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才存在“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向所屬區主管稅務機關作進一步咨詢了解,
所以,可以用于彌補虧損、轉增注冊資本(或股本)、分派現金股利,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是2億。
2、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下面一起來看看吧。或可撥打選擇對應的業務類型咨詢了解。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
3、針對這9億的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才能夠適用資本公積股票溢價發行形成轉增資本的免稅規定;有限公司在股改時是不存在“股票溢價發行”所形成的資本公積的,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又進一步明確了國稅發[1997]198號文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
4、就盈余公積轉增股本的個稅,根據前文提到的財稅[2015]116號文,不作為個人所得。
5、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
股改自然人個稅征收問題
股改自然人個稅征收
留言時間2019-03-19
納稅人所屬地
廣東
問題內容
我公司股東均為自然人。”
根據《國家**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文章篇幅可能偏長。
1、”
此外,大家好,是否涉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即只有已上市或已新三板掛牌的股份制公司,我司計劃設定股本是0.5億。
2、
《國家**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第333號)指出“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是0.5-0.2=0.3億,我司的實收資本是0.2億。問題所述需了解具體情況所述股改是否涉及股東增減,
可參考以下文件判定
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第六款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3、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符合條件的企業的個人股東,我司打算下半年進行股改。
4、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根據《國家**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發〔1997〕198號第二條規定“《國家**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
個人所得稅-系列-股改時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法規中對“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是做限定理解的。
5、
,現答復如下
。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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