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個人所得稅計算(2021年個人所得稅 計算)
前沿拓展:
2021年個人所得稅計算
{(總工來自資)-(三險一金)-(免征額)}X稅率-速扣數=個人所得稅
從2011年9月1日起,**內地個稅免征額調至3500元。
2011年9月1日起調整后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元程無功收)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500元 3% 0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朝乎權什超過1500元至方確染油告省難4500元 10% 105
全月爭十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4500元至9000元 20% 5境多身5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500買術十斷理力收矛何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80000元 45% 13505
9月1日實施的新個稅法實施條例
日前,國家**發布了《國家**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21年第17號),企業所得稅這些內容變了!
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相關費用的扣除問題
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凡納入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具的公益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上述費用未納入公益性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企業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總局解讀】2020年**肺炎**期間,有些納稅人以自產貨物、外購貨物進行公益捐贈,為有效應對****影響和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起到積極作用。納稅人進行公益捐贈活動,有的還發生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人工費等相關費用。
對此,本公告規定,上述費用凡統一開具在捐贈票據金額中的,按照捐贈扣除相關規定處理;未開具在捐贈票據金額中的,可以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但上述費用不得重復稅前扣除。
【實務理解】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
1.凡納入開具的公益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規定扣除或者符合對目標脫貧地區扶貧捐贈等特殊規定全額扣除;
2.未納入公益性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企業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全額稅前扣除。
實務中,企業如何選擇很重要。
【補充】企業通過公益性組織的實物捐贈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其對應的進項稅額:
1.如果捐贈屬于免增值稅,捐贈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比如: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
2.如果捐贈屬于簡易計稅繳納增值稅,不得抵扣。
比如捐贈罕見病藥品,可以按照簡易計稅繳納增值稅,捐贈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3.如果捐贈屬于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捐贈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二、關于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權投資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購買方企業的稅務處理
1.購買方企業購買可轉換債券,在其持有期間按照約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購買方企業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時,將應收未收利息一并轉為股票的,該應收未收利息即使會計上未確認收入,稅收上也應當作為當期利息收入申報納稅;轉換后以該債券購買價、應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該股票投資成本。
(二)發行方企業的稅務處理
1.發行方企業發生的可轉換債券的利息,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2.發行方企業按照約定將購買方持有的可轉換債券和應付未付利息一并轉為股票的,其應付未付利息視同已支付,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總局解讀】可轉換債券是一種新型融資工具,也是一種金融衍生工具,是指持券人在持有債券一定時間后,可以按照發行時的約定時間、約定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普通股。如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可以繼續持有債券,期滿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交易;如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的預期發展,也可以行使轉股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可轉換債券增加了債券持有人的選擇權,有利于降低發債公司的籌資成本。
對于債券購買人(持券人)而言,如未行使轉股權,該可轉換債券即為普通債權,持券人將購買支出計入債券的計稅成本,持券人取得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征稅。持券人將可轉換債券轉為股票時,除將債券本身轉為股票外,還會將本年應收未收利息一并轉為股票,對該應收未收利息應視為收入實現,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可轉換債券轉股后,該債券原購買價款、應收未收利息、相關稅費均可計入所轉股票的計稅成本。
對于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人而言,發行可轉換債券支付的利息,是其一項正常融資成本,允許稅前扣除。對于持券人將應收未收利息一并轉換股票的,發行人應付未付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補充1】稅前扣除憑證問題
11.債券利息稅前扣除憑證問題
問:某上市公司在公開市場發行公司債,到期按發債時的約定支付利息,計入上市公司的“財務費用—利息支出”。利息支付流程是公司根據券商的通知,將相應的利息款項劃轉至上交所賬戶,再由上交所根據債券持有人信息,將相應的利息劃轉至債券持有人賬戶。在此過程中,發債公司不知債券持有人的相關信息,支付利息時也無法取得**,只收到**證券結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券兌付確認書,可否以債券兌付確認書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答:企業在證券市場發行債券,通過**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向投資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慮到**結算轉給投資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記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結算獲取收息企業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實際情況,允許債券發行企業憑**結算開具的收息憑證、向投資者兌付利息證明等證據資料稅前扣除。
(摘自《企業所得稅實務**作政策指引》(第一期, 國家**北京市稅務局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發布))
【補充2】發行債券支出的利息是屬于貸款服務,取得的進項**不能進項抵扣。
1.《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列資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款第一項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購進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補充3】可轉債利息個人所得稅及案例
(60027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航信轉債”到期贖回及摘牌的公告(2021年6月8日)
1、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公司可轉債個人投資者(含證券投資基金)應履行納稅義務,征稅稅率為個人收益的 20%,即每張面值**幣 100 元可轉債贖回金額為**幣 107.00 元(稅前),實際派發金額為**幣 105.6 元(稅后)。上述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并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如各付息網點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付息網點自行承擔。如納稅人所在地存在相關減免上述所得稅的稅收政策條款,納稅人可以按要求在申報期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2、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對于持有可轉債的居民企業,其債券利息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即每張面值 100 元**幣可轉債實際派發金額為**幣 107.00 元(含稅)。
3、對于持有本期債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幣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分別簡稱“QFII”、“RQFII”)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企業所得稅法》),根據 200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 號)以及 2018 年11月 7 日發布的《關于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8 號)等規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即每張面值 100 元**幣可轉債實際派發金額為**幣 107.00 元(含稅)。上述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不包括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債券利息。
三、關于跨境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
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混合性投資業務,滿足《國家**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41號)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可以按照該公告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但同時符合以下兩種情形的除外:
(一)該境外投資者與境內被投資企業構成關聯關系;
(二)境外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將該項投資收益認定為權益性投資收益,且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符合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境內被投資企業向境外投資者支付的利息應視為股息,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總局解讀】混合性投資兼具債權、股權的雙重特點,為便于混合性投資的發行人、投資人統籌適用稅收政策,2013年,**印發《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41號),對符合相關條件的混合性投資,可以認定為債權資產,相關利息費用可以稅前扣除,但發行人、投資人對同一混合性投資產品應當采取統一的處理方法。
為規范這一問題,本公告規定,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混合性投資業務,滿足**2013年第4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可以按照2013年第41號公告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但是,對于境外投資者與境內被投資企業構成關聯關系,且境外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將該項投資收益認定為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境內被投資企業向境外投資者支付的利息應視為股息,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補充】《國家**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4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本公告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三)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四)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2013年第41號公告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于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資企業應于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于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并按稅法和《國家**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四、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有關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產購置**的,以**載明金額為計稅基礎;不能提供資產購置**的,可以憑購置資產的合同(協議)、資金支付證明、會計核算資料等記載金額,作為計稅基礎。
(二)企業核定征稅期間投入使用的資產,改為查賬征稅后,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扣除該資產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并在稅前扣除。
【總局解讀】我國企業所得稅存在查賬征稅、核定征稅等兩種管理方式。隨著納稅人核算水平提高,有些核定征稅企業逐步改為查賬征稅。
為便于此類企業規范核算,依法納稅,保護其合法稅收權益,對于原有資產的計稅基礎,凡能夠提供**等相關購置憑證的,以**載明金額作為資產的計稅基礎;對于不能提供**等購置憑證的,可以憑企業購置資產的合同、協議、資金支付證明、會計核算資料等,作為計稅基礎的憑證。
對于企業核定征稅期間投入使用的資產,改為查賬征稅后,以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扣除該資產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并在稅前扣除。
【實務案例】企業2020年6月10日購買小汽車,取得機動車**,2021年度由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按照規定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4年,改為查賬征稅后,就剩余年限(最低3年6個月)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并在稅前扣除,則稅前扣除可按照42個月提折舊,也可以按照50個月(大于42個月都可以)提折舊。
五、關于文物、藝術品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購買的文物、藝術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為投資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文物、藝術品資產在持有期間,計提的折舊、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總局解讀】有些企業購買文物、藝術品等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等,實際上是一種投資行為,對文物、藝術品作為投資資產處理。在投資期間,文物、藝術品不得計提折舊、攤銷在稅前扣除。
【實務案例】企業2021年5月10日購買字畫,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取得專用**,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2025年6月出售,則:
1.2021年6月-2025年6月期間計提的折舊、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1)會計處理計提了,進行納稅調整;
(2)會計處理未計提,不需要納稅調整。
2.2025年6月出售時,以轉讓文物、藝術品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同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補充】增值稅涉稅政策
1.文物、藝術品不屬于圖書、報紙、雜志,批發、零售字畫不可以免征增值稅。
2.個人銷售/拍賣文物、藝術品增值稅
根據《國家**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三、拍賣行受托拍賣文物藝術品,委托方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拍賣行可以自己名義就代為收取的貨物價款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對應的貨物價款不計入拍賣行的增值稅應稅收入。
拍賣行應將以下紙質或電子證明材料留存備查:拍賣物品的圖片信息、委托拍賣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買賣雙方身份證明、價款代收轉付憑證、扣繳委托方個人所得稅相關資料。
文物藝術品,包括書畫、陶瓷器、玉石器、金屬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郵品錢幣、珠寶等收藏品。”
根據《中華****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規定: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三)古舊圖書;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3.根據增值稅條例及實施細則和財稅(2016)36號,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增值稅涉稅規定可以參考,公告是按照“作為投資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的原則,企業購買的文物、藝術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其支出產生的進項稅額,取得合法增值稅抵扣憑證,可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六、關于企業取得**財政資金的收入時間確認問題
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總局解讀】為規范企業取得財政補貼等**支付款項計算收入的時間問題,原則上,對于**按照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給予的補貼,以及**支付的屬于貨物、勞務服務價款的組成部分,企業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財政資金,如財政補貼、補助、退稅、補償,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確認收入實現。
【補充規定】《國家**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45號,以下稱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案例】鼓勵航空公司在本地區開辟航線,某市**與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從事該航線經營業務的年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則不予補貼,如果年銷售額未達到1000萬元,則按實際年銷售額與1000萬元的差額給予航空公司航線補貼。
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補貼的計算方法雖與其銷售收入有關,但實質上是市**為彌補航空公司運營成本給予的補貼,且不影響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運輸服務的價格(機票款)和數量(旅客人數),不屬于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補貼,無需繳納增值稅。
同時航空公司取得上述補貼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
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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