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付可以根據個人所得稅金額執行嗎?
工傷賠付不可以根據個人所得稅金額執行。因為工傷的賠償,必須要根據受工傷個人的身體損傷情況(比如是否會帶來傷殘和對今后的勞動能力影響如何)、醫療費用情況、陪護費情況、受工傷個人因為工傷帶來的誤工損失情況、后續醫療情況等等多方面的因素來進行綜合計算,因此,不能根據個人所得稅金額執行。
辭退員工補償個稅是怎么計算的?
《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 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法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法規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第一條規定,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 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 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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