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指什么?
目前,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個人收入主要有以下幾項:
(1)對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應按照《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一款“經國務院**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證券公司代扣代繳。
(2)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等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的該項所得,應按“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3)對保險公司按投資金額,以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按“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險公司代扣代繳。
(4)對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應按“經國務院**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5)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6)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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