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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個人所得稅怎么算(農民工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前沿拓展:

農民工個人所得稅怎么算

農民工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與一般勞動者一樣。如果農民工的工資達到了5000元的起征點,即可對農民工征稅,工資適用七級累進稅率;如果是農民工的偶然所得,如**獎金、股息、分紅等,同樣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工程建設領域是一個大量使用農民工的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一直是**高度關注、涉及社會民生的問題。2019年12月30日,國務院頒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以下稱《支付條例》)。《支付條例》進一步強化了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稱“總包單位”)對于農民工工資的支付責任,規定總包單位是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主要負責人,同時《支付條例》為了從源頭解決層層拖欠導致的欠付農民工工資問題,也規定了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在支付農民工工資中的權利與責任。總包單位需要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因此,只要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集體討薪事件或者是群體**事件,無論總包單位是否已經足額支付相應分包單位工程款、是否已經盡到監管責任,相關**部門都會要求總包單位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對于總包單位來說,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不僅僅是一個企業管理水平的體現,有時也會因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導致企業運行出現問題。

一、《支付條例》對總包單位提出更高要求

(一) 農民工工資專款專用,對現金流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支付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了總包單位與建設單位的合同中應約定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且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了總包單位應開設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專項用于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只有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后”才能申請注銷。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建設單位應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并加強對總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通過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農民工工資從建設單位支付起即專款專用,總包單位無權挪作他用,需要待工程完工未拖欠工資且公示30日后才能申請注銷,對總包單位的**、現金流均產生影響,對總包單位的資金策劃、現金流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二) 負責農民工工資計量工作,對現場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總包單位應在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所有農民工用工必須實名制管理,且需要編制用工管理臺賬,臺賬“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第三十一條規定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農民工工資由總包單位代發。第三十四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信息告示牌。

根據《支付條例》的規定,需要由總包單位負責農民工的用工、考勤、工資支付情況,對總包單位的現場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三) 分包欠付總包單位清償,對項目分包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支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分包單位、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第三十六條規定總包單位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掛靠,導致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包單位清償。

根據《支付條例》的規定,只要出現了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總包單位至少都需要先行清償。眾所周知,分包單位抗風險能力較低,若分包單位出現了拖欠農民工工資且需要總包單位墊付時,總包單位很難再向分包單位追償,只能自己承擔相應損失,在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掛靠時更是如此,對總包單位項目分包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 違反條例可能吊銷資質證書,違反后果極為嚴重

支付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中規定了違反支付條例的處罰措施,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根據該條規定可以看出,若施工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未按規定開設及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的,在被主管部門發現后限期未予以改正的,可能被處以責令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對于施工單位來說,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都是致命的,因此,施工單位應重視農民工工資的支付工作,嚴格按照支付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以免出現上述情況被處罰后得不償失,導致自身企業遭受重大損失。

二、容易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

根據《支付條例》的規定,總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負總責,因此,無論在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哪個環節出現問題,總包單位都需要承擔責任,筆者結合自身工作經驗,總結出在以下情形下容易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

(一) 業主資信不良、破產

業主資信不良或者業主破產,會導致業主無法及時支付工程款或者無法支付工程款,雖然《支付條例》中規定業主應當提供支付擔保,但是未明確支付擔保的形式、額度,在實踐中業主極少提供支付擔保。在業主未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總包單位只能墊付。若總包單位墊付則會增加墊資金額,且由于業主資信不良或者破產,墊付工程款很難追回,由此變相導致總包單位自身損失;若總包單位不墊付農民工工資,一則容易引發農民工集體討薪,二則相關**部門會對總包單位予以一定程度的處罰。

(二) 分包單位破產

在工程建設領域,很多分包單位特別是勞務分包單位,其承擔風險能力較弱,很可能出現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破產倒閉,在其倒閉后,若未付清農民工工資,農民工也會向總包單位討要工資,但是很可能總包單位已經付清分包單位工程款,但迫于各種壓力,不得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

(三) 包工頭跑路

雖然國家三令五申,在建設工程領域禁止掛靠,但是由于市場的不規范,仍然存在大量掛靠現象,在掛靠中,農民工工資一般由包工頭負責發放,雖然相關規定要求總包代發、銀行代發,但實踐中未完全落實,且農民工、包工頭、勞務分包單位為了個人所得稅管理、賺取利潤等原因,往往虛報農民工工資。因此,經常出現包工頭發現項目虧損后,卷款跑路,由此導致農民工工資得不到保障,而上述已經說到,在違法分包的情形下,總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總包單位在此情況下需支付農民工工資。

(四) 農民工惡意討薪

農民工惡意討薪是指在某些情形下,總包單位并不欠付分包單位工程款,分包單位也未拖欠農民工工資,但在某些節點(如春節),農民工單方面認為其工資未結清,向總包單位惡意討薪。此時**很可能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等原因,要求總包單位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五) 分包單位惡意討要工程款

在實踐中容易出現的一種情況是,總包單位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分包單位支付工程款(比如結算后支付至結算額的95%),但是分包單位為了提前回收剩余5%的質保金,就會組織農民工,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由,惡意討要工程款。此時總包單位很可能迫于**壓力,只能提前支付工程款。

三、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

(一) 信用不良風險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將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作為企業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企業拖欠工資等違法信息的歸集、交換和更新機制,將查處的企業拖欠工資情況納入**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誠信信息平臺或**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推進相關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對企業信用信息互認共享”,若總包單位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或者監督不到位,則很可能被拉入“黑名單”,從而導致企業信用不良,從而被**相關部門“在**資金支持、**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使失信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二) 工程款超付風險

由于總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且出現農民工集體討薪時,相關**一般會以“維護社會穩定”等原因為由,要求總包單位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由此很可能導致總包單位因墊付農民工工資導致對分包單位的工程款超付或者節點工程款超付,導致總包單位自身損失。

(三) 工程停工風險

若總包單位無法處理好農民工工資問題,很可能導致項目停工,原因一是因為在農民工無法得到工資時,容易消極怠工甚至直接停止施工,從而導致項目停工;二是在農民工無法得到工資時,很可能采取“圍攻”項目部,惡意阻擾項目施工,從而導致項目停工;三是根據《上海市****辦公廳印發關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若總包單位未做好各項措施導致農民工欠薪問題發生,則“行業監管部門應根據情節對相關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理處罰,直至責令停工整改”;四是根據《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項目施工過程中很可能出現上述情況被主管部門要求停工。

(四) 專用賬戶被查封風險

《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總包單位在每個項目上都有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由此導致在總包單位發生訴訟時,即使不是該項目的爭議,對方知道總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后,往往會選擇查封該賬戶,從而逼迫總包單位妥協。即使《支付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但在實踐中還是有可能因為訴訟導致專用賬戶被封。如果一旦該賬戶被查封,那么總包單位就無法支付農民工工資,即使從其它賬戶支付**作也很麻煩,在該賬戶被查封后,總包單位不僅會面臨訴訟對方的壓力,也會面臨農民工以及**方面的壓力,會導致總包單位處于一個不利的境地。

(五) 惡意鬧事風險

上述在容易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中包含了“農民工惡意討薪”和“分包單位惡意討要工程款”,在這兩種情形下,若總包單位不滿足農民工或者分包單位的要求,那么他們往往會選擇惡意鬧事,擴大事件的影響,從而逼迫總包單位屈服,包含惡意圍堵項目部、惡意圍堵公司、散布虛假不實言論抹黑總包單位、惡意投訴、集體**等等。

四、案例解讀

(一) 上海某項目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2016年3月,某大型央企(以下稱總包單位)將其總包的上海某保障房項目土建勞務分包給上海某勞務單位(以下稱該勞務單位),并簽訂了《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約定了雙方權利義務。

施工過程中,該勞務分包單位于2018年2月組織農民工圍堵項目部,要求總包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近2000萬元。經總包單位核實,發現已經足額支付該勞務分包單位工程款,若再代付2000萬農民工工資,將超額支付分包單位工程款,因此拒絕代付。后該分包單位農民工采用去**部門**、圍堵項目部等方式鬧事,導致**質監部門、安監部門、**局等部門出面維穩,要求總包單位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總包單位迫于維穩壓力,以借款的方式墊付了農民工工資。后經結算,發現超付該勞務分包單位款項近1000萬元,但分包單位已經無力償還,現處于訴訟中。

(二) 杭州某項目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導致項目停工案件

2019年某大型央企(以下稱總包單位)與杭州某分包單位(以下稱分包單位)簽訂《二次結構、屋面及粗裝修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約定了雙方權利義務。2020年5月,在總包單位已經超付進度款的情況下,分包單位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由,組織農民工圍堵項目部,要求總包單位簽訂與事實不符的結算書,導致項目停工。總包單位請**部門出面協調,**部門要求總包單位采取訴訟方式解決,導致項目停工至今。

律師解讀:

從上述兩案例可以看出,在總包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分包單位工程款的前提下,仍然可能出現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導致總包單位代付的情況。因此建議總包單位:

1. 尋找長期穩定有實力的分包單位合作

上述兩個案例中,總包單位都面臨代付農民工工資后,向分包單位追償的情形。案例一中分包單位已經難以償還總包單位代付的農民工工資,很可能造成總包單位損失,且總包單位因農民工鬧事付出了大量的時間成本和人力成本。因此,總包單位在選擇分包單位時,要選擇有實力的分包單位,在分包單位有足夠的實力時,履約能力更強,不會輕易鬧事,對農民工管控更加有力。

2. 做好現場實名制管控和計量工作

在上述兩個案例中,總包單位的痛點在于未完全落實現場實名制和針對農民工的計量工作,導致在出現農民工鬧事時,總包單位無法向**部門說清哪些農民工未在項目工作、農民工工作內容與工作量,導致**部門強行要求總包單位支付所有鬧事農民工工資。因此,總包單位應做好現場實名制管控和針對農民工工作的計量工作,以此在農民工鬧事時,可以清楚的說明哪些農民工是在項目工作,其工作內容和工程量,以此避免支付“冤枉錢”

五、風險防范和應對

(一) 嚴格落實實名制管理和勞動合同備案

《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第五十五條規定若總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將會遭受責令改正、罰款、項目停工、降低企業資質甚至吊銷企業資質等處罰。因此,筆者建議總包單位應嚴格落實實名制管理和勞動合同備案:

一是對所有進入工地的農民工進行實名制管理,未經實名制的農民工無論任何情況一律不得進入施工現場施工,建議采用“刷臉”、“指紋識別”并配備門衛等多種方式并行對進入現場的農民工進行實名制核驗。

二是若當地**相關部門要求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總包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及時進行用工登記并更新,以防出現登記、更新不及時情況。如根據上海市住建委發布的《關于在本市建筑工程開展人工費支付臺賬和工資支付臺賬登記的通知》,“施工總包企業應當按要求建立書面的人工費支付臺賬和 工資支付臺賬,并及時登記到“上海市建設市場管理信息平臺”,登記信息應當與書面臺賬保持一致”,“工資支付臺賬主要包括農民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量、工資標準、當月工資應發數額、實發數額和本人簽名(或銀行代發工資清單)等內容,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他人代簽的委托證明等作為附件,工資支付臺賬所列的人員名單必須與建設管理信息系統的實名制登記人員一致”。

三是總包單位應要求分包單位提供所有進場農民工的勞動合同原件,并要求農民工現場確認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以防分包單位代簽勞動合同。

(二) 落實農民工完成工作量和應付工資情況

《支付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因施工現場可能涉及分包眾多,可能有大量農民工同時施工,總包單位對于每一農民工完成的工作量和應付工資很難有具體掌握,對此,筆者建議如下:

一是在農民工進場施工前,總包單位應要求分包單位報送每一農民工的工資標準以及工作內容,并經過農民工本人確認。

二是總包單位應與分包單位協商,落實計算每個農民工每月完成工作量情況和應付工資情況,做到一一對應,并經過農民工親自確認,在由農民工、分包單位確認后,總包單位按照確認后的工資向農民工發放工資。

三是總包單位應加強現場管理,勞資管理員要對現場農民工工作情況進行記錄,做到“每日都有記錄、每人都有記錄”,以防分包單位弄虛作假,惡意增加農民工工資或者降低農民工工資。

(三) 與業主協商改變施工合同付款條件

根據《支付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但根據筆者經驗,現行大多數施工合同業主的付款周期都超過一個月。因此,筆者建議:

一是總包單位應梳理合同情況,若施工合同付款周期違反了《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應通過與業主協商、向業主發函等方式要求更改合同付款條件,要求業主按月支付人工費用。

二是總包單位應在向業主報送工程量及費用時,將人工費與其他費用分開,以便業主支付相關費用。

三是若業主拒絕按照《支付條例》更改合同付款條件時,總包單位應盡量通過協商談判與業主達成一致,從而更改合同付款條件;若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建議尋求主管部門居中調解,若業主態度強硬,拒不按照《支付條例》執行,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

(四) 關注地方**對執行條例的具體文件

因《支付條例》很多規定為綱領性規定,地方**在具體執行《支付條例》時,可能會根據自身情況,在不違反《支付條例》的前提下,制定更加詳細的文件。因此,總包單位或者項目部應關注地方**對于《支付條例》是否有相關具體文件,若有具體文件,應嚴格按照具體文件進行執行。如蘇州住建部門即在2020年2月18日發布了《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蘇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工資支付監管的通知》,對于《支付條例》中的工資支付、實名制管理做了進一步規定。

(五) 注意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證據保留

根據《支付條例》相關規定,總包單位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的證據留存,如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二十六條規定“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第三十一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等等。因此,從與業主簽訂合同、開設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始,一直到農民工工資支付完成相關證據都需由總包單位保存,若業主、分包單位、農民工與總包單位就農民工工資支付出現爭議,需要由總包單位提供相應證據。總包單位應注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的證據留存,以免在出現爭議時因為證據不足導致自身遭受損失。

實務參考:

根據規定,總包單位與農民工工資委托代發相關檔案資料要收集完整,建檔立冊,完善相關檔案管理制度,減少或避免代發支付風險。包括不限于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一、項目基本資料

1.施工許可證;

2.勞資專管員信息(任命文件,信息表);

3.農民工工資專戶(監管協議,開戶證明印鑒);

4.工資保證金憑證(減免審批手續);

5.**告示牌圖片;

6.其他項目資料。

二、工資支付材料

1.農民工實名制花名冊(附身份證復印件)

2.勞動合同或用工合同;

3.代發工資用工臺賬

4.工資發放表(按月)

5.考勤表(按月)

6.銀行發放流水(按月)

7.代發工資(代)支付臺賬

8.其他工資發放資料。

其中花名冊、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按花名冊順序歸檔。工資表、考勤表、銀行流水按月整理歸檔附后。

勞動合同或用工合同、工資表及考勤表需由農民工本人確認簽字。

農民工工資檢查,一般從工資發放表入手,倒查農民工是否在花名冊內、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按規定考勤、是否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等。

花名冊、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表、考勤表及銀行流水需對應一致。

(六) 若業主違反《支付條例》應及時告知

《支付條例》中不僅規定了總包單位在農民工工資支付中應承擔的責任,也對業主在農民工工資支付中承擔的責任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如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業主應當向總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且人工費支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第二十九條規定了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清償等等。因此,若項目業主存在違反《支付條例》的情形,總包單位作為業主的“合作伙伴”,應及時提醒業主改正。告知業主有以下意義:

一是可以以防因業主遭受處罰導致項目停工等情形出現,從而使總包單位自身遭受損失。

二是在業主違反《支付條例》時,絕大多數情形都對總包單位是不利的,如未提供擔保、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人工費用等,告知業主改正有利于總包單位。

三是總包單位作為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主要負責人,告知業主其行為違反了《支付條例》相關規定正是履行總包單位作為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七) 嚴格對分包單位的資信考察

工程分包單位一般可以分為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業主指定分包單位等。根據《支付條例》的規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時,需要由總包單位清償,因此總包單位在選擇分包單位時,要嚴格審查分包單位的資信:

一是針對專業分包單位,對其資信可以從經營許可和資質、注冊資金、股東情況、專業能力、人員結構和素質、機具裝備、施工保證能力(含技術、質量、安全、施工管理)、資金能力、財務報表、納稅情況、工程業績、過往履行情況、涉訴情況等方面進行考察,重點考察其注冊資金情況、股東情況、涉訴情況以及工程業績,以防皮包公司或者他人借用資質承接工程的情況出現。

二是針對勞務分包單位,對其資信可以從資質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成立年限、企業規模、企業人員穩定性、社保繳納情況、涉訴情況、是否有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等方面進行考察。在選擇勞務分包單位時,盡量選擇成立年限久、企業規模大、過往未出現過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的公司。

三是針對業主指定分包單位,因其為業主指定,總包單位很可能在很多方面無法決定,但總包單位應在以下方面對指定分包商進行考察:1. 盡量參與指定分包招標,從招標環節控制指定分包質量;2. 嚴格審核指定分包單位資質,嚴防業主指定分包單位無資質施工,構成違法分包;3. 指定分包進場前,應簽署不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4. 若指定分包資信情況差,總包單位應向業主書面告知,要求業主更換;5. 盡量與業主、指定分包單位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各方職責。

六、財稅處理

(一) 總承包企業收取建設單位撥付的人工費用

借:銀行存款—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貸:合同結算

(一般計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簡易計稅)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或小規模)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施工過程中實際收取的,已到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異地項目就地預繳,本地項目不需預繳直接辦理申報納稅,總承包企業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票或帶稅率的普票。

(二) 總承包企業代發民工工資

(一)總包代發由其直接發包的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單位的民工工資

1、總承包企業會計處理

借:合同履約成本—分包合同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簡易計稅項目的,全額計入工程施工成本;未能及時取得專票的,可暫按全額計入施工成本,待取得專票后自成本中沖回進項稅額部分,不屬于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的核算范圍。

2、分包單位會計處理

1)計提工資:

借:合同履約成本—人工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工資)

應付職工薪酬—養老、醫療等社保(單位承擔部分)

2)扣除個人承擔的社保、個稅等: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醫療等(個人承擔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應收賬款—總包代發民工工資(實發工資)

3)提交工資表由總承包企業代發民工工資后:

借:應收賬款—總包代發農民工工資(實發工資)

貸:合同結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總承包企業應代發的民工工資,對于分包單位來說,是工程款的組成部分,分包單位并未實際收取,相當于總承包企業、分包單位、民工三方之間的往來款項結算,可簡化為一筆應收賬款過渡處理。

簡易計稅項目的,計入應交稅費—簡易計稅;小規模納稅人,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總承包企業已實際代發了工資,相當于分包單位已收訖銷售款項,符合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分包單位提交給總承包企業代發的民工工資表,要注明按實發工資部分發放。

即,委托總承包企業代發的,是分包單位應實際發放給本單位民工的工資。分包單位應先編制工資表,計算確定應發工資額,減去應由個人承擔的社保、個人所得稅等,由總包代發實發工資部分。代發的實發工資,相當于分包單位取得了含增值稅的銷售款項。

(二)總承包企業代發的,由專業分包方將勞務再分包給勞務分包單位的民工工資,一并視為支付給專業分包方的工程款項

按建筑法相關規定,總承包企業、專業分包方可以分包勞務作業。

總承包方將專業工程發包給專業分包方,專業分包方將其勞務分包給勞務分包單位的,按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總承包方也要代發該勞務分包單位的民工工資。

一并視為專業分包單位收取的工程款=總包代發的專業分包單位直接雇傭的民工工資+總包代發的由專業分包方發包的勞務分包單位雇傭的民工工資

例如:總包甲公司,發包專業工程給專業分包乙公司,乙公司發包建筑勞務給勞務分包丙公司。2020年10月,甲公司代發乙公司、丙公司民工工資分別為10.9萬元、21.8萬元。均采取一般計稅,按規定及時開具、取得了**,不考慮其他因素。

1、總包甲公司會計處理

總包甲公司,取得專業分包乙公司按30萬元銷售額開具的專票。

借:合同履約成本—分包合同成本3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7

貸:銀行存款(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32.7

2、專業分包乙公司會計處理

1)總包代發專業分包單位發包的勞務分包單位民工工資后

專業分包乙公司,取得勞務分包丙公司按20萬元銷售額開具的專票。

借:合同履約成本—勞務分包合同成本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

貸:應收賬款—總包代發(勞務分包單位)21.8

2)總包代發專業分包單位的民工工資

假設,專業分包乙公司民工的社保,單位承擔3萬元、個人承擔1萬元,應代扣代繳個稅0.2萬元。

①計提工資:

借:合同履約成本—人工費 15.1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工資)12.1

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單位承擔) 3

②扣個人承擔社保、個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工資) 12.1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個人承擔部分)1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0.2

應收賬款—總包代發(實發工資) 10.9

③提交本單位及勞務分包單位工資表給總承包企業代發民工工資

專業分包乙公司,按規定開具銷售額(不含稅)30萬元的專票給甲公司。

借:應收賬款—總包代發(乙丙實發) 32.7

貸:合同結算 3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7

3、勞務分包丙公司會計處理

假設,丙公司民工的社保,單位承擔6萬元、個人承擔1萬元,應代扣代繳個稅0.5萬元。

1)計提工資:

借:合同履約成本—人工費29.3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工資)23.3

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單位承擔) 6

2)扣個人承擔社保、個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工資)23.3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個人承擔) 1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0.5

應收賬款—總包代發(實發工資) 21.8

3)提交工資表由總承包企業代發民工工資

勞務分包丙公司,按規定開具銷售額(不含稅)20萬元的專票給乙公司。

借:應收賬款—總包代發(實發工資)21.8

貸:合同結算 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8

(三)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的確定

國稅函[1996]602號第三條規定,關于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法規,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與取得所得的人之間有多重支付的現象,有時難以確定扣繳義務人。為保證全國執行的統一,現將認定標準法規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分包單位民工工資,是由分包單位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交給總包方代為發放的。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是分包單位,所以,分包單位是個稅扣繳義務人。如本文案例中,乙、丙公司各自對其民工履行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

1、2019年10月12日,李小明與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借入資金1350萬元**幣,借款合同約定:李小明(借入方)從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借入的資金,直接從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借出方)的公賬戶轉入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公賬戶,作為李小明掛靠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墊資款。

2、截止2022年8月,某某置業有限公司與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結算,某某置業有限公司拖欠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的工程結算款4780萬元**幣。

3、經過四方協議一致同意: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以其開發的價值為1350萬元**幣的商品房抵減某某置業有限公司拖欠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的工程結算款4780萬元**幣中的1350萬元。

4、通過“以房抵工程款”致使以上四方之間的債權債務相互抵消。

5、四方之間的債權債務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下圖所示:

農民工個人所得稅怎么算(農民工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二)法務處理

甲、乙、丙、丁四方簽訂“以房抵工程款及其債權債務轉讓四方協議”,協議約定以下內容。

1、簽訂售房合同

丙方與甲方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合同含增值稅金額為:1350萬元**幣整,即甲方享有丙方的債權1350萬元**幣。

2、丁方與丙方簽訂《借款合同》

合同約定:丁方從丙方借入的資金直接由丙方支付給乙方。通過上述資金流,丁方享有乙方的債權:1350萬元**幣整。

3、債權轉讓

(1)乙方享有甲方的債權:1350萬元**幣,轉讓給丙方,由丙方向甲方主張債權:1350萬元**幣。通過債權轉讓,丙方享有甲方的債權:1350萬元**幣,乙方享有丙方的債權:1350萬元**幣。

(2)丙方享有丁方的債權:1350萬元**幣,轉讓給乙方,由乙方向丁方主張債權:1350萬元**幣。通過債權轉讓,乙方享有丁方債權:1350萬元**幣,丙方享有乙方的債權:1350萬元**幣。

4、債務抵消

(1)丙方享有甲方的債權:1350萬元**幣,與甲方享有丙方的債權:1350萬元**幣,等額相互抵消;

(2)乙方享有丙方的債權:1350萬元**幣,與丙方享有乙方債權:1350萬元**幣,等額相互抵消。

(3)乙方享有丁方債權:1350萬元**幣,與丁方享有乙方的債權:1350萬元**幣,等額相互抵消。

(三)財務處理(單位:萬元)

1、債權債務轉讓之前各方的財務處理

(1)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丙方)借錢給丁方時的原賬務處理,會計核算憑證是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丙方)公賬戶轉錢到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公賬戶的銀行轉出憑證

借:其他應收款——李小明(丁方) 1350

貸:銀行存款 1350

(2)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的賬務處理

第一、收到李小明委托某某建筑勞務公司轉入的李小明墊資款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1350

貸:其他應付款——李小明(墊資款)1350

第二,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與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甲方)的工程結算進度款的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某某置業公司(甲方) 4780

貸:合同結算——價款結算 4385.3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394.7

(3)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甲方)拖欠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結算進度款的賬務處理(未收到**前的暫估價入賬)

借:開發成本 1350

貸:應付賬款—— 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1350

2、甲、乙、丙、丁四方簽訂“以房抵工程款及其債權債務轉讓四方協議”之后,各方的的財務處理(單位:萬元)

(1)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甲方)的賬務處理

第一、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應收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甲方)的1350萬元工程進度款的債權轉讓給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丙方),乙方開具建筑服務業增值稅專用**給甲方的賬務處理

借:應付賬款 ——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1350

貸:應付賬款 —— 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丙方) 135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1.5

貸:開發成本 111.5

第二、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甲方)銷售商品房給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丙方)抵減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丙方)享有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甲方)債權,甲方開具銷售不動產的增值稅專用**給丙方的賬務處理

借:應付賬款——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丙方) 13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38.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1.5

(2)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的賬務處理

第一、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應收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甲方)的1350萬元工程進度款的債權轉讓給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丙方),乙方開具建筑服務業增值稅專用**給甲方的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甲方) 1350

貸:應收賬款——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丙方) 1350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11.5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1.5

第二、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丙方)應收李小明(丁方)的債權轉讓給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后,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享有李小明(丁方)的債權與李小明(丁方)享有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的債權等額相抵消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李小明(墊資款) 1350

貸:其他應收款——李小明(丁方) 1350

(3)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丙方)的賬務處理

第一、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甲方)銷售商品房給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丙方)抵減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丙方)享有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甲方)債權,甲方開具銷售不動產的增值稅專用**給丙方的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商品房 1238.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1.5

貸:應收賬款——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甲方) 1350

第二、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丙方)應收李小明(丁方)的債權轉讓給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時,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丙方)享有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的應收債權轉讓款1350萬元與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丙方)應付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享有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丙方)的債權1350萬元等同抵消的賬務處理。

借:應付賬款——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1350

貸:其他應收收款——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1350

(四)稅務處理

1、丁方與丙方簽訂《借款合同》的稅務處理

第一、丁方從丙方借入資金,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丙方必須向丁方收取利息,繳納增值稅;

第二、丁方將借來的資金墊資給乙方,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可以免利息借給乙方使用,不繳納增值稅。

2、丙方與甲方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的稅務處理: 甲方方必須給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

3、乙方應收甲方1350萬元工程進度款的債權轉讓給丙方)乙方開具建筑服務業增值稅專用**給甲方的賬務處理;

4、甲方售商品房給丙方抵減丙方享有甲方債權,甲方開具銷售不動產的增值稅專用**給丙方.

來源:肖太壽博士說稅、****網、國浩律師事務所、小陳稅務、稅白天下、施工企業會計、建筑財稅大講堂;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請注意以上信息。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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