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法修正案全文?
《中華****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華****第十三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6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主席 **
2020年12月26日
中華****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一、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亡、**、**、販賣**、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故意傷害罪,致人**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jīng)最高****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guī)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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