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個人所得稅(提升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管理質效)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有什么用?
個人所得稅申報的好處:1、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為什么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個人,年終后還需要再納稅申報答:個人所得稅主要實行代扣代繳稅款的征收方式,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前,法律上沒有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不論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額繳納了稅款,都負有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稅款,或者沒有足額扣繳稅款,個人又沒有申報義務的話,就難以確定納稅人應繳未繳稅款的法律責任,從而影響稅法的執行力和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因此,在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模式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稅法,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這樣做,一是有利于培養納稅人的誠信納稅意識,明確納稅人的法律責任,提高稅法遵從度;二是有利于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理,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強分析比對,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四是有利于為下一步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過渡創造條件、積累經驗,同時,也符合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通常做法。2、有一些年所得達到12萬元納稅人仍在觀望,他們不申報會受到處罰嗎答: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3個月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是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法定義務。如果申報期內納稅人不依法申報,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是: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可對納稅人處200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除追繳稅款外,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此外,構成偷稅的,還要承擔相應的……
原創文章,作者:hello,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uuuxu.com/202310065680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