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收入個稅怎么算的(個人股票收入是否交所得稅)
前沿拓展:
股票收入個稅怎么算的
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暫減按50%計個人所得稅,股息適用稅率20%
也就是 130×50%x20%
按減按規定..也就是 65×20%
也就是所得額x50%(減按50%征收)x20%(適用稅率)
問: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或者兩項以上股權激勵所得,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一、根據《**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二條規定:(一)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 國家**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 國家**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 國家**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 國家**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納稅。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
二、根據《** **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稅〔2021〕42號)第一條規定:《**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拓展知識:
原創文章,作者:九賢互聯網實用分享網編輯,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uuuxu.com/202211245005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