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個人銀行存款利息收入,需要交稅?
個人銀行存款在某個時間范圍內產生的利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擴展資料:《儲蓄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儲蓄存款利率由****銀行擬訂,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銀行制定、公布。第二十三條 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第二十四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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