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領導干部個人財產報告新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全面從嚴治**要求,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遵紀守規、廉潔從政,根據《**共產**章程》等**內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
(一)各級**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含非領導職務干部,下同);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團體、事業單位中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團體、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內設管理機構領導人員(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
(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上述范圍中已退出現職、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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