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年終獎金所得稅計算器(年終獎個稅計算器)
前沿拓展:
個人年終獎金所得稅計算器
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技巧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它要按照九級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越高,要納的稅也就越多。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如何有效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自然是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具體技巧有很多,在此筆者向大家披露幾種通用的技巧: 一、提高公共福利支出,間接增加職工效歷汽家行做視分偉思離收入 可以采用非貨幣支付辦法,提高職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費為職寧楊領章勢短遠侵告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費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職濟推測工免費用餐;等等。企業替員工個人支付這些支出,企業可以把這些支出作為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在實際工資水平未下降的情況下,減少了應由至個孫酸達候勢萬見注磁個人負擔的稅款,可謂一舉兩得。 二、工資分攤方法 特定行業(指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確定的其他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節市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因此,這些行娘述業的納稅人可以利用這項政策使其稅負合理化。其他行業納稅人遇到每月工資帶音勞宜變化幅度較大的情況時,也就可以借鑒該項政和司須背策的做法。 三、實行雙薪制 個人取得的“雙薪”,根據國稅函[2002]629號文件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系做控紅主問歡罪常即令(指按國家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1個月的工資)后,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該單獨作為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必要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但是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薪所得不足800元的,應該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坐殖工資、薪金所得合并減除800元后的武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廣東信達歡止改認利公司稅務總監2003年12月獲得工資所得5000元。因該年納稅管理和納稅籌劃工作取得較大成效,公司當月擬發放年終獎25000元給他。為合法節稅,該公司采取將年終獎中5000元作為“雙薪”,其余20000元作為獎金。 (1)納稅籌劃前 ①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800)×15%-125=505(元); ②年終剛獎應納個人所得稅=25000×25%-1375=4875(元); 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505+4875=5380(了費首五客八流元)。 (2)納稅籌劃后 ①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80都務參0)×15%-125=505(元); ②“雙薪”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15%-125=625(元); ③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0×20%-375=3625(元); 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505+625+3625=糧被信了急兵五系材獲4755(元)。 以上兩方案比較,后者比前者少納個人所得稅625元(5380-4755)。 四、獎金均衡發放方法 獎金屬于工資的范疇,應該按工資所適用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是企企臺破業是按月份發放獎萬導幫她桿線染態規情項金,還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發放獎金,在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上是不同的。根據國稅發[1996]206號文件,如果是按月發放獎金,應該將發放的獎金與當月的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集中數月發放獎金,按稅法規定不能平均到每月與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應該單獨做一個月的工資處理。對在**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其取得的數月獎金也是全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數進行劃分計算;如果無住所的個人在擔任境外企業職務的同時,兼任外國企業在華機構的職務,但是并不實際或不經常到華履行在華機構職務,對其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中屬于全月未在華的月份獎金,依照勞務發生地原則,可不作為來源于**境內的獎金收入計算納稅。可見,如果獎金所得一次性發放,由于其數額相對較大,將適用較高稅率。這時,如果采取分攤籌劃法,就可以節省不少稅款。 具體**作時,企業可以將獎金進行細化,拿出一些獎金按月發放,留一些獎金按季考核發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獎金用于“拉差距”在年終發放。這樣,從總體上說,稅負就會獲得減輕。 例如,梁某應聘北京智董公司工作,該公司效益一貫較好,他每月工資為2000元,2003年12月公司為其發放年終獎36000元。 (1)不進行納稅籌劃: ①全年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800)×10%-25]×12=1140(元); ②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36000×25%-1375=7625(元); 以上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8765元(1140+7625)。 (2)若進行納稅籌劃,采取將年終獎改為每月預發的辦法,則: 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3000-800)×15%-125]×12=6060元。 兩個方案相比較,后者比前者少納個人所得稅2705元(8765-6060)。 五、實行年薪制方法 對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稅、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 以上公式說明,對年薪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實際上是將經營者個人的全年收入總額按12個月平均分攤計算,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超額累進稅率帶來的高稅負。
參考資料:**稅網
http://finance.***.com/bank/computer/tax.html
這里是計算器 計算個人所得稅的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其中一項重要修訂就是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在內的綜合所得合并計稅并年度匯算清繳,相應的稅率也調整成為年度稅率模式。
自新稅法頒布以來,坊間一直關注舊稅法下全年一次性獎金(以下簡稱“獎金”)稅率計算的優惠政策如何執行,畢竟這幾乎可以說是舊稅法下唯一的普適型稅籌工具了,但是隨著各種新稅法的配套政策出臺,這一政策過渡安排一直沒有明確說法。
直到12月27日晚上,這個靴子才終于落地,**和**發布財稅〔2018〕16號《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中第一條明確了幾個關于年度獎金的主要事項,現在敲黑板劃重點:
對**納稅居民個人取得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給予了過渡期政策;采用新稅法年度綜合所得稅率表換算的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這一過渡政策的執行到2021年12月31日,也就是說還有三年的延續期。
2019年-2021年這過渡期三年,看似舊稅法的政策規定及計算方法沒有太大變化,其實考慮新稅法下扣除額度及內容變化、稅率區間變化、綜合所得匯總納稅等因素影響,獎金的涉稅安排還是存在很多復雜邏輯,沒有一定稅務專業基礎的個人很容易踩坑,那么如何優雅的跨過這些坑充分的享受這一有著“保質期”的稅務禮包呢?
讓我們來分析一下新稅法這一過渡政策究竟有哪些特殊考慮:
第一種情況:中低月收入的個人,出現扣除使用不完的情況,應考慮將獎金合并到綜合所得申報
這是因為,新稅法提高的減除費用(3,500元到5,000元)和增加的專項附加扣除兩項根據不同個人情況合計在6萬到13萬之間(不考慮多子女和大病醫療扣除),如果再考慮三險一金等其他扣除,年度工資合計低于10萬的個人大概率會存在扣除用不完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如果再選擇獎金單獨申報,則至少要按照3%的稅率計稅,舉個例子:
某位同學:月工資8,000元,三險一金個人負擔部分每月合計1,000元,個人專項附加扣除合計每月4,500元,假設這位同學沒有其他綜合所得,那么不考慮獎金的應納稅所得額見下表:
特別提醒大家注意,應納稅所得額的負數計算結果只是數學意義沒有稅法意義,第一這樣計算的負數結果沒有退稅邏輯,第二這個負數也不能延續到下一年度繼續扣除,也就是說,如果單獨看這位同學的工資,他的綜合所得年度稅負為0;
假設這位同學,還有35,000元的獎金,根據本次政策
單獨申報獎金:需要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是35,000*3%=1050元;
將獎金合并到綜合所得中申報:則這35,000元中的30,000元可以與月度工資合計扣除不完的30,000元相抵,則實際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是5,000*3%=150元。
第二種情況:較高收入個人,年工資收入足以覆蓋所有扣除,扣除所有扣除后得到的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年稅率如低于獎金對應的月度稅率,則應考慮匯算清繳申報時將部分獎金合并到綜合所得申報,用足低稅率空間
根據稅法,綜合所得是使用年度稅率表,而過渡獎金政策使用換算的月度稅率表,所以從兩個稅率比較上看,就會存在三種情況:
一、綜合所得適用稅率高于獎金適用稅率,這種情況下獎金全部**申報即可;
二、兩種稅率相同,還是獎金**申報即可,這是因為至少還節約了這次過渡方案中規定可以扣除的月度速算扣除數;
三、綜合所得適用稅率低于獎金適用稅率,就是我們要說的情況,需要在年度申報時考慮合并申報,舉個例子:
某位同學:年度工資收入扣除了各項扣除后的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是15萬,那么他綜合所得適用的稅率是20%,這個稅率區間是144,000-300,000。假設他取得了年度獎金36萬。
單獨申報:
應納稅額是150,000*20%-16,920=13,080元;
36萬除以12是3萬,適用的稅率是25%,這個稅率區間是月度25,000-35,000,應納稅額是87,340元;
兩項合計稅負100,420元。
合并申報:
即將獎金中的部分金額去補齊綜合所得低稅率區間還可以用的部分,也就是20%稅率最高適用的30萬減去15萬等于還有15萬的低稅率空間,我們重新計算一下:
(綜合所得150,000+補充綜合所得150,000)*20%-16,920=43,080元
(實際獎金360,000-補充綜合所得150,000)*20%-1,410=40,590元
兩項合計稅負83,670元。
怎么樣?這樣的方案等于節省了16,750元。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過渡政策中只是規定了“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對于我們提到的部分獎金并入政策并未提及,考慮實**層面的有效性,建議這部分獎金應該在年內的月度預繳時并入工資薪金所得進行申報。
第三種情況,由于一次性獎金制度設計的缺陷,存在一個獎金額度的稅負陷阱,這次過渡政策下這一問題依據存在,不過我們可以通過將稅負陷阱的部分拆到綜合所得中申報中來解決。
什么叫稅負陷阱呢?先舉個例子:
某同學獲得年終獎36,000元,適用3%稅率,應納稅額是36,000*3%=1,080元
而如果他獲得的年終獎是36,001元,他適用的稅率就是10%了,應納稅額是36,001*10%-210=3,390.10元
相當于獎金多了1元,稅負多了2,310元!
這個稅負陷阱形成的原因比較復雜,在這里就不贅述了,大家可以記住這些稅負陷阱的范圍就可以了,具體見下表:
在這次過渡政策下,我們就可以考慮把踏進稅負陷阱的部分獎金合并到綜合所得中去,降低整稅負,再舉個例子:
某同學綜合所得適用稅率35%,其年度獎金是318,000元,適用稅率25%,**申報獎金個稅是76,840元;
如果我們把獎金中的18,000元合并到年度所得中申報,則18,000元增加年度所得個稅是6,300元,而獎金變成300,000元,適用稅率20%,**申報獎金個稅是58,590元,合計稅負64,890;
相當于節省了11,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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