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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依據)

前沿拓展:

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問題1:信息傳輸業企業,可以適用中小微企業固定資產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嗎?

我公司從業人數1300人,營業收入17億元,資產總額15億元。

解答:

按照《** **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12號)規定:

一、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本公告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二)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三)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依照上述規定,貴公司作為信息傳輸企業,企業的營業收入與資產總額已經超過了規定的上限,但是人員符合規定,限定條件用的是“或”,是能適用** **公告2022年第12號規定的優惠政策,同時也可以按規定繼續適用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和加速折舊等優惠政策。

問題2:與應收賬款相關的日后調整事項與非調整事項怎么辨析?

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應收乙公司貨款1 000萬元,由于該應收款項尚在信用期內,甲公

司按照5%的預期信用損失率計提壞賬準備50萬元。甲公司20×8年度財務報表于20×9年3月15日經董事會批準對

外報出。下列各項中,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是( )。(2019年)

A.乙公司于20×9年2月24日發生火災,甲公司應收乙公司貨款很可能無法收回

B.乙公司于20×9年3月5日被另一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應收乙公司貨款可以全部收回

C.乙公司于20×9年1月10日宣告破產,甲公司應收乙公司貨款很可能無法收回

D.乙公司于20×9年3月10日發生安全事故,被相關監管部門責令停業,甲公司應收乙公司貨款很可能無法收回

**是C選項,信用減值應該和乙公司經營狀況息息相關,日后破產了不奇怪,并且得到可靠減值信息,所以是調整事項,我覺得是從事務本身的性質狀況相關的,那么B選項呢?公司被并購應該也是公司經營狀況發生變了了,可不可以這樣理解,信用風險已經消除了,可以沖回信用減值損失呢?所以屬于調整事項,如果不說合并只是說公司經營狀況好了,信用風險低了,是不是就可以作為調整事項了呢?大家怎么看?

解答:

《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對于“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只是通過列舉的方式對“通常”的一些項目進行羅列出來,對于沒有列舉的“不通常”事項就需要我們進行判斷。

首先,《資產負債表》是時點報表,反映的是“資產負債表日”這個時點的企業資產負債等情況。但是,會計人員日常做賬的時候,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很多情況掌握的并不充分,進行的會計估計可能與現實就存在重大差異。如果后續(資產負債表日后)獲得了更加確鑿的證據,證明“資產負債表日”的賬務處理是錯誤的且影響是重大的,按照規定就需要做“追溯調整”,這就構成了“調整事項”。

**C選項——“企業破產”,“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雖然在“資產負債表日”客戶沒有宣布破產,但是客戶破產的客觀條件肯定已經是存在,只是作為供貨方或僅僅是會計人員可能沒有掌握。因此客戶在宣布破產后,就有充分而確鑿的證據,如果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于該項應收賬款計提的壞賬準備不足的就需要補充計提。類似的還有,在“資產負債表日”就已經存在的訴訟案件,企業估計可能要打輸官司,已經計提了需要賠償的違約金等,但是在“資產負債日后”**判決出來了,結果需要承擔的賠償金比計提數更多且影響重大,那么也就需要作為“調整事項”;如果**判決的結果與計提數相差不大,則不需要作為“調整事項”。

其次,對于“非調整事項”則跟“調整事項”相反。“非調整事項”通常也是影響重大的事項,但是在“資產負債表日”是不存在,而是“資產負債日后”才新發生的;雖然是新發生的,但是對于財報使用者完整而準確理解《資產負債表》是有幫助的,所以“非調整事項”應在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簡單總結:

調整事項=資產負債表日的會計年度發生或存在+影響重大

非調整事項=資產負債表日的次年在財報報出前發生+影響重大

問題3:涉農企業承包村集體和承包村民的林地及林木,需要他們給公司開**嗎?

解答:

涉農企業承包林地及林木,主要是承包了土地使用權及其附著物。

《** 國家**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 國家**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 **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2號)第一條:納稅人將國有農用地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因此,承包林地雖然免征增值稅,但也正好說明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

依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對于企業境內支出的,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對方屬于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個人交易滿足“小額零星”標準,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村集體(村委會)屬于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因此支付給村集體的承包款可以不需要**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而以村集體開具的收款憑證及企業自己的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于村民個人的,如果金額小于500元也可以不要**,如果金額大于500元就應到稅務局申請**。

問題4:沒有簽合同,簽了協議、合約、確認書要交印花稅嗎?

解答:

根據《** **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因此,雖然沒有簽署合同,但是簽署了等同于合同性質的協議、合約、確認書的,需要按照《印花稅法》的規定繳納印花稅,并不會因為只是更改一下形式或名稱就能個人所得稅管理的。

問題5:企業承擔訴訟費(包含誤工補貼等)能否在稅前扣除嗎?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如果企業因為**的判決(裁決)或調解,需要承擔訴訟費(包含誤工補貼等),該官司跟“企業取得收入有關”,比如購銷合同違約、勞動合同**、企業送貨車發生的交通事故等,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問題6:股權轉讓應納所得稅是否還可以分 5 年遞延納稅嗎?

解答:

《國家**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 國家**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一條規定: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本身也屬于非貨幣性資產,因此如果是單純的對外轉讓股權的,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是以股權對外投資(以A股權換取B股權)的,滿足財稅[2014]116號規定,也就是國家**公告2010年第19號中的“另有規定”,可以按規定在5年內遞延納稅。

問題7:境外個人滿183天出租境外不動產在**有納稅義務嗎(個人所得稅)?

滿183天不滿6年的境外個人出租境外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在**有納稅義務嗎?所得來源是境外,但是這種情況是否應該界定為居民個人而在**有納稅義務呢?

解答: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在**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滿183天不滿6年的境外個人,雖然構成了“居民個人”,但是出租境外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屬于來源于**境外的收入,如果滿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條件,是免征個人所得稅。

問題8:如果取得**了,可以直接入成本費用嗎,這樣還交個稅嗎?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是不能稅前扣除的。如果是與企業經營無關的個人消費支出,比如企業股東(老板)將自家個人消費拿到企業報銷的(如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奶粉、尿不濕等),根據現有的稅務稽查通報案例將會被稅務局直接認定為屬于“股息紅利所得”,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同時也不得在稅前扣除(即不能作為成本費用)。

即便是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取得**也不一定就意味著可以作為成本費用直接就稅前扣除,比如商貿企業購進商品尚未銷售前就不得作為成本費用進行稅前扣除。

問題9: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撤資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嗎?

解答:

《國家**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1年第41號)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注意事項:一是股權收入是全口徑收入,既包括股權轉讓價款,也包括賠償金、違約金等價外收入;二是對非法人企業投資份額轉讓,比照股權轉讓進行個人所得稅處理。

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依據)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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