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
息披露規定
《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已經2005年11月9日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力監管,規范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披露有關電力建設、生產、經營、價格和服務等方面的信息,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披露信息遵循真實、及時、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如實披露有關信息的情況實施監管。
披露內容
第五條從事發電業務的企業應當向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披露下列信息:
(一)發電機組基礎參數;
(二)新增或者退役發電機組、裝機容量;
(三)機組運行檢修情況;
(四)機組設備改造情況;
(五)火電廠燃料情況或者水電廠來水情況;
(六)電力市場運行規則要求披露的信息;
(七)電力監管機構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條從事輸電業務的企業應當向從事發電業務的企業披露下列信息:
(一)輸電網結構情況,輸電線路和變電站規劃、建設、投產的情況;
(二)電網內發電裝機情況;
(三)網內負荷和大用戶負荷的情況;
(四)電力供需情況;
(五)主要輸電通道的構成和關鍵斷面的輸電能力,網內發電廠送出線的輸電能力;
(六)輸變電設備檢修計劃和檢修執行情況;
(七)電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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