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個人所得稅稅率表2023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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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黎說稅: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2023年第195講,說稅收,談風險,講政策。今天說說“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概述
1.個人所得稅據以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并不是個人取得的全部收入(所得),而是個人取得的收入總額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之后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
2.應納稅所得額是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基礎和前提。
(二)分稅目應納稅所得額
1.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所得的特別規定
1.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
2.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
(四)專項扣除
1.上述所稱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2.所稱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等支出;
3.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二、收入的具體形式和確定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一)除現金以外的所得
1.所得為實物的
(1)除現金所得外,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2.所得為有價證券的
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3.所得為其他形式的
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四)收入不含**
1.政策規定
(1)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確認個人取得的應稅收人,不包括**額。
(2)免征**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額。
(3)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
2.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
三、費用減除規定
(一)概述
1.世界各國情況
從世界各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踐來看,考慮個人在取得各項收入過程中,大多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因此一般允許納稅人從其收入總額中扣除必要的費用,僅就扣除費用后的余額征稅。由于各國具體情況不同,其扣除項目、扣除標準及扣除方法也不盡相同。
2.我國的情況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費用扣除按綜合所得和分項所得分別確定,根據所得來源不同設計了定額、定率、限額據實和據實扣除四種扣除方法。
(二)具體規定
1.對綜合所得因屬于個人的主要收入,涉及其生計費用,采用定額和限額據實扣除方法。具體扣除項目包括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除四類。
2.對經營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因涉及有關成本或費用支出,所以采取據實扣除辦法。這種扣除主要依據會計核算歸集的有關成本、費用或稅法規定的財產原值及合理費用。
3.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采取定額扣除方法;非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采用定率扣除方法。4.對財產租賃所得,既要按一定比例合理扣除費用,又要避免擴大征稅范圍,故同時采用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兩種扣除方法。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屬于非勞動所得,因不涉及必要費用的支出,所以規定不得扣除任何費用。
四、按次納稅規定
(一)概述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納稅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都應該按次計算征稅。
由于上述有些稅目適用超額累進稅率,有些稅目依據收入額的大小,分別規定了定額和定率兩種費用扣除標準,因此,無論從正確貫徹《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精神、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看,還是從堵塞漏洞、防止稅款流失方面看,如何準確劃分”次”,都十分重要。
(二)對應稅所得的”次”作出了原則**規定
鑒于此,《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應稅所得的”次”作出了原則**規定:
1.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2.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人為一次。
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人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此外,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
需要注意的是,稅法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次”有具體規定。
(三)個人兼有不同項目的勞務報酬所得
1.政策規定
個人兼有不同項目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一般不具有固定**、經常**,不便于按月計算,所以,規定按取得所得的次數計算征稅。具體規定如下:
(1)凡屬于一次**收入,應以提供該項勞務取得的所有收入為一次。(2)屬于同一項目連續取得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同一項目是指務報酬所得列舉的27項勞務項目中的某一單項。
2.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四)同一項目連續取得收入的
1.政策規定
考慮到屬地管轄與時間劃定有交叉的特殊情況,上述”屬于同一項目連續取得收入的”,統一規定以縣(含縣級市、區)為一地,其管轄內的一個月內的勞務服務為一次;當月跨縣地域的,則應分別計算。
2.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發〔1996〕602號)。
(五)關于稿酬的”每次”規定
1.政策規定
在實際生活中,稿酬的支付或取得形式多種多樣,比較復雜。鑒于此,對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關于稿酬的”每次”,具體規定如下:
(1)同一作品在出版和發表時,預付或分筆支付稿酬的,均應合并計算為一次征稅。
(2)同一作品出版、發表后,因添加印數而追加稿酬的,應與以前出版、發表時取得的稿酬合并計算為一次征稅。
(3)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為另一次稿酬所得征稅。
(4)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以連載結束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為一次征稅。
(5)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后出版;或先出版,然后在報刊上連載,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征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
(6)同一作品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就各處取得的所得按分次所得征稅。
2.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1.政策規定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一項特許權每次許可使用或轉讓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如果該次許可使用或轉讓取得收入是分筆支付的,則應將各筆收入相加為一次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2.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印發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48號)。
五、其他相關規定
(一)個人捐贈業務
1.個人將其所得通過**境內的公益**社會組織、國家機關(縣級以上****及其部門)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2.納稅人有公益捐贈的,其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捐贈扣除限額=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x3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的捐贈額) x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如果實際捐贈額大于捐贈扣除限額時,只能按捐贈扣除限額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小于或者等于捐贈扣除限額,按照實際捐贈額扣除。
4.《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公益**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關于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27號)規定執行;
公益**群眾團體的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照《**、國家**關于通過公益**群眾團體的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規定執行。
5.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具體規定如下:
(1)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按照以下規定確定:①捐贈貨幣**資產的,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②捐贈股權、房產的,按照個人持有股權、房產的財產原值確定;③捐贈除股權、房產以外的其他非貨幣**資產的,按照非貨幣**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
(2)居民個人按照以下規定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①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統稱分類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
②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
③居民個人根據各項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贈支出、適用稅率等情況,自行決定在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的順序。
(3)居民個人在綜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可以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但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預扣預繳時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統一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4)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在捐贈當月取得的分類所得中扣除。當月分類所得應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規定追補扣除。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獎金、股權激勵等所得采取不并入綜合所得而單獨計稅方式處理的,公益捐贈支出扣除比照分類所得的扣除規定處理。
(5)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可以選擇在預繳稅款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匯算清繳時扣除。經營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6)非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未超過其在公益捐贈支出發生的當月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經營所得中繼續扣除。
以上內容見《**、**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99號。
6.準予個人所得稅前全額(100%)扣除
從2000年開始,**、國家**放寬了公益救濟**捐贈扣除限額,陸續出臺了一些全額稅前扣除的規定,允許個人通過非營利**社會團體和**部門,對下列機構的捐贈準予個人所得稅前全額(100%)扣除:
(1)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向)公益**青少年活動場所(包括新建),紅十字事業,福利**、非營利**的老年服務機構,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見《**、國家**關于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國家**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國家**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國家**關于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
(2)個人向(通過)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福利會、**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扶貧基金會、**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華文教育基金會、**綠化基金會、**婦女發展基金會、**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生物多樣**保護基金會、**兒童少年基金會、**光彩事業基金會,**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教育發展基金會等用于公益救濟**捐贈,準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見《**、國家**關于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國家**關于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國家**關于**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國家**關于**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國家**關于**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
(二)其他規定
1.兩個以上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納稅,即實行”先分、后扣、再稅”的辦法。
2.居民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3.各項所得的計算,以**幣為單位。所得為**幣以外貨幣的,按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后一日**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幣以外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個稅,你們關心的都在這了,內含最新社保、公積金繳費基數和比例
按目前最新的個人所得稅法(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和比例稅率。
我們最常使用的是:綜合所得。
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全年累計所得計算所得稅,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個人綜合所得 – 個稅起征點(6萬元/年)- 專項扣除(社保、公積金)- 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 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
專項扣除的標準是:
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是:
第一項,子女教育:
每個子女每月2,000元的標準扣除;
包括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于學前教育階段的子女和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子女,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標準的50%扣除。
第二項,繼續教育:
每月400元定額扣除,扣除期限不可以超過48個月。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需在公布的范圍內;
第三項:大病醫療: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第四項,住房貸款利息:
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可以超過240個月;
住房貸款利息是指,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
第五項,住房租金:
根據所在地不同,分別按每月1,500元,1,100元和800元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六項,贍養老人:
獨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標準扣除,非獨生子女與兄弟姐妹分攤3,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500元;
這里被贍養的老人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七項,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
按照每個嬰幼兒每月2,000元的標準扣除;
其中,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和贍養老人這三項專項附加扣除標準最近都有所提升,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上面的數據已做了更新。
對于全年一次**獎金,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算應納稅額,該規定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說了這么多,舉個栗子,方便理解。
假如張先生每月稅前收入為3萬元,不含年度獎金,則: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數為上限,個人扣繳:26,421*8%=2,114元;
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基數為上限,個人扣繳:28,368*2%=568元;
失業保險基數為實際月收入,個人扣繳:30,000*0.2%=60元;
住房公積金基數為實際月收入,個人繳費比例12%,個人扣繳:30,000元*12%=3,600元;
社保、公積金扣除合計為:6,342元/月,一年合計扣除76,104元;
(實務中,每年的7月會調整社保和公積金的基數,一個自然年度內,社保和公積金個人扣繳部分可以直接查詢。)
若張先生全年專項附加扣除為:54,000元;
則張先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0*12-60,000-76,104-54,000=169,896元,適用第**20%的稅率,扣除個人養老金賬戶12,000元后,為157,896元,依然適用第**20%的稅率,則個人養老金賬戶可節省的稅額為:12,000元*20%=2,400元。
若張先生全年專項附加扣除為:72,000元;
則張先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0*12-60,000-76,104-72,000=151,896元,適用于第**20%的稅率,個人所得稅為:151,896*20%-16,920=13,459.2元,扣除個人養老金賬戶12,000元后,應納稅所得額為139,896元,適用于稅率降了一級,為10%,那么個人養老金賬戶可節省的稅額為:13,459.2-(139,896*10%-2,520)=1,989.6元。
最后小結一下,國家給予了我們很多的稅收優惠,記得好好跟上,及時更新個人所得稅信息哦!個人養老金賬戶可以節省多少稅額,也和我們的應稅收入有關。
The End
老黎說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2023年第282講,說稅收,談風險,講政策。為了避免重復征稅,鼓勵個人投資興辦企業,促進經濟發展,國務院于2000年6月30日發布《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決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征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投資者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修改時,明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納稅人
(一)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認定
1.依照《中華****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合伙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2.依照《中華****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獨資、合伙**質的私營企業。
3.依照《中華****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
4.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伙**質的機構或組織。
(二)納稅人的認定
1.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人;
2.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人。
(三)注意事項
1.政策規定
《中華****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具體來說,自然人投資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
二、計稅依據
(一)一般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統稱成本費用)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
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二)計稅依據的確定原則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按下列原則確定: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企業的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按下列原則確定:
(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3.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
(三)確定納稅所得額應注意的事項
確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注意以下規定:
1.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
(1)政策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
2.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
(1)政策規定
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照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
3.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
(1)政策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
4.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
(1)政策規定
創投企業(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或基金)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政策依據
《**、**、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
三、稅率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按照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亦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征收方式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個人所得稅有兩種基本征收方式,即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
(一)核定征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2)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3)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2.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率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1)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銷售(營業)收入總額 x 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 x 應稅所得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x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各行業應稅所得率應按以下規定的標準執行。
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5%~20%。
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7%~20%。
飲食服務業7%~25%。
娛樂業20%~40%。
其他行業10%~30%。
備注: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其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稅務師、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見《國家**關于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的通知》國稅發〔2002〕123號、《國家**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
(2)實行核定征收率征收方式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銷售(營業)收入總額 x 核定征收率
需要注意的是,實行核定征稅的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其年度經營虧損也不得彌補。
(二)查賬征收
1.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實行查賬征收的,其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總局令2014年第35號印發)的規定確定,此處不贅述。
2.但下列扣除項目依照財稅〔2000〕91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1)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2)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3)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
(4)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3.稅前固定資產折舊費扣除問題
(1)政策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在計算繳納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時,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按照購入固定資產的實際支出金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費用,并準于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固定資產評估價值計提的折舊雖然可以作為企業成本核算的依據,但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2)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固定資產折舊費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090號)。
4.稅率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按照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5.計算公式
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x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6.各類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統稱允許扣除的個人費用及其他扣除)。在這種情況下,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允許扣除的個人費用及其他扣除
但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年終匯算清繳時減除,因此按月(季)預繳時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減除允許扣除的個人費用及其他扣除項目中不包括專項附加扣除。
7.繳納方法
(1)實際工作中,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一般采取按年計算、分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稅款的方法征收。
(2)因此,計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時,需要分別計算按月(季)預繳額和年終匯算清繳額。
(3)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本月預繳稅額=本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 x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上月累計已預繳稅額
公式中的適用稅率,是指與計算應納稅額的月份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全年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x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匯算清繳應補/退稅額=全年應納稅額﹣全年累計已預繳稅額﹣減免稅額
(4)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5)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為核定征收方式后,在查賬征稅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8.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
五、征收管理
(一)月度或季度預交和匯算清繳
1.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 A 表)》。
2.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 B 表)》。
3.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 C 表)》。
(二)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事項
1.企業在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2.企業在年度中間合并、分立、終止時,投資者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三)企業進行清算
1.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者應當在注銷工商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
2.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后,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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