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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河南省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商丘公積金管委會”)發布《關于修訂<商丘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貸款管理辦法》”)。
修訂后的辦法明確了貸款對象。第二章第七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含靈活就業人員及異地繳存人,以下簡稱繳存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資金不足時,可以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商丘公積金管委會稱,隨著住房公積金繳存面的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對象已經不僅限于單位職工,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我市已經成為常態,因此將貸款對象從符合條件的“繳存職工”修改為“繳存人”。
新的《貸款管理辦法》明確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定義。第二章第九條規定:“住房公積金借款申請人為提出貸款申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本人,共同申請人指就同一筆貸款共同提出貸款申請的借款申請人的配偶。”
同時,商丘市還調整了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年齡要求。新的《貸款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十條(五)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按照《中華****民法典》第十八條:“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商丘市解釋稱,符合條件的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資格,同時也對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問題做出規定,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論是否繳存住房公積金,均不可作為借款申請人(主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避免了出現超年齡繳存仍然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矛盾和問題。
新的《貸款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一)規定:“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即在申請貸款時,以借款申請人(主借款人)年齡計算可貸年限,不再考慮共同申請人年齡。若共同申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其繳存基數按商丘市上年度職工最低收入標準認定。符合縣處級及副高職稱以上**部延遲退休條件的,應按規定辦理。
修訂后的文件,新增不予貸款條件。新的《貸款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十一條(一)規定:“離婚一年內,借款申請人與原配偶之間買賣住房的”,該條款是根據貸款業務辦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為避免虛假交易套取住房公積金貸款新增的規定。
《貸款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十一條(二)規定:“所購住房產權共有人非購房申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該條款是根據貸款業務辦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以解決借款人家庭住房困難為目的,后期又因產權劃分不清出現**,各方權利無法得到保證。
《貸款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十一條(六)規定:“5年內發生過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的”。
商丘市還調整了不同購房情形最高貸款比例。按照新的《貸款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二)規定:“購買首套商品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不大于房屋總價款的80%”,與之前“現房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不超過抵押物認定價值的70%”作出相應修改,即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二手住房以外的首套自住住房(不區分期房或現房),貸款額度不大于房屋總價款的80%。
《貸款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三)規定:“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或二手住房,貸款額度不大于房屋總價款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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