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下列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有)
哪些是可以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的所得項目?
根據2018年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2018年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由此可見,計算居民個人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也可以扣除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按次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項目有哪些?
按次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項目有: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其中對“每次”的界定方法為: (一)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四)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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