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稅費怎么算(地下室還要交多少稅)
前沿拓展:
地下室稅費怎么算
一內般的地下室不予確權,如果在購房合同上顯示并在房價內包含,契稅稅率隨房子來自稅率。否則地下室不計契稅。
案例:恒匯泰達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了西山湖境小區,小區地下一層為停車位及地下儲藏室。停車位和地下儲藏室均無產權證照,也無法辦理產權證照。在2017-2018年2月期間,公司向客戶銷售停車位及地下儲藏室,停車位18萬每個,地下儲藏室10萬每個。公司與業主簽定《地下車位使用合同》及《儲藏室使用合同》,合同中約定:“該車位的使用期限為二十年……使用期限屆滿,甲方同意將該車位繼續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至2080年12月31日(與土地使用權期限一致)。”儲藏室合同約定與《地下車位使用合同》基本一致。
請問:該業務應該怎么計算增值稅?是按銷售開發產品(或不動產)計算稅金?還是按租賃不動產計算稅金?
首先我們來看稅務機關的口徑
問:納稅人將無產權的停車位、地下室、架空層和人防工程等房地產對外出租時,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湖北國稅:納稅人將無產權的停車位、地下室、架空層和人防工程等房地產對外出租時,所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期為20年(含)以上,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按轉讓建筑物**使用權,依銷售不動產的規定征收增值稅;否則,按不動產租賃征收增值稅。
點評:湖北國稅采取了按合同年限界定的方法。超過20年的,認定為銷售不動產。
青島國稅:1.對于捆綁住宅轉讓車位使用權,在《購房合同》或《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中約定車位價款包含在其購房款中,其轉讓車位使用權的行為不屬于無償轉讓不動產,不視同銷售行為。
2.對于單獨轉讓車位使用權,屬于銷售不動產行為,按照銷售不動產相關規定繳納稅款。轉讓車位使用權,不涉及銷售房地產建筑面積,不得扣除支付的土地價款。
3.銷售具有產權的**、車位,按照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項目規定執行。
點評:青島國稅按照是否單獨轉讓的方法來界定。
江蘇國稅:根據財稅【2016】36 號有關應稅服務注釋規定,轉讓建筑物**使用權,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因此納稅人出售沒有**產權的車位或儲藏間,應按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點評:江蘇國稅直接按照不動產銷售界定。
TT財稅觀點
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如果購買方取得了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權力,應按照出售不動產處理。
《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超過 20 年無效。對于出售沒有**產權的車位或儲藏間,雖然購買方并未取得完全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但本著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并從尊重交易雙方習慣出發,應該按照出售不動產進行處理。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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