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個人所得稅退款怎么回事?
從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新個人所得稅征收項目分為綜合所得和分類分項所得。綜合所得實行按月全員申報預扣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持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
扣繳單位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
綜合所得以當月收入額扣除費用5000元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及其它允許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依照規定的稅率計算當月應預繳所得稅額,于次月15曰前向稅務機關預繳。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匯算清繳 ,多退少補。所得稅退款說明在上年中各月預繳時多預繳個人所得稅 ,年終匯算清繳后予以退還。所退還的款項就是個人所得稅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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