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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個人所得稅申報怎么補填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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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關于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國家**關于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國家**公告2023年第3號)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匯算的主要內容

2022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1),計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22年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匯算不涉及納稅人的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按規定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

二、無需辦理匯算的情形

納稅人在2022年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匯算:

(一)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二)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已預繳稅額與匯算應納稅額一致的;

(四)符合匯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

三、需要辦理匯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辦理匯算:

(一)已預繳稅額大于匯算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2022年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匯算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因適用所得項目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造成2022年少申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應當依法據實辦理匯算。

四、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列在2022年發生的稅前扣除,納稅人可在匯算期間填報或補充扣除:

(一)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符合條件的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四)符合條件的個人養老金扣除。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五、辦理時間

2022年度匯算辦理時間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

六、辦理方式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

(二)通過任職受雇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代為辦理。

納稅人提出**要求的,單位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完成匯算申報和退(補)稅。

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3年4月30日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補充提供2022年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負責。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的,單位不得**。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納稅人需與受托人簽訂授權書。

單位或受托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后,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匯算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單位或受托人更正申報,也可自行更正申報。

七、辦理渠道

為便利納稅人,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網絡辦稅渠道。納稅人可優先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 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辦理匯算,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項目預填服務;不方便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選擇郵寄申報的,納稅人需將申報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報信息及資料留存

納稅人辦理匯算,適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關基礎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惠的,還應按規定一并填報相關信息。納稅人需仔細核對,確保所填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納稅人、**匯算的單位,需各自將專項附加扣除、稅收優惠材料等匯算相關資料,自匯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權(股票)激勵(含境內企業以境外企業股權為標的對員工進行的股權激勵)、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等情況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告、備案。

九、受理申報的稅務機關

按照方便就近原則,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申報。

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主要收入來源地,是指2022年向納稅人累計發放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金額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單位為納稅人**匯算的,向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為方便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匯算期結束后,稅務部門將為尚未辦理申報的納稅人確定其主管稅務機關。

十、退(補)稅

(一)辦理退稅

納稅人申請匯算退稅,應當提供其在**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稅務機關按規定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賬戶,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有誤的,稅務機關將通知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辦理退稅。

為方便辦理退稅,2022年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可選擇使用個稅 APP及網站提供的簡易申報功能,便捷辦理匯算退稅。

申請2022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21及以前年度匯算補稅但未辦理,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匯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未更正或說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21及以前年度匯算申報補稅、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后依法申請退稅。

(二)辦理補稅

納稅人辦理匯算補稅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郵寄申報并補稅的,納稅人需通過個稅APP及網站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及時關注申報進度并繳納稅款。

匯算需補稅的納稅人,匯算期結束后未足額補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依法加收滯納金,并在其個人所得稅 《納稅記錄》中予以標注。

納稅人因申報信息填寫錯誤造成匯算多退或少繳稅款的,納稅人主動或經稅務機關提醒后及時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十一、匯算服務

稅務機關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加強匯算的政策解讀和**作輔導力度,分類編制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提示提醒服務,并通過個稅APP及網站、12366納稅繳費服務平臺等渠道提供涉稅咨詢,幫助納稅人解決疑難問題,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

匯算開始前,納稅人可登錄個稅APP及網站,查看自己的綜合所得和納稅情況,核對銀行卡、專項附加扣除涉及人員身份信息等基礎資料,為匯算做好準備。

為合理有序引導納稅人辦理匯算,提升納稅人辦理體驗,主管稅務機關將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辦理。同時,稅務部門推出預約辦理服務,有匯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辦理需求的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2月16日后通過個稅APP及網站預約上述時間段中的任意一天辦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無需預約,可以隨時辦理。

對符合匯算退稅條件且生活負擔較重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提供優先退稅服務。**完成匯算存在困難的年長、行動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可提供個**化便民服務。

十二、其他事項

《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一條、第四條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

2.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簡易版、問答版)

3.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

國家**

2023年2月2日

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2019)

**、**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35號)

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中華****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和《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現將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以下統稱無住所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關于所得來源地

(一)關于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個人取得歸屬于**境內(以下稱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計算,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

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且當期同時在境內、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屬境內、境外工作天數占當期公歷天數的比例計算確定來源于境內、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境外工作天數按照當期公歷天數減去當期境內工作天數計算。

(二)關于數月獎金以及股權激勵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無住所個人取得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確定所得來源地的,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履職或者執行職務時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于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無住所個人停止在境內履約或者執行職務離境后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對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具體計算方法為: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乘以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與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之比。

無住所個人一個月內取得的境內外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包含歸屬于不同期間的多筆所得的,應當先分別按照本公告規定計算不同歸屬期間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然后再加總計算當月來源于境內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收入額。

本公告所稱數月獎金是指一次取得歸屬于數月的獎金、年終加薪、分紅等工資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發放的獎金及一次**發放的數月工資。本公告所稱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股票、股票增值權、股權獎勵以及其他因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者補貼。

(三)關于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取得報酬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對于擔任境內居民企業的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以下統稱高管人員),無論是否在境內履行職務,取得由境內居民企業支付或者負擔的董事費、監事費、工資薪金或者其他類似報酬(以下統稱高管人員報酬,包含數月獎金和股權激勵),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本公告所稱高層管理職務包括企業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

(四)關于稿酬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由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支付或者負擔的稿酬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二、關于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計算

無住所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按以下規定計算在境內應納稅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以下稱工資薪金收入額):

(一)無住所個人為非居民個人的情形。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除本條第(三)項規定以外,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分別按照以下兩種情形計算:

1.非居民個人境內居住時間累計不超過90天的情形。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非居民個人,僅就歸屬于境內工作期間并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的計算公式如下(公式一):

本公告所稱境內雇主包括雇傭員工的境內單位和個人以及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機構、場所。凡境內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稅或者無營業收入未征收所得稅的,無住所個人為其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不論是否在該境內雇主會計賬簿中記載,均視為由該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本公告所稱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的公歷天數,是指無住所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按公歷計算的天數。

本公告所列公式中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包含歸屬于不同期間的多筆工資薪金的,應當先分別按照本公告規定計算不同歸屬期間工資薪金收入額,然后再加總計算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

2.非居民個人境內居住時間累計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情形。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的非居民個人,取得歸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的計算公式如下(公式二):

(二)無住所個人為居民個人的情形。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1.無住所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情形。

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無住所居民個人,符合實施條例第四條優惠條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除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外,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的計算公式如下(公式三):

2.無住所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的情形。

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后,不符合實施條例第四條優惠條件的無住所居民個人,其從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無住所個人為高管人員的情形。

無住所居民個人為高管人員的,工資薪金收入額按照本條第(二)項規定計算納稅。非居民個人為高管人員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高管人員在境內居住時間累計不超過90天的情形。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高管人員,其取得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是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為當月境內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收入額。

2.高管人員在境內居住時間累計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情形。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的高管人員,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且不是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部分外,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計算適用本公告公式三。

三、關于無住所個人稅款計算

(一)關于無住所居民個人稅款計算的規定。

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年度終了后,應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按照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公式四):

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年度工資薪金收入額+年度勞務報酬收入額+年度稿酬收入額+年度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額-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外籍個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計算工資薪金收入額時,已經按規定減除住房補貼、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等八項津補貼的,不能同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年度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額分別按年度內每月工資薪金以及每次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額合計數額計算。

(二)關于非居民個人稅款計算的規定。

1.非居民個人當月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以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當月收入額,減去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本公告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稱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

2.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數月獎金,單獨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當月收入額,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并,按6個月分攤計稅,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在一個公歷年度內,對每一個非居民個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適用一次。計算公式如下(公式五):

當月數月獎金應納稅額=[(數月獎金收入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

3.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股權激勵所得,單獨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當月收入額,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并,按6個月分攤計稅(一個公歷年度內的股權激勵所得應合并計算),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公式六):

當月股權激勵所得應納稅額=[(本公歷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合計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本公歷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已納稅額

4.非居民個人取得來源于境內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稅法規定的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

四、關于無住所個人適用稅收協定

按照我國**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內地與**、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以下稱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定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個人(以下稱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可以按照稅收協定及**、**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也可以選擇不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計算納稅。除稅收協定及**、**另有規定外,無住所個人適用稅收協定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關于無住所個人適用受雇所得條款的規定。

1.無住所個人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協定待遇。

本公告所稱境外受雇所得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受雇所得條款規定,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在境外從事受雇活動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無住所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協定待遇的,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收入額計算適用本公告公式二。

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的,可在預扣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按前款規定享受協定待遇;非居民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的,可在取得所得時按前款規定享受協定待遇。

2.無住所個人享受境內受雇所得協定待遇。

本公告所稱境內受雇所得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受雇所得條款規定,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不超過183天的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在境內從事受雇活動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內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內常設機構負擔的,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無住所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內受雇所得協定待遇的,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收入額計算適用本公告公式一。

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的,可在預扣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按前款規定享受協定待遇;非居民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的,可在取得所得時按前款規定享受協定待遇。

(二)關于無住所個人適用**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條款的規定。

本公告所稱**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條款規定,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取得的**個人勞務所得或者營業利潤符合稅收協定規定條件的,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協定待遇的,在預扣預繳和匯算清繳時,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協定待遇的,在取得所得時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無住所個人適用董事費條款的規定。

對方稅收居民個人為高管人員,該個人適用的稅收協定未納入董事費條款,或者雖然納入董事費條款但該個人不適用董事費條款,且該個人取得的高管人員報酬可享受稅收協定受雇所得、**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條款規定待遇的,該個人取得的高管人員報酬可不適用本公告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分別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執行。

對方稅收居民個人為高管人員,該個人取得的高管人員報酬按照稅收協定董事費條款規定可以在境內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按照有關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無住所個人適用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條款的規定。

本公告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條款規定,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取得符合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可按照稅收協定規定的計稅所得額和征稅比例計算納稅。

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可享受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協定待遇的,可不納入綜合所得,在取得當月按照稅收協定規定的計稅所得額和征稅比例計算應納稅額,并預扣預繳稅款。年度匯算清繳時,該個人取得的已享受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協定待遇的所得不納入年度綜合所得,單獨按照稅收協定規定的計稅所得額和征稅比例計算年度應納稅額及補退稅額。

非居民個人為對方稅收居民個人,其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可享受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協定待遇的,可按照稅收協定規定的計稅所得額和征稅比例計算應納稅額。

五、關于無住所個人相關征管規定

(一)關于無住所個人預計境內居住時間的規定。

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按照預計情況計算繳納稅款。實際情況與預計情況不符的,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非居民個人,因延長居住天數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年度終了后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但該個人在當年離境且預計年度內不再入境的,可以選擇在離境之前辦理匯算清繳。

2.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因縮短居住天數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在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之日起至年度終了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按照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稅額,申報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需要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

3.無住所個人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境內居住天數累計不超過90天,但實際累計居住天數超過90天的,或者對方稅收居民個人預計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不超過183天,但實際停留天數超過183天的,待達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終了后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就以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重新計算應納稅款,并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

(二)關于無住所個人境內雇主報告境外關聯方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規定。

無住所個人在境內任職、受雇取得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凡境內雇主與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存在關聯關系,將本應由境內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關聯方支付的,無住所個人可以自行申報繳納稅款,也可以委托境內雇主代為繳納稅款。無住所個人未委托境內雇主代為繳納稅款的,境內雇主應當在相關所得支付當月終了后15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信息,包括境內雇主與境外關聯方對無住所個人的工作安排、境外支付情況以及無住所個人的**等信息。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個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規定多繳納稅款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退稅。下列文件或者文件條款于2019年1月1日廢止:

(一)《****關于對臨時來華人員按實際居住日期計算征免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88)財稅外字第059號);

(二)《國家**關于在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

(三)《** 國家**關于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98號);

(四)《國家**關于在**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25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五)《國家**關于在**境內無住所的個人繳納所得稅涉及稅收協定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55號);

(六)《國家**關于在**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

(七)《國家**關于三井物產(株)大連事務所外籍雇員取得數月獎金確定納稅義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46號);

(八)《國家**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對境外企業支付其雇員的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1號);

(九)《國家**關于在**境內無住所個人取得不在華履行職務的月份獎金確定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245號);

(十)《國家**關于在**境內無住所個人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190號);

(十一)《國家**關于在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

(十二)《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六條;

(十三)《國家**關于在境內無住所個人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041號);

(十四)《國家**關于在**境內擔任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無住所個人計算個人所得稅適用公式的批復》(國稅函〔2007〕946號)。

特此公告。

附件: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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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4日

附件:

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

如果工資還未發放,可以先申報個人所得稅嗎?稅務局最新回應

親愛的朋友們,最近有粉絲來信詢問:如果工資還未發放,可以先申報個人所得稅嗎?稅務局的最新回應已經揭曉,現在請跟隨小星一起來了解詳情吧!

問題內容:你好,我2023年8月工資未發,但是公司已經給我報稅,請問這樣是否合法,公司一直不給發放2023年8月工資,公司名為***有限公司。

稅務局答復內容: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二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前款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二、根據《國家**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附件: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及預扣率表……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見附件),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余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余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

三、根據《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主席令第49號)規定,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實際發放工資時取得的收入為基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進行稅款的計算,并在規定的申報期內進行稅款申報。

另外,您在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者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查詢本人的收入納稅記錄時,如對相關數據有疑問,可先就該筆收入納稅記錄咨詢支付單位。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以實際發放工資時取得的收入為基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這意味著,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進行稅款的計算,并在規定的申報期內進行稅款申報。這一規定在稅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為它明確了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并要求扣繳義務人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款得到及時、準確地申報和繳納。這一規定是稅法中的重要原則之一,對于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的納稅行為以及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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