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有限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怎么繳納)
合伙企業稅收優缺點?
一、十項優點
1、合伙人組成靈活,既需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有限合伙人。兩類合伙人出資物、轉受讓、是否可質押方面均有所不同。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2、普通合伙企業未限定合伙人上限人數;有限合伙企業與有限公司出資人(股東)一樣,上限均為50個。
《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3、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公司股東和有限合伙人不允許。
《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第六十四條
《中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第十四條
4、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但有限公司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
《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利于保持合伙人的相對穩定(有限公司需要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需受讓股權)。而有限合伙人提前30日通過其他合伙人即可,較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更為靈活。合伙企業另有協議約定除外。
《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6、合伙企業作出決議,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避免完全由出資大小決定;而有限公司是以出資比例而不是股東人數來行使表決權(除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7、除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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