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繳個稅計算(代交個人所得稅計算)
前沿拓展:
代繳個稅計算
C
按規定計算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所得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
靈活用工業務中涉及用工企業方和靈活從業人員兩方,他們的涉稅事項不同,我分別說明。
一、用工企業方面
企業作為用工方,購買個人的服務或勞動,是采購方,就采購支出不會產生納稅事項;但如果購入個人的服務或勞動并支付了費用但沒有取得個人增值稅**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等的規定,企業的該筆支出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也就意味著企業需要額外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
所以對企業而言,雖不會產生納稅事項,但需要取得個人增值稅**才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稅務成本。
二、靈活用工從業人員
1、增值稅
個人取得非工資性收入的,或者說個人取得的收入不是勞動用工下的“工資薪金”的,按照《中華****和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都屬于增值稅納稅事項,需要繳納增值稅。
這點是很多人忽略的,不管你取得的是勞務報酬還是個人經營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你都需要繳納增值稅;自然人是參考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2021年12月31日前暫按照1%的征收率征收)。
2、增值稅附加稅
按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附加稅。
3、個人所得稅
個稅的處理通常按照勞務報酬或經營所得,至于是屬于勞務報酬還是經營所得,由于目前政策規定不完善、政策文件缺失,沒有清晰、準確的判斷標準,通常按照“商業實質”進行判斷;判斷的標準和案例我另開文章描述。
1)、勞務報酬
屬于“綜合所得”的一項,在發放時點,有付款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個稅義務,扣繳比例為20%、30%、40%三檔固定稅率(根據單次勞務報酬收入金額的不同),需要作為“綜合所得”在次年參加個稅匯算清繳。
2)、經營所得
個人所得稅規定的一類單獨的稅目,是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采用查賬征收方式下,以年度為單位匯總全部收入并減掉可扣除的成本、費用后的利潤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稅,需要按月或按季度預繳,次年進行匯算清繳(這個匯算清繳和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是分開的,各自單獨計算)。
但由于個人取得經營所得通常不具備查賬征收的條件,所以按照《中華****個人所得稅法》《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財稅2000年91號文》等規定,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計算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很多靈活用工機構說自己有稅源地、有政策照顧或者特殊政策可以低稅率代個人交稅的都是扯淡,核定征收本就是人大立法允許的,是個企業或個人在特定條件下都可以享用,根本不需要什么特殊政策或規定)。
以上是靈活用工業務中的涉稅事項。
末尾補充一句,現在很多靈活用工服務機構在給靈活用工從業人員申報稅款的時候是不為個人繳納增值稅的,說是按照“小規模納稅人月收入15萬以內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執行的,這更是完完全全的扯淡,國稅總局已經明確說明,自然人不享受這項減免,個人必須繳納增值稅,不管你收入多少。如果靈活用工服務機構沒為你交增值稅,稅務風險完全是由個人承擔的,服務機構基本沒啥風險,為啥?因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個人自己,需要個人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沒有代扣代繳的義務,所以你作為個人取得非工資性收入卻沒有交增值稅,出了問題完全是你個人承擔。
那靈活用工服務機構為什么不給個人交增值稅呢?因為省下的稅款都變成他們的利潤了。所以有靈活用工需求的企業和參與靈活用工的個人選擇靈活用工服務機構的時候一定要明確他們會把該給你交的稅都交上,別到時候出了問題要你自己承擔責任的時候你都不知道什么原因造成的。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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