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所得來源地的確定(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所得來源地)
前沿拓展:
個人所得稅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1)工資、薪金所得,以納稅人任職、受雇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單始青繼由政缺位的所在地為所得來源地。
(2)圓生產、經營所得,以生產、經營活動實現地為所得來源地。
(3)勞務報酬所得,以納稅人實際提供勞務的地點為所得來源地。
(4)不動產轉讓所得,以不動產坐落地為所得來源地;動產轉讓所得,以實現轉讓和境川待犯的地點為所得來源地破礎絕量。
(5)財產租賃所得,以被租賃財產的使用地為所得來源地。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企業、機構、組織的所在地配漢呀棉擴認左某豐商為所得來源地。
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特許權的使用地為所得來源地。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境內,均為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轉讓**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書約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從**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9月30日下午,**、國家**發布《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公告》顯示,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按照要求,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范圍內。同一城市范圍是指同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劃范圍。另外,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產權人或產權人之一。
國家**同日發布《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公告2022年第21號),公告有關征管事項,并進行了解讀。
一、納稅人什么時間內可以享受退稅政策?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
例1:納稅人小周2022年12月出售了一套住房,2023年7月在同一城市重新購買一套住房,由于小周出售和新購住房的時間均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故符合政策規定的時間條件。
二、納稅人退稅金額是怎么計算的?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當其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時,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當其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時,按照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
1.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退稅金額=現住房轉讓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退稅金額=(新購住房金額÷現住房轉讓金額)×現住房轉讓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其中,原住房轉讓金額和新購住房金額均不含增值稅。現住房轉讓金額和新購住房金額與核定計稅價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計稅價格為準。
例2:2022年12月,小楊出售了一套住房,轉讓金額為240萬元,繳納個人所得稅4萬元。2023年5月,其在同一城市重新購買了一套住房,新購住房金額為300萬元。假定小楊同時滿足享受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其他條件,由于新購住房金額大于現住房轉讓金額,小楊可申請的退稅金額為現住房轉讓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萬元。若小楊新購住房金額為150萬元,則可申請的退稅金額為2.5萬元(150÷240×4萬元)。(假設以上均為不含增值稅價格)
三、出售多人共同持有住房的,納稅人應如何計算自己的退稅金額?
對于出售多人共同持有住房或新購住房為多人共同持有的,應按照納稅人所占產權份額確定該納稅人現住房轉讓金額或新購住房金額。
例3:小李和小馬共同持有一套住房,各占房屋產權的50%。2023年1月,兩人以200萬元的價格轉讓該住房,各繳納個人所得稅2萬元。同年5月,小李在同一城市以150萬元的價格重新購買一套住房,小李申請退稅時,其現住房轉讓金額為100萬元(200×50%=100),新購住房金額為150萬元,其退稅金額=現住房轉讓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萬元。
同年7月,小馬和他人在同一城市以200萬元的價格共同購買了一套住房,小馬占房屋產權的40%。小馬申請退稅時,其現住房轉讓金額為100萬元(200×50%=100),新購住房金額為80萬元(200×40%=80),退稅金額=(新購住房金額÷現住房轉讓金額)×現住房轉讓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80/100×2=1.6萬元。(假設以上均為不含增值稅價格)
四、如何確定出售住房和重新購買住房的時間?
出售現住房的時間,以納稅人出售住房時個人所得稅完稅時間為準。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購買住房時間以納稅人購房時契稅的完稅時間或不動產權證載明的登記時間為準。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預填上述涉稅信息,納稅人可以與繳稅時取得的完稅證明上標注的時間進行核對。新購住房為新房的,購買住房時間以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房屋交易合同備案的時間為準,納稅人可以依據房屋交易合同據實填寫。
五、符合政策享受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哪里提起退稅申請?
納稅人享受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的,應當向征收現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也就是說,納稅人賣房時在哪個稅務機關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就向哪個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稅務部門實行不動產登記稅費一窗辦理制度,一般情況下,納稅人應當在本地政務服務大廳或者不動產交易大廳等場所繳納現住房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因此仍應到該政務服務大廳或不動產交易大廳提起退稅申請,如果當地稅務機關另有規定,按照規定辦理。
六、納稅人申請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應提供哪些材料?
納稅人申請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除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申請表》外,還需要提供以下資料:(一)納稅人身份證件;(二)現住房的房屋銷售合同;(三)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房屋銷售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及其復印件;(四)新購住房為新房的,報經住建部門備案(網簽)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復印件。
七、為便利納稅人享受稅收政策,稅務部門提供了哪些服務?
為便利納稅人享受稅收政策,稅務部門推出一系列服務舉措。一是簡化資料報送,提供預填服務。依托納稅人出售現住房和新購住房的完稅信息資料,為納稅人提供申請表項目預填服務,納稅人辦理退稅申請需攜帶的資料,主要用于納稅人核對申請表信息,稅務部門只留存新購二手房的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或新購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復印件。二是根據系統預填、納稅人填報并確認的相關信息,自動計算應退稅款。三是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開展宣傳解讀和培訓輔導,提醒并幫助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及時申請退稅、享受稅收政策。
八、納稅人享受了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后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的,已經獲得的退稅應當如何處理?
納稅人因新購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銷或無效等原因導致不再符合退稅政策享受條件的,應當在合同解除、撤銷或無效等情形發生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主動繳回已退稅款;納稅人逾期繳回退稅的,稅務機關將依法加收滯納金。稅務部門將通過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相關共享信息,加強退稅審核和撤銷合同后繳回稅款的管理。
九、納稅人在申請退稅時還應當注意什么?
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旨在鼓勵居民換購住房、改善居住條件,納稅人應當依法依規如實申請,認真填寫并核對申請表,對填報內容及附報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對于提供虛假信息、資料騙取退稅的,稅務機關將依據《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理。
綜合 國家**網站 、新華社
來源:濟南經濟廣播fm90.9
拓展知識:
個人所得稅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四、境內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稅務處理
對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前面進行了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區分;此外,就其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確定、境內居住天數和工作期間的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董事費的處理、稅收優惠和納稅管理等等一系列具體問題,還需要予以進一步探討,以確定其稅負。
(一)確定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
根據《國家**關于在**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第一條之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的法規,屬于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為個人實際在**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即:個人實際在**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個人實際在**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于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區分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標準,不是按照支付人在境內還是在境外,而是按照個人的工作地點在境內還是在境外而確定的。
(二)在**境內居住天數的計算
根據《國家**關于在**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第一條之規定:“對在**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需要計算確定其在**境內居住天數,以便依照稅法和協定或安排的規定判定其在華負有何種納稅義務時,均應以該個人實際在華逗留天數計算。上述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
(三)入、離境當日計算在**境內實際工作期間
根據《國家**關于在**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25號)第一條之規定:“關于個人實際在**境內、境外工作期間的界定問題通知中所說在**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包括**,下同)、受雇的個人,其實際在**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在**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其在境外營業機構中任職并在境外履行該項職務或在境外營業場所中提供勞務的期間,包括該期間中的公休假日,為在**境外的工作期間。稅務機關在核實個人申報申報的境外工作期間時,可要求納稅人提供派遣單位出具的其在境外營業機構任職的證明,或者企業在境外設有營業場所的項目合同書及派往該營業場所工作的證明。不在**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受雇的個人受派來華工作,其實際在**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來華工作期間在**境內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再根據《國家**關于在**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第二條之規定:“對在**境內、境外機構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在按《國家**關于在**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25號)第一條的規定計算其境內工作期間時,對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為在華實際工作天數。”
(四)應納稅額計算
1、在我國境內無住所外籍人員工資薪金納稅義務
根據國稅發[1994]148號、國稅發[2004]97號、國稅函發[1995]125號文件,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涉外人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表二):
無住所的涉外人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表二)
注1:上述公中,凡應僅就不滿一個月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的,均應按全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實際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實際在**天數/當月天數;如果屬于上述情況的個人取得的是日工資薪金,應以日工資薪金乘以當月天數換算成月工資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計算應納稅額。
注2:凡是該**境內企業、機構屬于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境內企業、機構任職、受用的個人實際在**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該**境內企業、機構會計賬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該**境內企業支付或由該**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
2.在我國境內無住所個人擔任境內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納稅義務
董事職務與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職務還是有區別的,董事不屬于企業高層管理人員范疇,盡管實際中存在董事兼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情形。根據國稅發[1994]148號、國稅函發[1995]125號、國稅發[2004]97號和《國家**關于在**境內擔任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無住所個人計算個人所得稅適用公式的批復》(國稅函[2007]946號)等文件,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兼任董事取得的報酬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表三):
無住所的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兼任董事取得的報酬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表三)
注1:**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是指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與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一致。
注2:僅擔任境內董事不擔任高層管理職務的,其董事費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征稅,不列入工資薪金的范疇【參見《國家**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之規定:“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境外支付薪酬需按照(表二)執行;僅擔任境內高層管理職務,且稅收協定董事費條款中未明確包括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其境內外薪酬亦可按照(表二)執行。
注3:根據《國家**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二條之規定:“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境內無住所個人擔任境內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取得工資薪金的同時兼任董事而取得的董事費視為工資薪金,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參見表三。
(五)在我國境內無住所員工獎金的計稅辦法
對于無住所的外籍人員取得的一次性年終獎收入納稅問題,可以參考本人之前所寫的《年終獎的稅收籌劃》一文,在此就不再贅述。但是,關于其他獎金等,還有一些細化的規定需要了解。
根據《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五條之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此條不難理解。然而,國稅發[2005]9號文的第六條規定:“對無住所個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條所述的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家**關于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計算納稅。”即對個人取得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數進行劃分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取得的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還需注意,《國家**關于在**境內無住所個人取得不在華履行職務的月份獎金確定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245號)規定:“在**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擔任境外企業職務的同時,兼任該外國企業在華機構的職務,但并不實際或并不經常到華履行該在華機構職務,對其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中屬于全月未在華工作的月份獎金,依照勞務發生地原則,可不作為來源于**境內的獎金收入計算納稅。”
例:某國保羅先生擔任境外公司職務的同時兼任該境外公司在華機構職務,2017年上半年取得半年度獎金**幣200000元,可是保羅先生在2017年上半年有2個月全月未在華履職,則就保羅先生2017年上半年獎金的應納稅額=200000×(6-2)/6×45%-13505=46495(元)。
(六)其他稅收優惠
根據財稅字[1994]20號、財稅字[1997]144號、國稅函[2001]336號、財稅[2004]29號、國稅函[2004]808號文件規定,對外籍個人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4、對于僅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駐華使領館中工作的外籍雇員,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境內,若國際駐華機構和外國**駐華使領館中工作的外交人員、外籍雇員在該機構或使領館之外,從事非公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征稅管理
境內無住所人員取得的各類所得,均有扣繳義務人根據稅法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納稅申報。國稅發[1994]148號文件還規定了事先預定納稅安排制度(90天/183天)。納稅地點一般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國稅發[2004]80號文件第十三條規定,外籍納稅人臨時來華在我國幾地工作或提供勞務的,統一按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申報納稅日期時所在實際工作地為申報納稅地,即:在某一地達到申報納稅日期的,即在該地申報納稅。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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