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股個人所得稅,配股分紅個人所得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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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持掛牌公司的股票超1年,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個稅
**發布《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內容如下:
現就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以下簡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二、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且尚未轉讓的,掛牌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應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個人應在資金賬戶留足資金,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應依法劃扣稅款,對個人資金賬戶暫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個人補足資金,并劃扣稅款。
三、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應納稅所得額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持股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后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證券賬戶取得或轉讓的股票數為每日日終結算后的凈增(減)股票數。
四、對證券投資基金從掛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本公告所稱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劃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過收購取得的股票;
(六)權證行權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認股權、可轉換成股份條款的公司債券認購或者轉換的股票;
(八)取得發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積金轉增股本;
(九)掛牌公司合并,個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轉換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掛牌公司分立,個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轉換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從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取得的股票。
六、本公告所稱轉讓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劃;
(三)因依法繼承、捐贈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股票所有權;
(四)用股票接受要約收購;
(五)行使現金選擇權將股票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
(七)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七、對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從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以下簡稱兩網公司)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 國家** **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第四條規定執行。
八、本公告所稱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
九、財政、稅務、證監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通力合作,切實做好政策實施的各項工作。
掛牌公司、兩網公司、退市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及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執行,掛牌公司、兩網公司、退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本公告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掛牌公司、兩網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十一、《** 國家** **關于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以及《** 國家** **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第四條廢止。
特此公告。
** ** **
2019年7月12日
來源:**網站
編輯:董淑杰
稽查案例:自然人轉讓原始股和配股被查
國家**金華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事項通知書
金稅稽一 稅通 〔2023〕10002號
李某某(納稅人識別號:2201***322X):
事由:對你在2015年浙江蘭溪農村合作銀行股權轉讓檢查時涉及稅收問題。
依據: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令第52號)第三十五條。
通知內容:你于2015年4月13日將持有的浙江蘭溪農村合作銀行股權802702股轉讓給王某,此次轉讓的股權包含原始資格股501000股,累計配股301702股。2015年4月14**收到股權轉讓款2205481元,你未繳納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受讓方王某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
根據《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中華****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你需補繳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2205481 X0.05%=1102.74元。
根據《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條、《中華****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和《國家**關于貫徹<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的規定,你需補繳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2205481-802702-1102.74)X20%=280335.25元。
補繳稅款合計1102.74+280335.25=281437.99元。
對以上通知內容如有異議,請你在收到本通知后7天內,向國家**金華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提出(地址:浙江省金華市五一路606號, 聯系人:段娟 孫廣明,聯系電話:0579—83175573),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國家**金華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來源 金華市稅務局 稅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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