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個人所得稅扣多少稅:快手平臺個人所得稅扣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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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主播的個稅誰來代扣?
網絡主播是近年來興起的新職業,當網絡主播通過經紀公司與直播平臺展開合作,其報酬所得是否因由經紀公司支付,就由經紀公司代扣繳稅款?這需要確定三方之間實質上是什么法律關系。
近期,國家**杭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遇到一個頗具挑戰性的新問題,就是某網絡主播的個人所得稅究竟應由經紀公司還是由直播平臺代扣?該局經過深入調查研究,最終將直播平臺認定為扣繳義務人。
主播不直接與平臺簽約
稅務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一家主營**直播業務的娛樂公司,旗下有自主研發的網絡直播平臺,收入主要來源于平臺用戶充值、商務合作等,成本主要是委托技術研發服務、主播服務費用、商務合作費用等,主要涉及用戶與主播兩類人群。
用戶在平臺注冊獲取ID后,即可通過微信等渠道充值,充值后**幣轉化為虛擬的用戶平臺幣,二者間按一定的比例兌換。充值后,用戶可用用戶平臺幣購買直播間的禮物,若用戶平臺幣打賞給主播,便轉化為主播平臺幣。
平臺主播有主播平臺幣和主播**幣兩個虛擬賬戶,用戶打賞會歸集至主播平臺幣,主播可在規定時間內將主播平臺幣轉化為主播**幣。簽約主播除收到用戶打賞外,直播達到一定進度,還會獲得平臺發放的簽約底薪,由后臺于次月初打入主播**幣賬戶。當該賬戶中可提現金額超過一定額度時,主播可在次月初提出提現申請。平臺對主播提現申請審核后,先與主播的經紀公司結算,按比例與經紀公司分成,再由經紀公司將款打至主播個人賬戶。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判斷扣繳義務人的關鍵在于,確定直播行為中主播所獲收入的支付方是誰。
檢查人員通過調查發現,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簽訂了主播經紀合同、游戲解說特別委托協議等,平臺與經紀公司之間簽訂了主播獨家合作協議、合作框架協議、游戲解說獨家簽約協議書、音樂人獨家合作協議等,由經紀公司推薦主播。這些協議顯出形似勞務派遣關系的架構,但檢查人員梳理協議內容發現,主播與經紀公司約定了游戲解說視頻和音頻的各項權利,以及權益自生成之日起屬非合同當事人的平臺所有,主播實際所得與協議約定相差甚大。
三方之間是勞務派遣關系還是勞動關系,抑或是其他關系?對此檢查組、經紀公司都有不同意見。而弄清這一點,才能明確他們之間的稅收法律關系,確定誰是扣繳義務人。
主播收入誰來代扣稅款
通過數據比對,檢查組選取涉及款項金額較大的兩家經紀公司展開外圍調查,發現兩家公司都從未對平臺所轉入勞務報酬代扣代繳過個人所得稅,也未曾為主播繳納過社保費用。經紀公司聲明,有關協議均由平臺提供,自己只是負責按平臺要求蓋章后寄給平臺及主播??磥?,經紀公司很可能并非從事勞務或行紀業務,只是代為發放主播勞務報酬。
進一步檢查經紀公司的財務報告、賬冊憑證,檢查人員確定,經紀公司的業務實質就是根據平臺提供應發工資的人員、金額,制作代發工資清單,將平臺匯入的勞務費分別打入各主播的銀行賬戶,收取代發工資總額約2%的服務費,后根據平臺打款金額開具**。
由此,檢查人員推斷,有關主播的所得其實由平臺確定并發放,故扣繳義務人應為平臺。有關專業人士分析此案給出了三點意見:有權確定支付對象和支付金額的為扣繳義務人;所得稅目應定性為勞務,故需判斷主播實質上是為誰提供服務,為誰取得收入;判斷主播從何處取得收入。對照本案,平臺從根本上決定著主播的所得,主播事實上也在為平臺提供服務,稽查部門最終將本案中的扣繳義務人確定為平臺,依法對其補扣繳個人所得稅500余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三方主體只是營造了勞務派遣關系的表象,根本不符合勞務派遣的法律要求。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勞務派遣三方主體中,必有兩方締結勞動關系。而在本案中,無論是平臺還是經紀公司,均不符合法律對用人單位的要求。主播作為提供勞動者,未享受到任何一家單位提供的勞動保障和休假、社保等基礎性權益保障。
司法實踐反映問題的復雜性
網絡直播形式多樣,不同直播方式下,主播收益來源不同,稅收法律關系可能隨之發生變化。本案中的協議就包括對直播行為的基礎性約定、對主播的商業包裝和推廣等約定,定性直播協議的稅務法律關系,需要靈活精準地把握主體間的關系。
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已有涉及直播行業的司法裁判出現,如(2019)豫08民終2903號民事判決書中指出,“網絡直播合同**,雙方簽訂的協議不僅包含關于直播安排的約定,還包括公司對主播的商業運作、包裝、推廣等多方面內容,而且各部分內容相互聯系,相互依存,構成雙方完整的權利義務關系,此時并非勞動合同,亦非行紀合同、勞務合同等典型性合同,而是新類型的綜合性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本著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及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確認合作協議有效?!?/p>
判決書中所提到的綜合性合同并非第一次出現,在《最高****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9)》第五部分“知識產權合同案件審判”中,最高****明確了“演藝合同是一種綜合性合同,關于演出安排的條款既非**性質也非行紀性質,而是綜合性合同中的一部分,不能依據合同法關于**合同或行紀合同的規定孤立地對演出安排條款適用單方解除規則?!?/p>
和藝人需要接受演藝公司管理的演藝行為類似,主播的直播行為一定程度也受平臺的約束,但其對核心直播內容一定程度上有部分選擇的自由。此外,在實際所得中,主播部分收入來自觀眾打賞,其在經濟上并不絕對地從屬于平臺。因此,如同前述判決書所指出的,“由于直播行業競爭的特殊性,公司因管理需要對主播權利義務進行限制的約定符合行業慣例,不能就此認定公司對主播實施勞動法律意義上的管理,主播雖有直播時長的約束,但其可以自行安排直播的時間和地點,勞動力并不受公司控制,雙方之間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本質要件,而應被認為屬于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合同關系。”
因此,要精準判定網絡直播協議的合同屬性,還需看其具體法律事實所反映的內容,不能僅通過合同形式加以定性。如果事實指向突破典型合同類型,仍需以“是否符合雙方意思自治”為核心判斷合同效力。
(作者單位:國家**杭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作者:沈紅麗
來源: **稅務報
快手被稅務局處罰!竟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虛報個人所得稅
近日,新稅網從信用**獲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違反了稅收管理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在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間存在虛報個人所得稅身份信息冒用行為,虛列成本383341.88元。
5月8日,國家**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對快手罰款3萬元。
《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指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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