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個人所得稅怎么算(補償金個人所得稅怎么算出來的)
前沿拓展:
補償金個人所得稅怎么算
《國家**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來自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厚施度8)第一條規定,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器由袁則振約副訴士具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離職經濟補償金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才要按照個人所得稅納稅。即使納稅,還要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法應當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屬于員工離職后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按照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范圍,是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但這并不是說句創晚居調若家展弱室,員工的離職經濟補償金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海研限請重因傳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評鹽海間己次擔雷標題的通知》(財稅〔200均倍1〕157號)第沙支季么商念糧外六一條規定,個人因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行日每向了陽非升伯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若沿義歡例承老元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法規,未楊范可呢助即記究國層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九蛋相規定,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法規的比選甲階重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著熱袁直司大言鹽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交鐵束踐編文垂講決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怎京償收入,可視為一次植想幫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已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法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第三條規定,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擴展資料:
試用期辭退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承擔其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其按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將承擔不利后果。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承擔其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其按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將承擔不利后果。
2、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對經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證據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予以經濟賠償,賠償數額大概為一個月的工資。即你可以拿到實際的工資加一個月左右的工資。
3、如果是你自愿辭職,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并不承擔賠償。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第二、四、五種情況,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離職的經濟賠償要不要繳納個稅?公司應不應該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呢?
【案件】孟某某與某銷售公司存在勞動爭議,唐山中院判決該銷售公司給付孟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41363.1元。
2021年2月9日,該銷售公司向稅務機關代扣代繳孟某某個人所得稅76936.09元,完稅證明顯示稅種為個人所得稅,品目名稱為工資薪金所得。除代繳稅金外的剩余賠償金570233.54元,公司已向孟某某支付完畢。
孟某某認為公司未按判決足額給付賠償金,遂向**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公司支付剩余未給付金額76936.1元。執行機構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冀02執6979號執行通知書,責令該銷售公司向孟某某給付**幣71830.31元及相應利息。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冀02執6979號執行裁定書,凍結該銷售公司銀行存款**幣8萬元或查封其等價值的財產。公司對此不服,向**提出異議。
案號:(2021)冀執復519號
針對雙方爭議的稅務征收問題,唐山中院向國家**豐南區稅務局發函征詢。國家**豐南區稅務局2021年8月6日作出豐南稅函(2021)22號答復函,答復稱:
1、經****判決確認的用工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公司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負有代扣代繳義務,在支付賠償金時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
唐山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經****判決確認的用工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否需繳納稅金以及用工單位是否有代繳稅金的義務。
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同時,國家**豐南區稅務局答復唐山中院的豐南稅函(2021)22號函中明確表示,經****判決確認的用工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需要繳納稅金、用工單位在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時負有代替勞動者繳納稅金的義務。
本案中,當事人雙方雖然已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判決某銷售公司給付孟某某賠償金是基于雙方曾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而產生的,復議申請人所稱雙方已經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否應代繳個人所得稅,應由判決確定而非主動代繳的理由不能成立。故百威公司向稅務機關代扣代繳孟某某個人所得稅76936.09元符合法律規定。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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