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補償金個稅計算(辭退補償金個稅計算方法)
前沿拓展:
辭退補償金個稅計算
勞動合名要除廣明根球頭同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支付的甚友溫經濟補償金計稅中,當地職工工資是指年工資。
**國家**
《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推進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人員,維護社會穩定,現對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甲點當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支數聽油坐她談這青算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八并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皇章聽握運宜飯和山區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回作委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態價奏速施菜城雷言并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檢針架擴具激湖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三、企價字探終既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兔征個人所得稅。本通知自2001年10歷采府便裝控銷加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量蘭油聽普土害紙掉面規定執行。對于此前已發的連她生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O O二年九月十日
近日,阿里、京東、B站、有贊、知乎均涉批量裁員風波。回首2021年,騰訊、百度、美團、字節、拼多多等用戶體量過億的互聯網大廠,也都經歷過大大小小的裁員風波。2022年初,隨著各地大規模**的襲來,帶來消費指數的下降,這些大廠還要經歷更加難過的寒冬,裁員也許不可避免,很多企業和被裁員的員工們都在關心一個稅收問題,就是離職補償的稅務處理。#裁員#
一、會計處理
在會計準則中是這樣定義離職補償的: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在會計的處理上作為職工薪酬的范疇內,作為管理費用來核算,賬務處理是:
在簽訂離職協議時:
借:管理費用(辭退福利)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在實際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銀行存款
二、企業所得稅
由于離職補償是因為解除雇傭關系支付的,所支付的對象已經決定不屬于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了,因此無須計入工資薪金總額,也不用作為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
雖然名義上是離職福利、補償金、賠償金,但實質也不屬于職工的福利,不用作為職工福利費,當然也不在職工福利費的限額扣除范圍內。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金,屬于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因此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社保
因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不計入工資總額中,在計算社保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不作為社保的基數。
政策依據是《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第四條、關于不列入繳費基數的項目: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四、個人所得稅
政策規定是這樣的: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如果屬于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需要扣繳個稅,計算時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年度率表,計算納稅。
也就是說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直接在綜合所得稅的年度稅率表中找到適用的稅率,再減速算扣除數,就是其所納的稅額,需要單獨進行申報。
舉個例子:某公司與職員小李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給予小張17萬元,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是5萬,因此免征個稅的金額是5×3=15萬,超過的部分17-15=2萬元需要由公司需代扣個稅,計算如下:
應納稅額=(170000-50000×3)×3%=600元
政策依據是《**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五、竟業補償金
關于競業補償金,在《最高****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未約定競業補償標準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如果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在規定中是保障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很多員工在入職的時候都會簽訂競業協議,當該員工離職的時候就會限制員工進入與原單位具有競爭性業務的公司。
如果因為競業禁止協議而導致員工找不到工作,造成其生活困難,那么競業協議補償金就很好地保障了員工在這段時期內的正常生活。
競業補償金是否繳納個稅呢?
雖然在稅法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是筆者認為如果企業適用離職補償的個稅規定,是可以的:即按照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單獨適用綜合所得年度率表,計算納稅;
還有另一種情況就是,企業既支付了離職補償金,也支付了竟業補償金,離職補償金已經適用了個稅的優惠規定,這時,竟業補償金就可以按工資、薪金所得并入綜合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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