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月個稅計算(單月個稅計算器)
前沿拓展:
單月個稅計算
B
各位,2月征收期已過,1月所屬期的個人所得稅大家也申報完畢,這是新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累計預扣法的第一次申報,所以問題還是挺多的。
2月底有又一條重磅消息(請馬上點擊閱讀)
取消**抄報稅!稅務局通知!3月1日起,**新規執行!要取消會計這10項工作,以后不用天天跑稅局了
有個朋友就在群里問,為什么我申報1月個稅時候,申報系統用的稅率不對呢?是系統問題嗎?
明明稅率表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00是10%的稅率,為什么系統自動帶出的是3%的稅率呢?
系統沒有錯,系統是完全正確的,錯就錯在扣繳義務人自己沒有及時學習新政策。
一說明一
2019年開始,按照新個人所得稅法,我們是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照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見附件),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余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
如果你在1月發放工資時候依舊在按照老辦法,以除以12的單月稅率表來扣繳員工工資薪金的個稅,就會導致在申報時候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計算出來的個人所得稅比工資表上計算的個人所得稅少。
這樣說你可能還有點模糊,我們以一個實際案例來看看,你就清楚了。
二說明二
kavin老師(微信號:KuaiJiShuo)2019年1月應發工資是15000,按照實發工資8%扣除養老保險、2%扣除醫療報銷、0.4%扣除失業保險,12%扣除住房公積金,暫不考慮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
錯誤的算法:
第一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所得額=收入-養老等扣除項-減除費用
=15000-(1200+300+60+1800)-5000=6640
第二步:以應納稅所得額去對應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得出應納稅額=6640*10%-210=454
正確的算法:
第一步:計算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養老等扣除項-累計減除費用
=15000-(1200+300+60+1800)-5000=6640
第二步:以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去對應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
得出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6640*3%-0=199.20。
所以,你看你多扣了職工454-199.20=254.80的個稅。
三說明三
如果出現這種請,你就會發現,你做工資表時候自己算出來的到最后申報時候自動算的個稅差了!
怎么辦?我們分別從個人所得稅申報和企業賬務處理兩方面來看看,這個實質問題就是多扣了職工的個人所得稅。
申報:這種情況申報應該按正確的方式申報,也就是按累計預扣法方法計算申報。
賬務處理:申報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和工資發放時候扣職工的個人所得稅產生差異,這部分應該退還給職工,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還是以kavin老師(微信號:KuaiJiShuo)的情況為例
計提時候:
借:管理費用-工資15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15000
發放時候,我們就會計算出個人所得稅,并扣下來,同時把職工個人應該負擔的三險一金也扣下來。
借:應付職工薪酬1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454
貸:其他應付款-三險一金3360
貸:銀行存款11186
申報繳納時候: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199.20
貸:銀行存款199.20
這里注意,你支付工資時候按工資表自己算的個稅錯了,賬上代扣下的那就也是錯的,但是實際申報繳納時候需要按正確的繳納,做完后,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會出現借方余額,如下圖。
“應交稅費”科目,總括反映各種稅費的繳納情況,并按照應交稅費項目進行明細核算。該科目的貸方登記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借方登記已交納的各種稅費,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交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費。
所以,賬務處理上,直接把多扣的退還給職工即可,當然你也可以留在賬上,暫不做賬務處理,抵減以后月份需要扣的個稅。
如果退給職工: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254.80
貸:銀行存款254.80
退了職工后,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就平了,企業和職工互不相欠。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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