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07年增值稅起征點是多少?
一)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城市3000元,縣城、鎮2800元,農村2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城市2500元,縣城、鎮2200元,農村1500元;
(三)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150元。
城市、縣城、鎮、農村的劃分仍按城市維護建設稅確定稅率的標準執行。
二、上述起征點的規定適用于所有增值稅納稅個人(即包括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三、自200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止,已按原規定征收入庫的稅款不予退稅。
四、為了使該項政策落實到位,盡可能減輕其對收入、征管的影響,各級國稅機關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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