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一般納稅人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前沿拓展:
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舉例說明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以下是我分享的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舉例說明,歡迎大家閱讀!
企業所得稅計算舉例說明
某企業(內資)2008年度取得主營業務收入24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400萬元,本年度在管理費用**列支業務招待費50萬元,銷售費用**列支廣告費320萬元,業務宣傳費40萬元,若企業當年共實現利潤總額480萬元,計算該企業2008年度應交納企業所得稅
某居民企業2008年度取得境內所得400萬元,從韓國取得所得200萬元,韓國稅率35%,已納所得稅70萬元,從美國取得所得100萬元,美國稅率20%,已納所得稅20萬元,計算企業2008年度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額
1、 采用利潤調節法
該題的考點就是怎樣調整業務招待費 與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調整業務招待費:在所得稅前列支該費用的60%,但是不能超過主營業務收入的千分之五,所以50*0.6=30萬,(2400+400)*5/1000=14萬,所以所得稅前關于業務招待費應該扣除12萬,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6萬(50-14)。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所得稅前列支費用不得超過主營業務收入的15%,(2400+400)*0.15=420萬,大于題目中的320萬(廣告費)+40萬(業務宣傳費),所以可以全額在所得稅前扣除,所以該部分費用不用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綜上,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 480萬(調整前的利潤)+36萬=516萬
所得稅=516*25%=129萬
附注:上樓對于本題的回答,雖然結果一致,但一個明顯的錯誤就是對于業務招待費 與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的計算基礎都應該是2400+400=2800萬,而不是前者用2800萬,后者用2400萬,2800萬整體屬于企業的銷售營業收入。題目中沒有明確說明其他業務收入是包含哪些收入,對于這樣模糊不清的題目CPA考試是不可能出現的。
2、本題考的就是境外收入如何補繳稅款的問題。
在韓國的收入回國內的話,應該交200*0.25=50萬,也就是說在國外多交了20萬(70-50),回國后不用再交,而且這多交的20萬要在以后5個年度里留抵其在韓國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美國的收入回國內的話,應交100*0.25=25萬,也就是應該補繳5萬(25-20)
綜上,該企業今年境外收入應納所得稅為5萬,境內收入應納所得稅=400*0.25=100萬 合計為105萬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
2.**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3.**計算盈虧。
(二)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內來源于**境內、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年收入總額-準予扣除的項目
(四)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1.收入總額。
(1)生產、經營收入: (2)財產轉讓收入:(3)利息收入:(4)租賃收入;(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逾期沒收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納入收入總額的其他幾項收入。
(1)企事業單位技術性收入減免稅均以主管稅務部門批準的“技術性收入免稅申請表”為依據,未經稅務機關審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術性收入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收入總額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3)對機構(企事業單位)從事證券交易取得的收入,應計入當期損益,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不允許將從事證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賬外隱瞞不報。
(4)外貿企業由于實施新的外匯管理體制后因匯率并軌、匯率變動發生匯兌損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按照直線法在5年內轉入應納稅所得額。
(5)納稅人享受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以及取得的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家另有文件指定專門用途的,都應并入企業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
(6)企業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企業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規定留歸企業所有,也應作為收入處理。
(7)企業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估定。
(8)企業依法清算時,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所得,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準予扣除的項目。
(1)成本。
(2)費用。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稅金。
(4)損失。
在確定納稅人的扣除項目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1)企業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2)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準予扣除。
此外,稅法允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扣除:
(1)利息支出。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部分,準予扣除。
(2)計稅工資。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
(3)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教育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
(4)捐贈。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5)業務招待費。
(6)保險基金。
(7)保險費用。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準予扣除。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8)租賃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9)準備金。納稅人按**的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0)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1)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12)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準予扣除。
(13)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14)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準予扣除。
4.不得扣除的項目。
(1)資本性支出。即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支出。
(2)無形資產轉讓、開發支出。
(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5)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6)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
(7)各種贊助支出。是指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8)貸款擔保。納稅人為其他**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納稅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5.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6.稅額扣除和虧損彌補。
(1)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2)納稅人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
(3)虧損彌補。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五)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比例稅率,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為33%。對年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按18%的比例稅率征收,對年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企業,按27%的比例稅率征收。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納稅人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六)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期限和地點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年度的最后一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納稅期限。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3.納稅地點。納稅人以**核算的企業為單位就地納稅。
(七)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批準,可以給予定期減稅或者免稅。
2.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3)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
(4)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3年。
(5)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
(6)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7)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3年內教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8)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9)**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
(10)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不再執行稅前提取的10%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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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除外。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的簡便計算
按有關規定,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情況下,交易中股權支付時,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非股權支付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例一:甲公司共有股權10000萬股,為了將來能更好地發展,將80%的股權由乙公司收購,成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購日甲公司每股資產的計稅基礎為8元,每股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0元。在收購對價中,乙公司以股權形式支付72000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8000萬元。
一般計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10000×80%×10-10000×80%×8)×[8000÷(72000+8000)]= (80000-64000)×10%=1600(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銀行存款支付對應的股份數×每股盈利額=8000÷10×(10-8)=1600(萬元)。
因投資未到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簡便計算
根據《國家**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的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般計算公式: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同時,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也不得扣除。
例二:某公司2011年1月向工商銀行按照5.4%的年利率借入500萬元,向一家私營企業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萬元,全年共發生利息支出43萬元,公司甲股東欠繳資本額300萬元。
一般計算方法:該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8%-5.4%)+(500×5.4%+200×5.4%)×300÷(500+200)=21.4(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該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總額-可扣除借款利息額=43-(200+500-300)×5.4%=21.4(萬元)。
不得扣除關聯方利息支出的簡便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明確指出,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國家**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非金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應付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需要說明的是,年度應付關聯方利息應符合稅法對利息支出的一般規定,特別是應限制在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以內,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也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例三:某企業2011年權益性投資全年平均額為3000萬元,向關聯方借款8000萬元,年利率9%,當年支付關聯方利息720萬元,不能提供**交易證明,且關聯方實際稅負低于該企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5%,計算不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
一般計算方法:
(1)超銀行利率利息支出=8000×(9%-5%)=320(萬元);
(2)該企業的關聯債資比例=8000÷3000=2.667,超債資比例的利息支出=(720-320)×(1-2÷2.667)=100.04(萬元);
合計不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320+100.04=420.04(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不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借款利息總額-按稅法規定可扣除借款利息額=720-3000×2×5%=420(萬元)。
特別納稅調整再銷售價格法的簡便計算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再銷售價格法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后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價格=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1-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
例四:某企業自行申報以55萬元從境外甲公司(關聯企業)購入一批產品,又將這批產品以50萬元轉售給乙公司(非關聯企業)。假定該企業的銷售毛利率為2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要求用再銷售價格法計算此次銷售業務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一般計算方法: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50-50×(1-20%)]×25%=2.5(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50×20%×25%=2.5(萬元)。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簡便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進一步明確,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1.雙倍余額遞減法的簡便計算:
雙倍余額遞減法,指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以直線法(即平均年限法)折舊率(不扣殘值)的兩倍作為折舊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后的金額求得每期折舊額的一種快速折舊的方法。應用這種方法計算折舊時,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資產凈值沒有扣除預計凈殘值,為了保證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終了時賬面凈值與預計凈殘值相等,所以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時,應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平均攤銷。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年限×100%;
年折舊額=每年年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年折舊率。
例五:一臺設備原值1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10年,預計凈殘值3萬元,按規定可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要求計算其使用第四年可稅前扣除的折舊額。
一般計算方法:年折舊率為2÷10=0.2,第一年折舊額為100×0.2=20(萬元);第二年折舊額為(100-20)×0.2=16(萬元); 第三年折舊額為(100-20-16)×0.2=12.80(萬元);第四年可稅前扣除的折舊額為 (100-20-16-12.8)×0.2=10.24(萬元)。
由以上計算可以看出,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出的各年折舊額(最后兩年除外)和各年年初固定資產的凈值都是等比數列,比值是“(1-年折舊率)”,即次年折舊額(或年初固定資產的凈值)=上年折舊額(或上年年初固定資產的凈值)×(1-年折舊率)。
簡便計算方法:第四年可稅前扣除的折舊額=設備原值×(1-年折舊率)3×年折舊率=100×0.8 3×0.2=10.24(萬元)。
2.年數總和法的簡便計算:
年數總和法,指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乘以一個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和×100%
例六:某企業購進一臺機器,價格為300萬元,預計使用5年,預計凈殘值15萬元,按稅法規定可采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試計算可使用的5年中每年可稅前扣除的折舊額。
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1+2+3+4+5=15[或5×(1+5)÷2=15]
一般計算方法:第一年折舊額為5÷15×(300-15)=95(萬元);第二年折舊額為4÷15×(300-15)=76(萬元);第三年折舊額為 3÷15×(300-15)=57(萬元);第四年折舊額為2÷15×(300-15)=38(萬元);第五年折舊額為 1÷15×(300-15)=19(萬元)。
通過以上計算可以看出,用年數總和法計算出的各年折舊額是一組等差數列,差值是“固定資產原值減殘值的余額×1÷逐年數字之和”,本例中即為(300-15)×1÷15=19(萬元),即次年折舊額=上年折舊額-19。
簡便計算方法:第一年折舊額為5÷15×(300-15)=95(萬元);第二年折舊額為95-19=76(萬元);第三年折舊額為76-19=57(萬元);第四年折舊額為57-19=38(萬元);第五年折舊額為38-19=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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