第三階段的霍爾隨機游走假說,以及由此引發的其他大量的假說。這些理論思想為我們研究我國居民的消費行為提供了借鑒和思路。

(1)凱恩斯絕對收入假說。凱恩斯認為,在短期內,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主要取決于收入的多少,隨著收入的增加,人們的消費也會增加,消費是“完全可逆”的,但消費的增長低于收入增長,邊際消費傾向逐漸遞減。

(2)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假說。該假說首先假定消費者是理性的,能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自己的收入,進行消費;其次,消費者行為的唯一目標是實現效用最大化。這樣,理性的消費者將依據效用最大化的原則,根據其預期壽命來安排收入用于消費和儲蓄的比例,即每個人都將根據他一生的全部預期收入來安排他的消費支出。消費不是取決于個人現期收入,而是取決于其一生的收入。

(3)弗里得曼的持久收入假說。弗里得曼將個人的收入分為持久性收入和暫時性收入。持久性收入是穩定的、正常的收入,暫時性收入則是不穩定的、意外的收入。弗里得曼認為,決定人們消費支出的是他們持久的、長期的收入,而不是短期的可支配收入。因為短期可支配收入會受到許多偶然因素的影響經常變動,人們消費與短期經常變動的收入沒有穩定函數關系。為了實現效用最大化,人們實際上是根據他們在長期中能保持的收入水平來進行消費的。

(4)杜森貝利的相對收入假說。杜森貝利認為,一方面,消費者的消費支出不僅受到自身收入的影響,而且也受到周圍人的消費行為的影響;另一方面,消費者的消費支出不僅受到自己目前收入的影響,而且也受到自己過去收入和消費水平的影響。

上述消費理論從不同角度論證了收入對消費的影響。收入尤其是穩定收入的確是影響消費的最主要因素,而本次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的提高正是增加了工薪階層的穩定而持久的收入。

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2000年我國GDP已經突破1萬億美元,人均超過800美元,整體上已從“八五”時期的世界低收入國家行列躍入世界中下收入國家行列。****和國家統計局都曾經做過全國社會階層抽樣調查,調查結果基本上認定,**的“中間階層”人群數量大量增加,已經占總體人口的15%-18%左右。隨著中等收入階層的崛起,**消費率將不斷上升,預計從2002年的58%上升到2010年的65%,并于2020年達到71%,接近發達國家水平。

迅速增長的中等收入階層的消費傾向是購買高端、新型商品,從而推動消費結構和產業結構的升級。去年我國人均GDP超過1000美元,正是消費升級的起跑線。目前在人均GDP逾3000美元的、中等收入階層“扎堆兒”的滬、京、粵、浙等沿海發達地區,消費升級表現尤為明顯,這些地區已經率先進入小康階段。中等收入階層消費支出中,2002年與1992年相比,食品、衣著等生存型的消費傾向下降了22個百分點,而醫療保險、交通通信、娛樂文化教育、居住等享受型和發展型的消費傾向卻顯著上升,提高了17個百分點。不動產、金融和保險類投資成為時尚,城市投資者漸次浮出水面。依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這群人已經開始追求經濟安全、享樂和發展,一個穩健的投資理財計劃對他們會很有吸引力。中等收入階層的儲蓄性支出正向投資性支出轉變,股票、教育、保險等成為他們消費的熱點,而且他們普遍對品牌的忠誠度較高,消費理念非常成熟。最近,某公司對中等收入群體的理財情況進行調查,結果表明在理財工具價值的認同方面,風險較低的保障工具如子女教育基金、保險、國債等增長幅度最大。中等收入人群的邊際消費傾向最高,為1.1,即每增加1元收入,可帶動1.1元的消費。其后依次為:中高收入人群、最高收入人群、最低收入人群、中低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成為經濟增長的持續推動力量。這次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對中等收入人群的影響也是最大的。全國約有2.5億多從業人員達到中等收入群體。中等收入人群的成長勢必帶來消費的轉型,即生活質量越加受到關注,從追求數量型向講求質量型迅速轉變;由于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居民可支配收入將有所增加,消費開支絕對量也會增長,同時投資類消費比重也將隨之上升。這些積極變化會反過來促進城市產業結構、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優化,特別是將提升第三產業,迅速增加對第三產業的需求,推動第三產業的快速發展,改變**第三產業比重偏低的不合理狀況。

工薪所得扣除標準大幅提高800元,與當前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經濟實力明顯提高的發展趨勢相一致,體現了國富民強的發展經濟的宗旨。這次個稅改革不僅減輕了工薪階層的納稅負擔,加大了個稅對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縮小了收入差距,降低了基尼系數,提高了**的購買力,還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個稅這次改革產生的良好效果,對國民經濟發展必將會起到積極的作用。

誰給篇關于個人所得稅的論文啊

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原因及對策按照《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征收和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我們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高收入的個人逐漸增多,相當一部分人由過去的單純的以工資為主要收入來源,轉向由第二職業、承包經營或投資入股等多種渠道取得收入,有的已出現月收入達萬元以上甚至幾十萬元,在分配上出現了社會成員之間收入過分懸殊的問題,國家必須運用稅收杠桿加以調節,以保證社會的安定團結和更好地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征收個人所得稅正是運用稅收杠桿,調節人們收入之間的差別,解決社會成員之間收入懸殊的問題。根據國家**統計資料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數量達50%以上。這樣,不但直接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而且嚴重削弱了個人所得稅對社會經濟的調節、穩定功能。面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各階層日益擴大的收入差距,搞清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原因,尋求對策,這是當前在稅收方面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一、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主要困難及問題個人所得稅自1799年由英國首創,歷經兩個世紀的發展和完善,已成為現代**公平社會財富分配、組織財政收入,調節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并成為大多數發達國家的主體稅種。我國個人所得稅開征較晚。自1980年以來,國家先后頒布了《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和《城市工商戶所得稅暫行條例》,1994年稅制改革中將以上三稅合并,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法》,1999年宣布從1999年10月1日起對居民儲蓄利息開征利息所得稅。至此,個人所得稅已進入**的千家萬戶,與每個公民的利益直接相關,引起理論界和普通百姓的普遍關注。國家**的最新統計分析顯示,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在過去的20多年中每年都在高速增長,特別是1994年實施新稅制以來,個人所得稅平均年增幅高達48%,年增收額118億元,是同一時期增長最快的稅種;1980年個人所得稅僅征收16萬元,2001年收入增至995.99億元,超過了消費稅,成為我國第四大稅種,在一些地方已成為地稅機關的第二大稅種;為我國財政收入的增長以及調節個人收入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征收面小,收入比重過低,與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不相適應,妨礙了個人所得稅整體功能的有效發揮,因此,必須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主要困難及問題是:第一、公民納稅意識差,基層征收機構認識滯后。個人所得稅在我國開征時間較短,廣大納稅人受長期以來我國對個人所得不征稅的傳統影響,加上宣傳工作做的不夠深入,沒有形成自覺申報納稅的習慣,納稅意以淡薄,不能主動地承擔納根義務,偷稅漏稅的現象相當普遍,有的甚至抗稅,就基層征收機構而言,對個人所得稅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夠的認識,加上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減少,稅源分散、隱蔽征管難度較大,往往對征管工作重視不夠,因此在實際征管工作中存在著查管偏松,執法不嚴,處罰不利的現象。另外社會各界對基層征收機構支持、配合不利,有的甚至聯合起來對付稅務部門,這些都使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舉步艱難。第二、個人所得稅制自身的特點直接產生弊端。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具有公開透明度強的特點,其征收選擇在收入分配環節,它是對納稅人經濟利益的直接扣除。因此,容易引起稅收對抗,增加了征收的難度,這是個人所得稅在世界各國的共性,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一個典型特點是分類所得稅制;它的一個明顯特點是不能累進稅。不按納稅人的綜合負擔能力計征,有背于稅收的公平原則。納稅人的許多收入難以納入征稅范圍,為各種偷稅漏稅行為提供了方便,例如:甲乙兩個納稅人,甲在12個月內每個月都取得800元的勞務收入,不需納稅,而乙在一個月內取得9600元的勞務報酬,其余11個月沒有收入,卻要交納1760元的個人所得稅。這樣的納稅方法就容易被人鉆空子,通過化整為零的方法,就可以達到避稅、逃稅的目的。第三、個人所得稅和具體征收管理辦法很不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結構、內容都較為簡單,對納稅人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不夠詳細,如缺乏對納稅人權利的基本規定。具體來說,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法主要有兩種:個人申報和代扣代繳。自行申報制度缺乏應有的配套措施,代扣代繳制度未能得到嚴格執行。由于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地位和責任人不明確,有些單位不愿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或者不予以積極配合,難以實現源泉控制。稅務部門無法通過社會各界獲得個人收入的準確信息,對漏稅、逃稅行為也就不能進行強有力的打擊。第四、管理方式落后,征管信息不暢通。我國的征管機構是根據行政區劃和管理級次,進行的多塊結合式管理,同時配以專管員管理納稅戶制度。在這種傳統管理方式下,征管機構第一線力量相對不足,大部仍以原始的手工**作為主,這就使得信息傳遞不準確;且時效性差,甚至不能跨征管區傳遞、接受,致使信息在內部機構間受阻,另外,由于同有關部門缺乏有效的配合措施,形成了外部信息來源不暢,稅務部門無法準確判斷稅源。同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取得的各項收入,在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根本無法匯總;更值得注意的是國稅、地稅機構分設后,若不配以現代化管理手段加劇了信息的不暢。第五、對個人的各項所得缺乏有效的控制。我國尚未真正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和個人收入申報登記制度。目前,我國個人收入分配制度不夠透明,公民隱性收入來源廣泛,情況復雜,稅務部門根本查不到,找不著,難以掌握實情。同時銀行結算制度不夠先進,各種轉賬、結賬制度手續繁瑣,加上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禮金支付。這些都給稅務部門的**帶來了困難。第六、現行模式對扣除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不合理。對個人征稅只有建立在“凈所得”概念上才有意義,因此,為得出應稅所得,必須在調整后的毛利所得中扣除納稅人應該扣除的費用。由于在實際生活中,每個納稅人為取得相同數額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費用所占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遠;因而規定所有納稅人都從所得中扣除相同數額或相同比例的費用顯然是不合理的。另外,夫妻分別申報制帶有不合理性,在實行累計稅率的類別中,夫妻合并申報更為公平,有利于對家庭稅收負擔的調整。防止逃避稅收,公平分配收入。此外,我國的稅收征管理論相對薄弱;對個人收入調節的稅制體系尚待完善,這都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有一定制約作用。二、解決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對策面對個人所得稅的大量流失,尋求對策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對個人所得稅有一個完整的認識,清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環境和現狀,立足現實,樹立積極推進意識,層層深入,重點突破,制訂可**作方案,確立具體的征管目標,其可分為近期和長期目標。(一)近期目標是加大力度減少個人所得稅的大量流失,堵住漏洞。就目前來看,應搞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申報納稅。強化代扣代繳。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主要有兩種:申報法和代扣代繳法。應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結合不同行業特點,制訂出具體的申報納稅方法,以點帶面,推進申報納稅的全面展開,同時應當清楚地看到,在我國目前征收環境下,自行申報納稅不可能在短期內完全到位,應從我國現階段的民情出發,強化代扣代繳,實行源泉控制尤為必要,同時進一步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以加強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約束。目前,全方位、深層次落實代扣代繳是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徑。二是建立并完善個人所得稅專項稽查制度。把開展經常性檢查和定期專項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中要以對重點單位、特殊階層和高收入個人的重點檢查為主。應在每年三月前定期開展一次專項檢查,完成對納稅人上一納稅年度的普查和科學抽樣檢查。通過這些檢查,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教育,增強納稅人和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制觀念,同時集中查處一大批偷、漏稅大案、要案和不履行扣繳義務的單位,嚴格進行補稅、罰款和懲治,減弱不自覺申報的人僥幸心理,以規范納稅人辦行為,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堵住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三是搞好對高收入者和個體工商戶的管理。各征收單位應根據本地區的情況,明確征稅對象,對高收入階層和獲得高收入的個人,列入重點納稅戶,采取蹲點調查,跟蹤審核,與有關單位密切配合;解剖典型等形式,重點突破,層層突破,核實高收入者的收入和費用,據以計算征稅,同時抓好高收入階層的申報納稅工作,加快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申報納稅的進程。對賬務健全的個體工商戶實行定率、定額計征辦法時,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促使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務,從而引導納稅人走向自我管理的道路。四是尊重、保護納稅人的權力,優化征收機構的服務。公民既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也應享受法律賦予的相應權力。納稅方便,獲得信息權、上訴權、隱私權、保密權、舉報偷漏稅的權力。這些都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應該宣傳;更應該保護落實。稅務部門要以提高優化服務為前提,為納稅人創造更便利的納稅條件,如可采取稅務公告,設立政策咨詢合,稅收政策熱線電話等服務方式,體現對納稅人的尊重與保護,公民有了主體權力意識,才會產生更強的納稅義務感和更高的納稅自覺性。(二)長期目標是解決個人所得稅中出現的問題。要樹立現代化的管理思想,依靠科學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學、嚴密、高效的稅制體系和征管體系,這就要求做到以下幾點:一是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稅務管理是一門知識性、技術性、實踐性較強的學科,利用現有的人力資源,培訓一批即懂稅法又懂財會知識、計算機知識的專業人員,這不僅是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客觀需要,而且是整個征管體系建立的內在要求。只有建立一支擁有現代科學管理知識、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高素質隊伍,才能有效協調國稅地稅征管,溝通內外部信息,指導稅務**;開展稅務咨詢業務等。二是積極推進稅務**和計算機普及應用。稅收征收營理客觀上.要求全社會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征管信息暢通,個人所得稅尤其如此。個人所得稅上及面寬,工作量大;稅務**可將稅務人員從繁瑣的事務工作中解脫出來。計算機應用與聯網是解決信息不暢通的根本途徑,完成對稅源的有政**,達到收入–申報–繳納–**–體化,實現數據、資料的共享與動態管理,這也是個人收入及財產申報登記制度建立的一個必要條件。三是盡快向嚴管重罰的模式過渡。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查管偏松,處罰不利。參照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嚴管重罰是行之有效的途徑,嚴管就是政策設計要嚴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嚴格;重罰就是對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處罰嚴厲,使之產生強烈的震懾效應,以嚴管重罰來約束納稅人的行為,減少稅收流失,以增加財政收入。四是稅務部門應建立不受行政區劃限制的大型信息、數據處理中心。以此為依托,將全國各地的納稅申報中心聯為一體,形成覆蓋全國各行各業的計算機網絡系統,達到充分地占有稅源信息;數居的共享動態處理,完成對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提供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篩選、判斷、匯總、審計和資料統計。只有靠現代化的管理技術,才能最終減少個人所得稅流失的面積和數量。五是完成向綜合所得稅制的過渡。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既有背于稅收的公平原則,其自身的缺陷也增加了征收管理的難度。同時,分類所得稅制也不易達到多重調節目標的實現。縱觀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歷史,個人所得稅整體趨勢是由分類所得稅制過渡為綜合所得稅制,因此,我國應逐步建立一個能覆蓋全部個人收入的,以個人、家庭為申報主體的綜合所得稅敘,從稅制上解決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上的不利區素,盡管綜合所得稅制對綜合配套條件和征管水平要求較高。但也應為實現這一目標而積極努大。六是建立完整的調節個人收入的稅制體系。目前,個人所得稅是唯一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稅種,同時,它是直接對人征稅;稅負不能轉嫁,這是分稅人偷漏稅個人所得稅的一個基本動因。為了堵塞稅制上的漏洞和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切實達到調節個人收入水平的目的,國家應在條件成事的情況下,開征遺產稅、贈與稅、社會保障稅務,建立并完善調節個人收入的稅制體系,避免所得稅孤軍奮戰的局面。總之,由于個人所得稅在我國開征的時問比較晚,因此,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校收過窄,收入比重偏低、個人所得稅還存在缺陷,與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不相適應,這就嚴重制約了個人所得稅組織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調節經濟運行功能的充分發揮,因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必秀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建立科學的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稅制體系,同時還要建立一支強有力部征管隊伍。全面而有效地對個人收入進行有效地**,從而達到不斷縮小貧富懸殊,國家的財政不斷增加的目的,為實現****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鋪設一塊穩固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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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是稅收以不同的征稅物件為分類標準劃分出的一個稅種。它對自然人的所得課稅。個人所得稅法,是指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范文一: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的選擇

[摘要]文章以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的未來改革方向作為核心研究問題,通過對比以個人和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各自具有的優缺點,尋找符合我國當前國情的個稅納稅單位。在查閱大量文獻資料及對國內外已有先進經驗和成熟稅制研究分析的基礎上,文章認為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單獨計稅的合并申報制度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改革的最佳選擇。

[關鍵詞]稅制改革;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

1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的選擇與比較:個人與家庭

隨著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的不斷演變與發展以及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目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單位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個人、家庭及可供納稅人選擇的納稅單位。

以個人為納稅單位,就是把單獨的個體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僅就納稅人本身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稅法允許扣除專案后的所得進行納稅申報。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只允許以個人為課稅單位。此外,國際上采用這種制度的還有日本、丹麥、芬蘭、紐西蘭和加拿大等國家。其中,日本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發展較為成熟,在稅制設計和稅收征管方面有著較為豐富的經驗。日本以個人為課稅單位的綜合所得稅制并不是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綜合,它同時以分類征收為補充,即對納稅人取得的大部分收入進行綜合課征,對特殊專案實行分類課征。在費用扣除方面設計了成本扣除和生計扣除,不僅充分考慮了取得各項收入耗費的直接成本,同時也考慮到了不同家庭的生活負擔差異。綜合為主、分類為輔的課稅原則和完善的稅前扣除機制不僅提高了稅收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納成本,同時也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和量能負擔原則。

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就是將家庭所有成員取得的全部收入作為應稅收入,減除稅法允許扣除專案后的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申報納稅。目前,國際上堅持以家庭為課稅單位的有法國、菲律賓等國家。以法國為例,法國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必須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聯合申報納稅。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法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引入了家庭系數制,即給家庭中每個成員設定一個合理的系數值,一般成年人的系數為1,孩子的系數為0.5,然后用家庭所有成員的收入總額除以家庭系數得到應稅收入。例如,在法國一對夫婦和1個孩子的三口之家月收入總額為45000元,該家庭中夫婦的家庭系數都為1,孩子的家庭系數為0.5,故該三口之家的家庭系數為2.5。因此,可計算出該家庭本月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額為1800045000÷2.5=18000元。由此可以看出,納稅人的婚姻狀態和所撫養的子女數直接影響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高低。家庭人口數越多則家庭系數越大,在家庭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計算出來的應稅收入越小,應納稅額也越少,這充分體現了稅收的量能負擔原則。

可供納稅人選擇的納稅單位,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范圍內可以自主選擇一種納稅單位進行申報納稅,每種納稅單位都設計了與之相適應的稅率。這種制度的優點是,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時,納稅人可根據自身的生活婚姻狀態選擇一種最優的納稅單位。目前,美國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的就是這種申報制度。在美國,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時,可從戶主申報、已婚聯合申報、已婚單獨申報、喪偶申報和單身申報這五種型別中選擇一種與自身家庭狀態相適應的課稅單位。例如,同樣是已婚夫妻,他們既可以選擇分別獨自申報納稅,也可以選擇合并收入后進行聯合申報納稅。這種可供選擇納稅單位的申報制度給納稅人提供了充分的籌劃空間,從而激發納稅人的自主納稅意識。當然,多種課稅單位的稅制設計使得美國稅制變得愈加復雜,大大提高了稅收征管成本和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從本質上來看,美國實行的可供選擇的課稅單位是以個人為課稅單位和以家庭為課稅單位的綜合,而且這種稅制設計過于復雜,征管成本較高,我國尚且沒有實施這種稅收征管模式的環境和條件,因此下文主要研究以個人為課稅單位和以家庭為課稅單位這兩種稅收制度。

婚姻中性原則是指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的選擇不會對人們對待婚姻的態度產生影響,即課稅單位的確定不能給婚姻狀態不同的納稅人帶來額外的稅負。以個人為課稅單位意味著每個人都只對自己取得的收入單獨進行申報納稅,即配偶中一方取得收入的高低并不會影響到另一方的應納稅額。這種稅收制度充分體現了個人主義原則,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

以個人為課稅單位只涉及**個體的經濟行為,即在稅收征管時,對家庭某一成員課稅不用考慮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情況,便宜征納雙方。同時,稅務機關在進行稅源**時,更容易獲取個人的收入資訊,從而便于對納稅人取得的各項所得進行源泉扣繳,防止稅源流失。

1未考慮家庭成員收入構成差異,造成橫向不公平。

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稅收征管模式雖然具有簡便、透明的特點,但沒有考慮到納稅人家庭成員收入構成差異,從而造成個稅征收的橫向不公平。下文將以工資薪金為例,用例項說明當家庭總收入相同,而家庭成員收入構成不同時,各個家庭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有什么不同。從上表可直觀看出,在采用以個人為課稅單位的稅收征管模式下,當家庭總收入相同時,夫妻雙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稅負越重;相反,夫妻收入差距越小,家庭稅負越輕。這是因為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累進稅率,收入懸殊的家庭收入較高那方面臨的邊際稅率較高,稅收負擔較重。因此,這種征收管理辦法可能會導致納稅人為了逃避稅款而改變自身的經濟行為,違背了稅收中性原則。

2無差別的寬免扣除制度,未考慮納稅人家庭負擔的差異。

我國現行采用的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分類所得稅制未考慮到納稅人家庭負擔的差異情況,很難體現納稅人的整體負擔水平。一個家庭的納稅能力除了與家庭收入總額直接相關外,還間接受到家庭構成因素的影響。如,家庭成員的勞動能力、家庭成員的身體狀態、贍養人口的數量、生活支出情況等因素。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分類扣除,分類適用稅率的方式征收稅款,并未設定對特殊專案的扣除與豁免,因此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尤其是對過高收入的調節、縮小貧富差距的效果得不到很好發揮,有時甚至起著“逆調節”的作用。例如,甲乙兩人均為普通工薪階層,每月收入都為7000元,甲單身,幾乎沒有家庭責任;而乙為五口之家的一家之主,上有父母需要奉養,下有子女需要養育。在這種情況下,乙的生活負擔明顯比甲重得多,因此兩人的納稅能力必然也是不同的。但依據現行《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甲乙兩人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相同的,均為7000-3500×10%-105=245元。以小見大,我國現行以個人為課稅單位的個人所得稅制在實際**作中仍存在諸多不公平現象。

3夫妻雙方通過轉移收入逃避稅收。

前文所述已經闡明在實行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稅收征管模式下,當家庭總收入相同時,夫妻雙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稅負越重。這樣一來,收入懸殊家庭的夫妻雙方就會想方設法對應納稅所得進行轉移和分散,拉近夫妻雙方的收入差距,以尋求較低的邊際稅率,從而達到少繳納稅款的目的。而我國現行的個人單獨納稅制度剛好給這類家庭提供了可乘之機。

家庭是一個基礎的經濟單元,家庭經濟負擔嚴重制約著納稅人的負稅能力。采用家庭聯合納稅的稅收征管模式能夠充分考慮到各個家庭的經濟負擔差異,公平地衡量納稅人的負稅能力。此外,只要一個家庭的收入總額不變,不管收入在夫妻之間怎樣進行分配,整個家庭的稅收負擔就保持不變。這不僅充分考慮了家庭成員的收入構成和家庭負擔差異,還可以避免家庭成員之間通過資產或收入的分割轉移進行避稅,從而防止稅源流失。

稅收的經濟效率原則是指***征稅應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執行。當個人所得稅采用家庭聯合納稅的稅收征管模式時,為了達到家庭經濟效率的最大化,夫妻雙方會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對家庭最有利的一種工作組合方式:夫妻雙方同時外出工作或一方工作一方留家照料。由此可以看出,家庭聯合納稅相對于個人納稅能更好地使一個家庭的福利實現最大化,并且能達到勞動力資源的有效配置。

前文已經說明,當夫妻雙方收入差距較大時,家庭聯合納稅有利于減輕稅負;當夫妻收入差距較小時,家庭聯合納稅反而會加重稅負。這樣一來,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的選擇會給不同婚姻狀態的納稅人帶來額外稅負,從而影響納稅人對待婚姻的態度,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則。

2流動人口過多造成按家庭課稅成本太高。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程序的不斷加快及城市交通的不斷發展,外出務工的農村勞動力和選擇異地工作的都市白領越來越多,這使得我國勞動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動性越來越大。據統計,目前我國流動人口超過兩億人,這改變了我國傳統的家庭結構型別,使得社會上產生了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夫妻分離等許多跨越空間地理位置的新型家庭型別。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難以掌握異地家庭每個成員的經濟狀況,不能及時獲取異地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資訊,不便于稅務機關對整個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綜合統計。倘若采用家庭聯合納稅的稅收征管模式,會使稅務人員的工作負擔加重,同時也將大大增加稅收征管成本。

3難以掌握異地同一家庭成員的收入情況。

怎樣對異地同一家庭人員的收入狀況資訊進行收集整理,一直是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由個人向家庭變革的最大技術問題。我國目前存在大量的“人戶分離”、“異地收入”現象,在采用家庭聯合納稅的稅收征管模式下,怎樣獲取異地同一家庭成員的收入資訊并對其進行合并課稅,成為了最難跨越的技術障礙。此外,稅務機關目前尚未與銀行、金融機構等相關部門建立起資訊互通渠道,難以掌握納稅人真實的家庭財產記錄,特別是股息、利息、紅利等游離于**之外的收入,造成監督上的疏漏和稅源的大量流失。

4現行分類稅制難以確定費用扣除總額。

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課稅就意味著將家庭所有成員的收入匯總在一起,然后扣除整個家庭必要的生計費用總額后對其統一課稅。然而,我國目前實行的分類所得稅制度是將納稅人的所有應納稅所得,按其各自的性質和特點劃分為不同型別,每一類的扣除標準都不盡相同。可以看出,在分類征收模式下,難以綜合考慮整個家庭的費用扣除總額。并且,隨著現代化程序的加快和社會的不斷變遷,我國的家庭結構也在不斷隨之變化,逐漸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實行家庭聯合納稅就意味著要對不同結構的家庭加以分類,并制定出全新的與之相適應的費用扣除標準,這無疑是一項艱鉅的任務。

2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改革的建議

一方面,我國當前實行的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稅收征管模式具有諸多弊端,在新一輪的稅制改革背景下迫切需要改革;另一方面,最近備受青睞的家庭聯合納稅申報制度雖然富有橫向公平,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現行個稅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但因其不具有婚姻中性,且會在一定程度上對納稅人的經濟行為造成“扭曲”,因此單純的以家庭為納稅單位也不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的最優選擇。綜上所述,實行夫妻薪酬所得單獨計稅的合并申報制度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未來改革的主要方向。

2.1采取夫妻薪酬所得單獨計稅的合并申報制度

以家庭為課稅單位意味著夫妻之間的收入要合并納稅,夫妻收入合并納稅后的總體稅負相對於夫妻雙方獨自納稅的稅負水平或升或降,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們對待婚姻的態度。為了使家庭聯合納稅符合婚姻中性原則,我國**地區實行了夫妻薪酬所得單獨納稅的合并申報制度,即夫妻的薪酬所得可單獨計算征稅,其他所得仍需匯總計算征稅。**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合并申報第三項規定,“不論夫妻采用何種財產制度,其所得均應依法合并申報。”在合并申報制度實施初期,所得稅法要求夫妻的全部所得都應進行聯合申報納稅,然而在稅收實踐中逐漸發現聯合申報會產生較高的累進稅率,從而使夫妻合并納稅后的稅負水平發生變化,進而影響婚姻中性。因此**當局對所得稅法進行修改,決定采用夫妻薪酬所得單獨納稅的合并申報制度。夫妻薪酬所得單獨納稅的合并申報制度既具有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合并課稅的優點,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配偶間薪酬的累進稅負,盡量降低對婚姻的干預程度。

2.2建立完善的綜合資訊平臺,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交流

我國目前還缺乏一個能將納稅人家庭相關資訊有效地綜合起來的資訊平臺,也缺乏與金融機構、銀行等有關部門的合作交流及資訊共享。據證實,為了給家庭聯合納稅征管模式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全國地方稅務系統個人資訊聯網工作已于2012年在我國***部門的大力推進下全面啟動。此外,自1994年開始,歷經金稅一期、金稅二期和金稅三期工程建設,我國金稅工程已取得巨大成就。金稅三期工程建設的總體目標是“一個平臺、兩級處理、三個覆蓋、四類系統”,最終將建成一個實現資訊互享、覆蓋范圍廣泛的現代化稅收管理資訊化系統。這種現代化的稅收管理系統通過建立一個統一的網路平臺,將稅務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資訊實現互通,從而促進***各部門間的資訊交流和共同協作。在這種資訊共享的管理環境下,稅務部門能全面掌握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及時了解納稅人家庭情況的變動,從而有利于稅制設計,加強稅源**,簡化稅收征管工作。

2.3簡化家庭的概念,引入家庭系數制

家庭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在稅收征管時如何明確界定家庭的范圍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例如,家庭聯合納稅中的“家庭”究竟是指一對夫婦和子女的兩代之家還是多對夫婦和子女的幾世同堂大家庭。家庭范圍的界定不清晰使得按家庭課征個人所得稅變得愈加難以**作和復雜化。根據《**家庭發展報告2014》,我國目前一共大概有4.3億戶家庭,家庭規模平均為3.02人。對比往年資料可知,我國家庭規模日趨小型化,家庭規模日益小型化為我們選擇家庭作為納稅單位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在這種趨勢下,稅務機關可選擇核心家庭作為根本課稅單位,即不是以共同生活而是以婚姻關系作為家庭的劃分標準。這樣,稅務部門在制定稅率時就以核心家庭為根本出發點,對于一個兩對夫婦的三代之家或人口更多的家庭可采取拆分方式。在簡化家庭概念的同時,我國還可引入法國的家庭系數制,即對家庭每個成員設定一個合理的系數值,然后用家庭系數去除家庭聯合申報納稅的那部分收入得到應稅收入。

混合所得稅制又稱分類綜合所得稅制,顧名思義,是指對納稅人的一部分收入分類分項課稅,其余部分收入加總合計課稅。混合所得稅制兼具了分類與綜合兩種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優點,未來會受到更多國家的推崇與采用。我國目前實行的分類所得稅模式具有便宜征納雙方的優點,但同時也存在很多弊端,主要體現在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方面。分類分項扣除使得應稅類別越多的納稅人被允許的費用扣除總額越多,從而難以準確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綜合負稅能力,不符合量能負擔原則。而綜合所得稅制雖然最能反映納稅人的整體負稅能力,但其管理成本高、難度大。因此,結合當前國情,我國可借鑒日本個人所得稅的先進制度與經驗,對納稅人的大部分所得采用綜合征收,對特殊專案所得實行單獨計稅,如資本利得。在費用扣除方面,對取得的各項收入進行必要的成本扣除及根據家庭負擔狀況進行生計扣除。這種稅前扣除機制不僅充分考慮到了納稅人取得各項應稅收入耗費的必要成本,同時還考慮到了不同家庭生活負擔的差異,符合稅收的量能負擔原則和公平稅負原則。

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單獨計稅的合并申報制度不僅具有家庭聯合納稅的優點,同時也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從理論上而言符合我國當前實際國情;從情感上而言也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從**作上來看,不可否認目前尚存在著難以跨越的技術障礙,但我們不能以此為借口,一再推托。當前國情下,我國尚不具備實行夫妻薪酬所得單獨計稅的合并申報制度的必要技術條件,但這不能成為我們止步不前的理由。個稅改革的最終目標是使其更好地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政策效果,即達到“有錢人多納稅,窮人少納稅”的目的,同時又不影響婚姻中性,而夫妻薪酬所得單獨計稅的合并申報制度恰好能滿足這一設想。因此,我們應主動創造條件,順應民意,使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單獨計稅的合并申報制度早日落實,成為民眾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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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個人所得稅制現存問題與對策探討

個人所得稅的收取人群包括本國民眾、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目前的財政收入中占有較大的比重,在經過多次調整之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所采取的征收模式為分類制。

1個人所得稅制模式以及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造成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尚且存在較為明顯的缺陷,另一部分原因則是由于貧富差距逐漸擴大而引起的民眾心理失衡。

1.2現有稅制對費用扣除的規定不科學

目前我國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制度是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對于居民所得稅的免征額也是完全統一的,這樣的規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居民繳納費用的公平公正性,但是卻并沒有實際考慮到納稅居民的個人實際情況以及不同地區之間消費水平的差異。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家庭情況及實際負擔能力如贍養老人、養育子女、房貸等諸多方面的因素。

1.3現有稅制實現分類制征收模式不夠合理

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對于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收入難以區分,可能造成收入相同而納稅不同的現象發生。例如王某是企業的設計人員每月工資、薪金所得8000元,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8000-3500×10%-105=345元。而李某個人從事設計工資,每月勞務報酬所得8000元,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8000*1-20%]×20%=1280元。兩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相差935元。同樣的一個月勞動所得,卻由于我國費用扣除制度對工資、薪金收入和勞務報酬收入課征辦法不同使李某多繳935元的稅款。

1.4現有稅制無法充分貫徹立法原則

我國個人所得稅所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是要緩解收入差距,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近幾年來,我國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現行稅制已經無法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反而造成了綜合收入多稅負輕,而經濟來源平均較低但是收入相對集中的人稅負重的現象。此外,現行稅制還在一定程度上為稅收管理帶來了困難。

納稅不公平主要體現在納稅主體之間,按照現有規定,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可以分為按月計征和按年計征,按年計征的主要納稅物件有個體工商戶、企業事業單位、特定的某些行業和薪資來源,這樣的征稅制度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某些特定行業或者個體經營者與普通企業員工的納稅差異,其次,稅務部門雖然對應繳納稅資的企業專案有著統一規定,但是在稅收的實際**作中卻存在著很大差別。

將綜合稅制與分類稅制進行融合,將兩者進行統一應用,實現對不同性質稅款的合理收取。在當前的經濟轉型階段,個人所得稅制度會不斷隨著經濟發展進行調整,應用綜合稅與分類稅的混合制度進行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絕偷稅漏稅、稅收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實現稅收管理水平與稅收環境的和諧統一。

扣除標準不能僅僅根據薪資水平與資金性質進行評價。眾所周知,我國地廣人多,因此不同地區的發展水平與不同家庭的生活負擔都各不相同。除去統一規定的免征額,對于其他減免政策需要進行嚴謹系統的分析。

2.3將個人所得稅由分類制向綜合制改進

首先就需要采用不同稅率對納稅人的分項所得的征收分類稅進行預先扣除,當納稅年度結束后,再由納稅人對全年各項綜合所得稅進行合并申報,同時通過多退少補的方式對年度內已納稅金額進行清繳匯算。

完善稅收的相關法律法規并加以推廣,強化稅法宣傳,讓每個公民懂法、知法,增強公民自覺依法納稅的意識。

首先可以借助先進的現代電子科學技術,通過與銀行合作建立完善的資訊管理系統,實現全國范圍內的資源共享,避免由于資訊錯誤而造成稅收管理的負面影響。資訊管理系統需要對個人的收入來源、收入數量進行詳細的**與核查,此外,還要對個人持有的不動產與流動資金進行定期登記核實,以實現對納稅人的財產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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