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個稅計算器(個稅計算器2015公式)
前沿拓展:
2011個稅計算器
只要是外籍人員的個稅扣除數都是4800元,起征點一直都是4800元,2011年9月1號執行的個稅法中提高起征點到3500元,只能說拉近了與外籍人員的起征點。原來我們的起征點為800元時,與外籍人員起征點相關4000元,現在就只差1300元,另外一個角度也說明個稅也是不公平的可燈,把國人與外籍人不平來自等看待,也不知道稅總局是怎么考慮!我在做任務,記得給個最佳**哦!
中華****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條 在**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國務院部委和******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并報同級**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居民個人從**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有**公民身份號碼的,以**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居民個人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戶籍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第十五條 **、**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金融賬戶信息。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第十六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幣為單位。所得為**幣以外的貨幣的,按照**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幣繳納稅款。
第十七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八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并報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1: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
注2: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換算后計算應納稅額。)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拓展知識:
2011個稅計算器
十三個個稅計算器
個稅計算器,又名“個人所得稅計算器”,根據收入類型、金額等,計算每筆交易應繳納稅款與稅后收入等。以下是我幫大家整理的十三個個稅計算器,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第十三個月的工資跟正常工資一樣按照區間范圍繳納對應的所得稅即可。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稅率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含稅級距)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1,500元 不超過1455元的 3 0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超過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2011年,我國出臺了新的個人所得稅法案。這一算法明確規定了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原則。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稅根據不同的情況有兩種計算方法。
(1)月薪超過3500的(不含保險),所得年終獎÷12,按照得出的數額找到對應稅率,然后直接套入年終獎的計算公式,得出應繳稅額。
例如,張先生年終獎金是24000元,而且當月工資為3600元。我們先算稅率24000÷12=2000元,那么對應稅率表應該是10%的稅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數。
按照公式,應納稅額為:24000 ×10%-105=2295元
(2)月薪不足3500的(不含保險),則先從年終獎中拿出一部分錢,將當月工資補足3500元后,然后將剩余的年終獎金額套入計算公式,得出應繳稅額。
例如,小白今年第一年工作,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扣除五險一金后為3040元,年終獎為1萬元,那么小白應繳多少個人所得稅呢?
根據公式,我們需要首先從年終獎中減去一部分補足3500元標準:3500-3040=460元。
然后扣除這460元,剩余年終獎金額計稅:10000-460=9540元。
然后將9540元除以12得出795元,對應的稅率為3%,那么年終獎扣稅額為9540×3%-0=286.2元。
小白應繳納年終獎個稅286元。
第13個月工資的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放一個月工資)后,個人因此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
上述例子中,該會計師事務所在計算“第13個月工資”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時,基本是按照國稅函〔2002〕629號文件來執行的。但事務所的員工提出了不同的意見,他們認為“第13個月工資”應認定為獎金,應按此數額除以12后確定稅率來征稅,他們的依據是《國家**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件。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定義,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從“第13個月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定義看,他們之間的關系是比較難界定的。比如,有些企業在年終只有發13個月工資的規定,沒有年終獎;有些企業是在年終考核后發年終獎,沒有發13個月工資的規定;還有些企業既在年終對個人發放“第13個月工資”,也根據考核情況發年終獎。因此,“第13個月工資”和年終獎并沒有必然的關系,只是不同企業的不同做法。
國稅發〔2005〕9號文下發后,規定該文件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該規定不一致的,按此規定執行。同時該文件還明確了國稅發〔1996〕206號、國稅發〔1996〕107號文廢止執行。雖然國稅發〔2005〕9號文沒有明確廢止國稅函〔2002〕629號文件,但國稅函〔2002〕629號文件中關于“第13個月工資”征稅的相關規定如何與國稅發〔2005〕9號文銜接是我們重點關心的問題。
國稅發〔2005〕9號文第五條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從性質上講,企業發放的除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外,其他形式的報酬都屬于獎金性質。因此,“第13個月工資”也應該屬于一種獎金形式。
在確定了這一點后,我們來看看在國稅發〔2005〕9號文下,“第13個月工資”該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如果企業在年底只發放“第13個月工資”不發放其他性質的一次性獎金:“第13個月工資”應依據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將“第13個月工資”除以12,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如果企業在年底既發放“第13個月工資”也發放一次性獎金: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方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同時結合第五條的規定,我們認為,對于企業既發放“第13個月工資”也發放一次性獎金,由于對“第13個月工資”和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關系,法律上也沒有明確定義,企業可以在“第13個月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中任選一個,按國稅發〔2005〕9號文規定的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不能選擇對“第13個月工資”和年終一次性獎金都按國稅發〔2005〕9號文規定的方法來計算。如果選擇一次性獎金按國稅發〔2005〕9號文來計算,“第13個月工資”就必須和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選擇將“第13個月工資”按國稅發〔2005〕9號文計算,則年終一次性獎金就必須和當月發放的工資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企業與A員工簽訂用人合同時規定,每月除支付A員工工資3000元外,公司會在年底根據經營情況,給每位員工發放第13個月工資。除此之外,公司會根據人事部門制定的績效考核辦法,對被評選為“優秀員工”的個人,派發1萬元的年終獎。
(1)選擇年終一次性獎金按國稅發〔2005〕9號文來計算:
10000÷12=833(元),稅率10%,速算扣除數25;
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10000×10%-25=975(元);第13個月工資應納稅額:(3000+3000-1600)×15%-125=535(元);合計應納稅額:975+535=1510(元)。
(2)選擇第13個月工資按國稅發〔2005〕9號文來計算:
3000÷12=250(元),稅率5%;
第13個月工資應納稅額:3000×5%=150(元);
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3000+10000-1600)×20%-375=1905(元);
合計應納稅額:150+1905=2055(元)。
從上面的計算可以看出,選擇將一次性獎金按國稅發〔2005〕9號文來計算比較劃算。當然,“第13個月工資”和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數額和企業的薪酬結構是密切相關的。一般而言,對既發年終獎又發“第13個月工資”的企業來說,如果“第13個月工資”數額大于一次性獎金的,選擇“第13個月工資”按國稅發〔2005〕9號文來計算比較劃算,反之則應選擇年終一次性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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