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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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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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愿培肉甲其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神低阿呢狀投壓。廣東省**代表大會常務委來自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的維現說漢低據在福劃生育條例》的決定(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本決德補意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各級****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級****的主要負責人是執行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任務的第一責任人。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級****及其負責人工作實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羊城晚報訊 記者張華、通訊員粵衛信報道:《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生育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5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明確了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實行全口徑生育登記制度,并在登記流程、辦理材料和辦理時限等方面更加優化、更加便民。
據了解,廣東省原《辦法》是2016年配合實施“全面二孩制度”時制定和實施的,2021年3月作了修改。隨著“三孩生育政策”的實施以及社會撫養費和其他處罰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個以上子女的),均可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登記制度的內涵和要求都發生了較大變化,原《辦法》已無法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亟須調整和完善。經修訂完善,《辦法》名稱由原來的《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辦法》修改為《生育登記管理辦法》。
不限孩次不限戶籍,均可以辦理生育登記
《辦法》將“生育登記證明”更改為“生育登記憑證”,并明確了“生育登記憑證是辦理機構為登記人辦理生育登記時出具的憑證,不作為相關生育行為是否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依據”,強調了生育登記的中立性和客觀性,僅作為人口監測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為制約群眾生育的工具。
同時,為實現出生人口監測工作的全覆蓋,及時掌握群眾的生育意愿,對辦理生育登記的登記主體,在保留以往好的經驗做法基礎上,也作了拓展。一是延續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辦理生育登記的規定;二是不限定登記主體的戶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戶籍人口均可辦理生育登記;三是不限定辦理生育登記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內還是三孩以上,均可以辦理生育登記;四是不限定辦理的地點,不管是戶籍地還是現居住地,均可以辦理生育登記。
《辦法》規定的生育登記屬于法定的行政登記,“凡生育子女的,均應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登記一般應在子女出生前辦理,未及時辦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補辦。
身份證或戶口簿之外,無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據了解,在生育登記時,身份證或戶口簿之外的證件或材料均無需再提供,也不允許各地自行增加其他諸如懷孕證明等材料。在辦理的過程中,生育登記辦理平臺加強政務數據共享,登記人相關證件大多數情況均可直接調取電子證照,免予手動提交,最大幅度減少群眾提交的資料。
在辦理地點上,規定了“登記人可在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而且在完成辦理生育登記后同時生成《生育登記憑證》電子證照,方便群眾在辦理其他事項時可以直接調用《生育登記憑證》的電子證照。
此外,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地區,都要推廣實行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實現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網上實時查詢;暫不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地區,要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全程在線咨詢服務,及時解答群眾疑問。
編輯:鄔嘉宏
來源:金羊網
拓展知識:
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根據《廣東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常住戶口或者現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計劃生育工作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以下簡稱“三為主”)。
堅持計劃生育工作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第四條 各級****統一領導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
各級****應當把人口計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的主要領導人是執行本地區人口計劃的第一責任人。完成人口計劃各項指標和計劃生育“三為主”工作指標是考核各級****及其主要領導人政績的一項重要依據。第五條 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市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區、縣級市、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負責轄區內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六條 各級****應當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每年計劃生育事業費的增長幅度高于當年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位開展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經費應當予以保證。第二章 生育節制第七條 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其中一方或者雙方轉為非農業人口的,按非農業人口的生育規定執行。已領取二孩生育證的,經區、縣級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已懷孕的,原發二孩生育證繼續有效;尚未懷孕的,原發二孩生育證失效,由發證部門收回并注銷。第八條 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其中一方或者雙方是聘用干部、合同制職工,在聘用或者合同期間按非農業人口的生育規定執行。第九條 再婚夫妻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再安排生育:
(一)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本人,因變更子女撫養關系造成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過兩個以上子女的。
(三)雙方均屬農業人口,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有子女的。第十條 再婚夫妻一方與前配偶所生子女未成年即**亡,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可以按人口計劃及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第十一條 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公民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歸僑、僑眷的生育,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女方屬華僑或者港澳臺居民回本市定居,入境時已懷孕的,可以生育。
(二)夫妻雙方均屬華僑或者港澳臺居民,回本市定居未滿六年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間隔期應當在四周年以上。
(三)歸僑所生子女已在國外定居,國內無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四)本市常住戶口公民與港澳臺居民、華僑或者外國公民依法結婚后,仍定居本市,一方原有子女不在內地定居,另一方從未生育過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五)本市農業人口婦女與港澳臺居民、華僑或者外國公民依法結婚后,仍定居本市,所生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第十二條 本市常住戶口公民到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工作、旅游、探親、留學期間生育的子女,回內地定居的,應當計算為家庭子女數。第三章 節育措施第十三條 符合生育規定已生育兩個子女、女方年齡在四十周年以下的育齡夫妻一方應當在產后三至六個月內首選結扎措施。但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在產后一年內首選結扎措施:
(一)第一個子女屬病殘,經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二)第一胎為雙(多)胞胎的。
屬前款第(二)項情況的,如育齡夫妻與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街、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簽訂了不再生育合同書,且雙方所在機關、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同意擔保的,也可以首選使用宮內節育器。第十四條 第二個子女屬計劃外生育的育齡夫妻,一方應當落實結扎措施。
育齡夫妻一方與第三者非法同居造成超計劃生育的,無論其配偶是否已采取避孕節育措施,本人應當落實結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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