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契稅怎么算2021(房子契稅怎么算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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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星**網】
紅星**網11月7日訊近日,最高****發布國有財產保護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以下簡稱“國財國土”)領域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引導各級檢察機關準確把握這兩個領域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特點和辦案規律,不斷加大辦案力度,注重提升辦案質效,助力國財國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
據統計,今年1-9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辦理國財領域公益訴訟案件7976件,同比上升59.65%;辦理國土領域公益訴訟案件1457件,同比上升131.27%。
本次發布的這批典型案例,是今年最高檢加強國財國土領域公益訴訟檢察工作系列舉措之一,旨在深入推動各級檢察機關貫徹落實**的**精神,高度重視國財國土領域公益訴訟工作,胸懷“國之大者”,深刻認識加強國財國土領域公益訴訟檢察工作的重要意義,全面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助推公益訴訟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最高檢第八檢察廳負責人介紹,這批典型案例包括湖南省長沙市****督促追回違法支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行政公益訴訟案等12個,涉及國有財產保護領域的稅、費、金、物流失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的欠繳土地出讓收入、土地閑置、違規用地等問題,案件類型比較豐富,辦案成效比較明顯,也反映了當前國財國土領域公益訴訟辦案工作一些新情況和新特點。
當前,國財國土領域公益訴訟檢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該負責人表示,國財國土領域辦案工作有其特殊性,下一步,將持續加大對下督導力度,強化質效導向,特別強調不要單純追求辦案數量,而要把質效放在優先位置,要求在有一定辦案數量基礎上追求更高的辦案質效。同時,在辦理國財國土領域案件中增強大數據戰略思維,強化培訓研究,逐步構建完善業務框架體系。
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1.江西省贛州市****督促保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行政公益訴訟案
2.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督促追繳企業欠繳稅款行政公益訴訟案
3.湖南省長沙市****督促追回違法支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行政公益訴訟案
4.安徽省桐城市****督促保護房地產領域國有財產行政公益訴訟案
5.山東省威海市****督促收回國有閑置土地行政公益訴訟案
6.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督促追繳**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行政公益訴訟案
7.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督促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行政公益訴訟案
8.福建省惠安縣****督促收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行政公益訴訟案
9.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督促收繳水資源稅行政公益訴訟案
10.上海市虹口區****督促追回國有財產行政公益訴訟案
11.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良慶區****督促履行耕地占用稅稅收協助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12.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督促整治占用代征城市道路建設用地行政公益訴訟案
江西省贛州市****
督促保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國有財產保護 醫療保障基金 檢審協作 訴源治理
【要旨】
針對醫療機構違規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問題,檢察機關可以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督促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并與醫療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醫保基金安全監管協作配合機制,加強跨部門信息共享、執法銜接、技術支持等方面的協作,努力破解違法行為發現難、查處難、認定難等問題。
【基本案情】
2021年初,江西省贛州市審計局在對醫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運行管理以及政策落實情況審計中發現,市中心城區部分醫療機構通過誘導住院、濫用輔助用藥、過度醫療、虛增診療項目等方式套取醫保基金,涉及金額181.49萬元。截至2021年9月,被套取的醫保基金仍未追回,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3月29日,江西省贛州市****(以下簡稱贛州市院)與贛州市審計局會簽《關于建立檢察公益訴訟與審計監督協作配合工作機制的意見》,明確線索移送、協作辦案等檢審協作機制。同年9月,市審計局向贛州市院移送了審計工作報告、各類專項審計報告、整改臺賬等線索材料。贛州市院收到后立即組織分析、研判,發現部分醫療機構存在違規套取醫保基金問題。同年9月17日,贛州市院依法立案調查。通過實地走訪涉案醫療機構、患者,詢問相關責任人員,就違規診療等醫療專業問題和套取醫保基金的會計專業問題,咨詢了相關醫療、會計、審計專家,進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實。贛州市院與贛州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審計局召開圓桌會議,強化釋法說理,推動醫保部門組織專業隊伍對騙保金額作進一步審核,最終核定涉案金額為129.49萬元。
2021年10月21日,贛州市院向市醫療保障局公開宣告送達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對涉案醫療機構違規套取醫保基金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依法查處和追繳。市醫療保障局收到檢察建議書后高度重視,積極履職整改。一是追回涉案被套取醫保基金129.49萬元;對全市272家醫療機構開展執法檢查,處理228家違規醫療機構,總計追回被騙醫保基金834.13萬元,行政處罰191余萬元,并將案件線索移送衛生健康部門和**機關查處。二是先后在全市部署開展醫療機構自查自糾、飛行檢查和交叉檢查等專項治理行動,與相關部門聯合開展4次打擊欺**保專項行動。三是在聯合執法和重大案件會商等方面,強化與**、衛生健康等12個部門協作配合。四是通過多種形式曝光欺**保警示案例140余起,強化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2022年1月,贛州市院對案件整改效果持續跟進監督,注重從源頭上查堵醫保基金被套取隱患。一是邀請審計專家、公益訴訟觀察員、律師等擔任聽證員,組織召開檢察建議整改落實評估公開聽證會,聽證員一致認為整改效果良好。二是深挖涉案醫療機構及醫療衛生人員的違規診療行為,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依法查處,并推動深入開展違規診療行為整治。三是組織全市檢察機關開展醫療衛生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突出問題公益訴訟專項監督行動,已辦理相關公益訴訟案件31件。四是與市醫療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會簽《關于建立共同規范診療行為維護醫保基金安全協作機制的意見》,助力破解醫保基金監管中部門信息壁壘、專業協作配合不足等問題,為全市醫保基金監管協作提供高效平臺。
【典型意義】
醫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救命錢”,醫保基金被違規套取,直接侵蝕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檢察機關通過檢審協作機制拓寬公益訴訟案件線索來源,發揮檢察監督與審計監督合力優勢,借助“智慧外腦”,破解醫療機構違規診療及套取醫保基金的發現難、認定難、長效監管難等問題,并運用圓桌會議推動凝聚共識。通過檢察建議精準監督,推動追根溯源、專項治理,市**統籌組織19個基層**對違規診療行為統一監督,助推完善全市跨部門醫保基金監管協作工作機制,標本兼治,形成合力查堵醫保基金流失的漏洞,積極推進“我管”促“都管”。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道外區****
督促追繳企業欠繳稅款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國有財產保護 追繳企業欠繳稅款
【要旨】
檢察機關針對企業虛假申報和欠繳稅款問題,督促稅務機關依法追繳稅款及滯納金,推動區域內同類問題的專項集中整治,有效促進稅收清繳,切實保護國有財產。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間,黑龍江某經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經貿公司)等多家企業在國家“金稅三期”稅收信息管理系統中出現數據異常、長期欠稅或長期零申報等情形,可能存在虛假申報和偷逃稅款的行為。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4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以下簡稱道外區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某經貿公司等多家企業納稅申報表數據異常等情況。經分析研判,道外區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調查。一是通過稅務部門“金稅三期”稅收管理信息系統,以長期欠稅企業和長期零申報企業為核查重點,集中核查企業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發現疑點數據;二是聘請專業審計師團隊對涉案企業存在的問題進行評估,固定相關證據;三是實地走訪哈爾濱市城鄉建設局和多地住建部門調查涉案公司經營、財產狀況。經查,某經貿公司存在向稅務機關申報的納稅申報表不實,公司股權變更后未依法繳納印花稅;哈爾濱某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利用關聯企業通過調撥費用調整利潤的方式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哈爾濱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商品抵債后未依法進行納稅申報,欠繳增值稅;黑龍江省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存在通過不實申報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等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涉案企業通過轉移利潤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權轉移不申報印花稅、有視同銷售行為不申報增值稅等行為是違法行為,國家**哈爾濱市道外區稅務局(以下簡稱道外區稅務局)作為稅收征管機關,在發現納稅人申報數據明顯異常情況下,不進行評估檢查,不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怠于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財產流失。
2019年11月12日,道外區院向道外區稅務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稅收征管職責,依法對某經貿公司等多家企業虛假申報和偷逃稅款問題予以處理。道外區稅務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組織專班對欠繳稅款公司開展專項清查工作,2019年12月,某經貿公司等三家公司共補繳印花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等共計64685.35元。稅務機關異地查封、扣押黑龍江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房產一處,并督促該公司就不實的財務報表及時更正,保證了該公司向稅務機關申報財務數據的真實性。
道外區院以辦理此類案件為契機,督促道外區稅務局對全區企業欠稅問題開展了集中專項整治,同時向地方**委匯報工作爭取支持。截至目前,納稅人主動補繳稅款和稅務部門追繳稅款共計5000余萬元。
【典型意義】
國有財產保護是公益訴訟檢察的傳統法定領域。本案是檢察機關開展涉企多稅種公益監督的有益探索。一方面,檢察機關通過借助外腦,聘請專業審計師團隊參與調查取證工作,彌補了專業知識和技能短板,提升了公益訴訟檢察監督的專業性和檢察建議的精準性。另一方面,檢察機關通過個案辦理,以點帶面,推動行政機關對同類問題開展集中專項整治,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湖南省長沙市****
督促追回違法支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 非稅收支管理
【要旨】
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和監管漏洞,檢察機關通過檢察建議、提**訟等方式,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收入支出管理規定,推動地方**統籌各行政職能部門協調解決非稅資金監管難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7日,某地產集團公司在某市(縣級市,下同)競得五宗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約定競買保證金自動轉作受讓地塊的出讓收入。隨后,負責開發受讓地塊的該集團公司子公司——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置業公司)與該市原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收入總價為429810萬元,保證金152484.11萬元從公共資源中心轉入某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以下簡稱非稅賬戶)。此后,某置業公司僅繳納072號地塊土地價款20000萬元。2018年2月、11月,某市財政局以“退保證金”為由兩次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支出給某置業公司29092.31萬元。某置業公司用該筆資金繳納五宗地契稅及072號地塊剩余土地價款,辦理了072號地塊不動產權證并兩次抵押貸款265000萬元。截至2019年9月4日,某市財政局未依法追繳違法支出給某置業公司的土地出讓收入29092.31萬元。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6月,湖南省****(以下簡稱湖南省院)在全省開展公益訴訟“回頭看”專項活動,對某置業公司欠繳國土出讓收入系列案予以掛牌督辦,湖南省長沙市****(以下簡稱長沙市院)在督促、指導基層院辦理該系列案中發現,某市財政局兩次從非稅賬戶中違法支出土地出讓收入給某置業公司,造成國有財產損失29092.31萬元。
2019年8月21日,長沙市院立案調查。辦案人員通過調取支付憑證等書證、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查明,某市財政局作為所在地******門和非稅收入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將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在10個工作日內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不得違規設立收入過渡戶滯留、挪用、坐支土地出讓收入,不得挪用、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成交確認書簽訂后,競買保證金已自動轉作土地價款且已轉入非稅賬戶,應定性為土地出讓收入,屬于國有財產。但某市財政局未執行上述要求,將數十億元土地出讓收入作為競買保證金管理,超時滯留非稅賬戶長達1年多,無正當理由以退保證金的名義向某置業有限公司違法支出29092.31萬元,損害了國家利益。
2019年9月11日,長沙市院依法向某市財政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1.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糾正違法行為,及時追回違法支出的土地出讓收入29092.31萬元。2.采取有效措施,配合某市自然資源局依法催繳某置業公司未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利息及違約金。針對屬地****領導所屬財政、自然資源等職能部門對土地出讓收入等非稅收入管理存在執行法律不到位、審批把關不嚴格、未依法履職盡責等問題,又于2019年10月12日向某市****公開送達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建議某市**責令相關職能部門及時追回土地出讓收入,加強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流程、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力度,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流程監管與收支管理中存在的人員失職、失范問題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收到檢察建議后,某市財政局成立整改工作小組,迅速約談并要求某置業公司提交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并聯合某市自然資源局請示某市****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整改措施,依法啟動追繳程序。2019年9月26日,某市財政局書面回復稱:已依法依程序啟動追繳程序,某置業公司承諾在2019年10月15日之前還款。2019年11月14日,某市****書面回復稱,若與受讓人溝通協商無法解決,決定通過司法途徑或行政追繳等手段予以解決;已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系統調整為國土資源網上交易系統,系統生成的成交確認書已明確競買保證金扣除交易服務費后依次轉為定金及土地價款;對類似問題進行整改,建立完善長效工作機制規范辦理程序,保障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確保國家利益不受損害。
【訴訟過程】
檢察建議發出后,省市兩級**持續跟進監督。因行政機關沒有整改到位,長沙市院指定長沙市岳麓區****(以下簡稱岳麓區院)于2020年4月3日向集中管轄的長沙鐵路運輸**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后,省市區****一方面就訴訟程序問題與受訴**積極溝通、達成共識,另一方面繼續跟進某市財政局追繳進度,根據某市財政局于2020年4月20日提供補充的相關憑證,經其最終結算核實2002.08萬元已于2008年11月15日上繳國庫,未追回土地出讓收入變更為27090.23萬元。2020年4月30日,某置業公司向某市城**司開出商業承兌匯票,城**司于5月27日代某置業公司向某市財政局非稅賬戶退繳27090.23萬元,同時繳入國庫。因訴訟請求已經全部實現,岳麓區院于6月9日提交撤回**決定,**經審查當日裁定準予撤訴。2020年11月1日,某置業公司將承兌匯票全部承兌。
【典型意義】
國有土地出讓收支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是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加強土地調控的重要舉措。行政機關要嚴格執行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將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按要求依法支出。檢察機關辦理國有土地出讓公益訴訟案件,要對國有土地出讓收入收繳到位、及時繳入國庫和合法支出進行全方位、全流程監督,杜絕土地出讓收入不當坐支、挪支,保障收入繳入國庫“最后一公里”。
安徽省桐城市****
督促保護房地產領域
國有財產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國有財產保護 稅款征收
【要旨】
針對房地產項目開發過程中存在的稅款欠繳問題,檢察機關可以充分行使調查核實權,運用訴前磋商、檢察建議、提**訟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合力挽回國有財產損失。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9年,安徽省桐城市某源置業、某陽實業、某先置業等7家房地產公司所涉8個房地產項目怠于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款12995.8萬元。國家**桐城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稅務局)對該欠繳稅款負有征收職責。
【調查和督促履職】
安徽省安慶市****(以下簡稱安慶市院)在審計部門信息共享中發現該系列案件線索,遂移交安徽省桐城市****(以下簡稱桐城市院)辦理,并聯合成立辦案組進行立案調查。兩級檢察機關先后前往審計、稅務、自然資源、房產登記管理等部門,調取桐城市房地產企業、房地產項目、稅款繳納、審計報告等有關材料,仔細審查繳款票據、房地產銷售合同等證據,初步查明欠繳稅款額。
2020年1月17日,桐城市院依法向市稅務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依法追繳7家公司未繳納的稅款12995.8萬元。收到檢察建議后,市稅務局于2020年3月至4月間先后向7家公司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責令申報、繳納稅款。
兩級檢察機關多次與市稅務局召開磋商會議,核定房地產開發中稅收優惠政策及計算方法和標準等,最終確認7家公司實際欠繳稅款6004.7萬元。截至2020年7月2日,市稅務局共追繳7家公司欠繳的稅款2793.6萬元;尚有某陽實業、某先置業等3家公司涉3個房地產項目仍欠繳稅款3211萬元。
【訴訟過程】
2020年7月20日,桐城市院依法向桐城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確認市稅務局未依法履行征收稅款的行政行為違法;判令市稅務局依法履行向某陽實業等3家公司征收3211萬元應繳稅款的職責。
提**訟后,桐城市院協同市稅務局與某陽實業等公司進行座談,現場督促該3家公司及時繳納欠繳稅款。2020年11月4日,市稅務局將該3家公司所欠稅款及滯納金全部征繳到位,后向桐城市院提交撤回**申請書及稅款繳納等相關材料。
桐城市院經審查認為,市稅務局已履職到位,遂決定撤回**。2020年12月2日,桐城市**裁定準許桐城市院撤回**。
【典型意義】
房地產項目開發中欠繳稅款問題易發多發,破壞稅收管理秩序,影響國有財產收入,實踐中往往因專業性強,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隱蔽性。檢察機關應當依法調查核實,充分運用磋商、檢察建議、提**訟等多種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合力保護好國有財產。
山東省威海市****
督促收回國有閑置土地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閑置土地 提供法律支持
【要旨】
針對國有建設用地閑置問題,檢察機關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收回,并針對收回土地需報經**批準導致周期較長問題,持續跟進監督,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某公司以出讓的方式獲得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兩宗計378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威海市國土資源局與該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涉案兩宗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出讓價款為8876.157萬元,宗地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不低于135976萬元,某公司應在2014年1月19日前動工,2015年7月19日前竣工。2013年7月19日、7月20日威海市國土資源局與該公司簽訂《交地確認書》,威海市國土資源局將涉案378畝兩宗土地交付給該公司。截至2018年5月,涉案公司未按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造成國有土地閑置,威海市國土資源局(2018年12月機構改革后更名為威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亦未依法予以收回。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5月,威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院)在辦案中發現轄區378畝國有土地閑置達兩年以上。因案情重大且涉及市屬行政機關,經開區院立即向威海市****(以下簡稱威海市院)報告。威海市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并成立以檢察長為辦案組長、市區兩級院參加的辦案組。通過現場勘驗拍照、調取相關書證、詢問涉案企業相關負責人、向經開區管委和經開區建設局調查了解情況后,查明:涉案土地未如期開發建設系某公司自身原因導致,不屬于**、**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動工開發延遲。該公司自取得涉案宗地以來,僅投資1033.09萬元對土地進行開挖平整、車間樁基施工等基礎建設,投資額不足25%。涉案兩宗閑置土地除場地被平整、四周設有圍擋外沒有任何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設施。
2018年9月29日,威海市院向威海市國土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無償收回國有閑置土地使用權。同年11月29日,威海市國土資源局回復稱已開展閑置土地調查,正在做無償收回的后續工作。2018年12月機構改革后,威海市國土資源局更名為威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收到回復后,檢察機關積極與市區兩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接,了解無償收回土地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積極協調威海市**、經開區管委,督促和支持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加快推動涉案土地的無償收回。威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2019年1月29日就涉案土地閑置事項召開聽證會,同年4月1日向威海市**上報《關于無償收回某公司兩宗閑置土地使用權的請示》;同年4月24日,在收到威海市**作出的《關于無償收回某公司兩宗閑置土地使用權的批復》后,該局作出了《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某公司不服,分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在復議、訴訟期間,檢察機關多次與市區兩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召開座談會,就庭審答辯、證據材料收集等提供法律支持。2020年9月30日,山東省****作出維持威海市**批準作出的《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的復議決定。**一審、二審均支持了**收回涉案閑置土地的決定。2021年4月28日判決生效后,威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立即將涉案378畝土地納入威海市**土地儲備。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監督行政機關收回國有閑置土地類案件中,應考慮行政機關收回土地需報經**批準、整改周期較長的特點,對法定回復期內未整改到位的,應當繼續跟進調查,而不能一概認定為“到期未整改”。對經調查發現主管行政機關正在積極履職的,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了解行政機關履職的難點痛點,持續跟進監督,與行政機關加強溝通協調,督促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行職責。針對該案閑置土地面積大、時間長、收回難度大的“硬骨頭”案件,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一體化辦案、領導包案的優勢,合力攻堅,確保檢察建議落實落地做成剛性。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
督促追繳**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國有財產保護 **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 多個行政違法行為 確認違法
【要旨】
行政機關對民用建筑項目未繳納**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以下簡稱人防費)即違規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準許開工建設,但又怠于追繳人防費,檢察機關可以對行政機關的違法發證行為和怠于追繳行為一并提**訟,分別提出確認違法和履行職責的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白沙縣住建局)對部分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在未收取人防費的情況下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后也未依法追繳,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白沙縣院)在開展國有資產專項監督活動中發現本案線索,并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調查。調查發現,2013年至2015年期間,該縣60多個建設工程項目未繳納人防費,2016年至2019年無欠繳情形。2019年4月28日,該院依法向白沙縣住建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追繳,對全縣應當繳納人防費的項目進行排查并追繳。
2019年6月10日,白沙縣住建局書面回復稱“已印發69份《關于補繳人防易地建設費的通知》,送達58份,不能送達11份。對逾期不繳納人防費的將依法移交**申請強制執行。”經檢察機關跟進監督,白沙縣住建局除了作出上述通知,未采取其他措施,且送達沒有制作送達回證或者回執,送達幾份亦不清楚,部分欠繳人表示未收到該通知書。另據調查,該局在發出該通知書后長達一年零四個月的時間內,只進行部分補充簽收補繳通知書,沒有催告繳納,沒有作出征收決定,也沒有采取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有效措施進行追繳。截至2020年9月24日,僅追回11個建設工程項目人防費38萬余元。
【訴訟過程】
2020年10月28日,白沙縣院根據海南省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域異地管轄的規定向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以下簡稱昌江縣**)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在2013年至2015年期間未按規定收取人防費即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為違法;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對2013年至2015年期間白沙黎族自治縣欠繳的人防費追繳的法定職責(截至**時有55個建設項目欠繳人防費,欠繳總額為452.83萬元)。同年11月23日,昌江縣**在請示海南省高級****后,將該案移交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白沙縣**)審理。2021年5月18日,白沙縣**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圍繞白沙縣住建局未收取人防費即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政行為違法以及怠于履行追繳人防費職責等問題進行舉證和論述,白沙縣住建局當庭表示認可檢察機關**意見,將積極進行整改。7月12日,**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白沙縣住建局積極履行追繳職責。一是向欠費項目業主下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追繳決定書》,限期補繳,對未簽收的,在《海南日報》刊登公告催繳;二是對拒不繳納費用的申請**強制執行;三是將追繳工作納入本單位“查堵點、破難題、促發展”活動中監督落實。目前,已追繳36個建設項目共計2029160.24元,9個建設項目進入催告程序,10個建設項目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針對行政機關未收取人防費即發放許可證的違法行為,以及未積極追繳人防費的怠于履職行為,檢察機關在**中分別提出確認違法和履行職責的訴訟請求,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實現公益訴訟目的最大化。本案中,檢察機關堅持以修復公益、避免國有財產損失為核心,在立案、發出檢察建議、提**訟等環節持續跟進監督,推動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全面整改。
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
督促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閑置土地認定 督促無償收回
【要旨】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檢察機關可以督促自然資源部門依法調查并認定涉案宗地構成閑置,對因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督促自然資源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30日,嘉興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電公司”)與原浙江省嘉興市國土局(后變更為嘉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光電公司以2606萬元取得嘉興市秀洲區某鎮113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劃建設5幢廠房及培訓、研發中心等房屋。合同約定涉案宗地建設項目在2012年1月31日之前開工。
2011年12月,光電公司僅為其中兩幢廠房樁基辦理施工許可并實施作業,之后無其他開發建設行為,造成涉案國有土地上建設項目停滯。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7年9月,嘉興市秀洲區****(以下簡稱“秀洲區院”)在辦案中發現該國有土地閑置問題線索,向上級**匯報相關情況。2018年3月21日,秀洲區院立案調查。
秀洲區院經現場勘驗,調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等證據材料,詢問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某鎮**等相關工作人員,查明光電公司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未動工開發,導致國有土地長期閑置的事實。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對于何為“動工開發”,該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動工開發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后,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約定的建設項目動工開發日期為2012年1月31日之前,但光電公司僅于2011年12月為其中兩幢廠房樁基辦理施工許可并實施了樁基作業,之后便未進行其他實質性開發建設行為,秀洲區院認為該情形不符合“動工開發”的規定和約定,涉嫌構成閑置土地。
根據《中華****土地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2018年5月7日,秀洲區院向原嘉興市國土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該局對光電公司閑置土地的違法行為,依法啟動調查、認定工作。檢察建議發出后,原嘉興市國土局于2018年8月13日開展調查,并于9月5日向光電公司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11月6日,作出《閑置土地認定書》,并在其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了涉案閑置土地的相關信息。
在原嘉興市國土局認定閑置土地后,秀洲區院對行政機關履職情況和國家利益受損情況繼續跟進調查。從某鎮**調取雙方歷年來形成的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往來函件,查明原嘉興市國土局于2011年1月19日交付113畝建設項目用地后,并沒有發生因**原因導致光電公司客觀上無法按期動工開發的規劃、面積、用途改變等情形。在嘉興市兩級檢察機關的督促、推動下,并經嘉興市****批準,原嘉興市國土局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決定依法無償收回涉案閑置土地使用權。2019年1月22日,嘉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嘉興日報》公告注銷涉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光電公司不服,向浙江省****申請行政復議,最終省**維持原決定。光電公司又向嘉興市中級****、浙江省高級****提起行政訴訟和提出上訴,均被依法駁回。在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期間,嘉興市兩級檢察機關積極與相關部門溝通,提供法律意見,為行政機關決策提供參考。
【典型意義】
土地是國民經濟的物質基礎,土地閑置使有限的國土資源得不到有效利用,是社會財富的巨大浪費。對于部分企業因自身原因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遲遲不開工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首先通過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土地閑置認定,跟進督促、支持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置決定。在后續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期間,檢察機關可以立足職能,支持行政機關積極應訴,共同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福建省惠安縣****
督促收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檢審協作
【要旨】
針對行政機關怠于催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導致國有財產處于流失狀態,檢察機關可以綜合運用多種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并持續跟進監督,確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及滯納金全額收繳到位。
【基本案情】
福建省惠安縣****(以下簡稱“惠安縣院”)在走訪惠安縣審計局時發現,惠安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置業公司)逾期未繳納國有土地出讓收入,惠安縣國土資源局怠于向某置業公司催繳國有土地出讓收入、違約金,國有財產處于流失狀態。
【調查和督促履職】
惠安縣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經調查核實查明,2017年10月25日,福建省惠安縣國土資源局就惠安縣某片區的A、B、C三塊土地與惠安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置業公司)分別簽訂三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約定:某置業公司應于2017年11月25日前繳納第一期土地出讓金63650萬元,應于2018年1月25日前繳納第二期土地出讓金63650萬元;若逾期未繳納,應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繳納違約金;若延期支付土地出讓金超過60日,經催繳后仍不能支付的,惠安縣國土資源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賠償損失。某置業公司除了在合同簽訂前繳納14000萬元履約保證金外,沒有支付其他款項。
8月1日,惠安縣院向惠安縣國土資源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某置業公司繳納土地出讓收入、違約金或依法解除土地出讓合同并承擔賠償責任。惠安縣國土資源局收到檢察建議后,催促某置業公司于同年9月5日繳清C地塊土地出讓收入、違約金合計47765.5萬元。2018年9月17日,惠安縣國土資源局將上述情況函告惠安縣院,并表示如果某置業公司逾期交款將上報縣**批準后,解除與其簽訂的《出讓合同》,并追究其違約的相關法律責任。2018年12月6日,惠安縣院跟進監督中發現某置業公司在2018年9月17日之后未再繼續交納土地出讓收入、違約金,且未依照惠安縣國土資源局《土地出讓金催款通知》的要求于2018年11月30日繳清全部土地出讓收入、違約金。惠安縣院組織縣國土資源局、某置業公司相關負責人等召開圓桌會議,就收繳剩余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及滯納金形成方案、達成共識。經惠安縣院持續跟進監督,惠安縣自然資源局已催繳全部的土地出讓收入12.73億元及違約金8165.5萬元。
在個案辦理的基礎上,惠安縣院與惠安縣審計局建立協作工作機制,并通過聯席會議、定期通報等方式促進機制進一步落實。惠安縣審計局定期向該院移送《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意見》,截至2022年6月,惠安縣院從中發現線索61條,立案辦理46件,督促相關行政機關追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及滯納金、耕地占用稅、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其他國有財產總計13.78億元。
【典型意義】
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線索來源不足難題,檢察機關加強與審計機關協作配合,開展案件線索“雙向移送”,并建立長效機制,有效拓寬公益訴訟案件線索來源渠道。檢察機關綜合運用多種方式,積極主動爭取**委、**支持,有效化解辦案阻力壓力,持續跟進監督,確保巨額國有財產及時收繳到位,切實有效地維護了國家利益。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
督促收繳水資源稅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國有財產保護 水資源稅 自備井監管
【要旨】
針對行政機關在推進國家水資源費改稅新政策實施中,對企業利用自備井違規用水未監管到位,未依法征收水資源稅的情況,檢察機關督促行政機關共同落實監管職責,保障國家稅收,維護國家利益。
【基本案情】
長期以來,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西部工業集聚區內的多數企業利用自備井違規用水,未辦理取水許可證、安裝取水計量設施,也沒有依法繳納水資源稅,造成水資源的浪費和國家稅收的流失。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5月,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以下簡稱中站區院)在開展轄區資源保護專項活動中發現該線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通過深入轄區62家企業現場取證、查閱臺賬,對企業自備井使用以及水資源稅繳納情況進行調查,發現尚有36家企業未辦理取水許可證,也未繳納水資源稅。經進一步調查,發現大部分企業為化工企業,用水量大,已繳稅的企業僅2020年前五個月繳納的水資源稅就達上千萬元。36家企業違規取用水、未繳納水資源稅,不僅破壞國家水資源管理秩序,還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中站區院通過調取行政機關工作落實情況證據材料,向水利、稅務監管職能部門了解情況,詢問相關用水企業、商戶等,進一步查明:根據河南省2017年12月1日出臺的《河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和《河南省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明確稅務部門負責稅務登記、稅款征收及涉稅違法行為的處罰,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納稅人取用水信息的核實以及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等職責分工。厘清行政機關的職責后,檢察機關認為,中站區水利、稅務部門履行自備井監管和推進費改稅政策落實工作不到位,致使水資源被破壞、國家稅收損失,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020年7月3日,中站區院向該區水利、稅務部門公開送達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共同履行監管職責和政策落實職責,對問題用水企業依法規范用水并征收水資源稅;加強協調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排查整改,推進對水資源稅政策的全面落實,維護國家水資源稅收利益。
檢察建議發出后,中站區院對轄區水資源稅存在的問題向區委、區人大作了專題報告,指出現狀和問題,提出解決對策。中站區委和區人大高度重視,由區**責令區**門牽頭,協調、組織相關部門合力推進費改稅落實工作。水利和稅務部門抽調人員,制定措施和工作推進時間表,向涉案企業聯合制發通知,印發宣傳材料,深入全區自備井用水企業進行宣傳和問題排查,對存在的問題登記造冊,簡化辦事流程,短期內取得明顯成效,多家企業主動辦理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稅。隨后,兩部門根據各自行政職責明確工作流程,建立企業用水計劃申請、**門定期抄表上傳、稅務部門通知依法繳稅的一體化工作網絡平臺,健全水資源保護和水資源稅征收剛性保障長效機制,全面鋪開費改稅政策。截至2021年底,除部分企業接通自來水源外,轄區內59家用水企業均辦理了取水許可證并繳納了水資源稅。該區水資源稅收逐年增長,2019年為1446.45萬元,2020年達2742.23萬元,2021年達2838.89萬元。
【典型意義】
水資源費改稅是根據****、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開展的一項水資源改革工作,意義重大。檢察機關針對新政策落實過程中存在的行政部門職能銜接不暢、缺乏協作配合等問題,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積極能動履職,協調相關行政部門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合力推進國家政策的順利落地,建立完善水資源保護和國家水資源稅征收的長效保障機制,有效維護國家利益,助力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上海市虹口區****
督促追回國有財產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國有財產保護 支持** 監檢銜接
【要旨】
針對國企改制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履行監管職責;向涉案國企制發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并支持**挽回國資損失。同時將履職中發現的職務**線索及時移送監察機關,并建立案件線索雙向移送反饋工作機制,形成國有資產保護合力。
【基本案情】
上海市虹口區物華路某大樓原系國有資產,改制后部分樓層房屋產權劃歸區屬國有企業上海A(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集團”),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導致該樓部分房屋失管失控,被他人擅自出售、出租、多次抵押用于擔保債權牟利,被多家**查封,面臨強制執行,致使國有資產遭受重大損失,且存在損失進一步擴大風險。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5月,上海市虹口區****(以下簡稱“虹口區院”)收到實名舉報,反映某大樓6樓被他人非法抵押,隨即對該線索開展初步調查。經查,某大樓1-3樓、4樓部分、6樓同屬國有資產,歸屬于A集團的全資子公司上海市虹口區B資產經營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所有。經2001、2003年兩次改制,B公司由國有企業變為自然人持股的非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上述房屋產權明確劃歸A集團所有,不列入資產評估范圍,但改制后A集團一直未就上述房屋主張所有權,房屋產權仍登記在B公司名下。虹口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國資委)在改制審批中未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在對A集團歷年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及**處置中也未就該問題進行調查糾正,致使上述房屋在十五年間被B公司出售出租、多次抵押擔保,相關出售價款、擔保獲利和租金收益被非法占有。
虹口區院于2018年5月立案后,采取多種調查方式,向區國資委、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A集團等單位調查取證。包括詢問B公司法定代表人樂某某獲取直接言詞證據,調用司**計參與辦案,對B公司財務賬冊進行查閱、**,形成書面證據材料,從主客觀兩方面構建完整證據鏈,查清全案事實。
根據《中華****公司法》《中華****企業國有資產法》等規定,區國資委應當履行國資監管職責,督促A集團履行國資保護主體責任。為防止國資損失進一步擴大,虹口區院主動向區委匯報案件進展情況得到支持,于2018年7月23日向區國資委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行政監管職責,責令A集團收回相關房屋產權及租金,對房屋出售行為及售房款分配問題進行查證,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損失。
區國資委收到檢察建議后成立專項工作組。由于相關房屋已被多次擅自處分,設立多項擔保物權,民商事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完整追回全部產權難度極大,區國資委多次到虹口區院商討可行性方案,并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國資流失數額進行審計。為防范司法拍賣加劇損害風險,針對B公司的無權處分行為,虹口區院延伸辦案職能,依法支持A集團向**提起民事訴訟。經多方共同努力,某大樓房屋抵押問題得到妥善處置,部分產權被A集團收回,B公司非法出售獲利、非法出租租金收入和孳息全額退回,累計追回損失共計3000多萬元。
在妥善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同時,虹口區院將發現的涉嫌職務**線索移送虹口區監察委員會調查。2020年3月31日,虹口區****對樂某某犯**罪一案作出判決,判處**及罰金。為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和監察機關在國有財產保護領域的協作配合,虹口區院與虹口區監察委會簽《關于案件線索移送反饋機制的意見》。還根據調查中發現A集團在國有資產管理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制發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幫助堵漏建制,完善企業治理,有效防范國有資產流失。
【典型意義】
涉及國有企業國有財產保護的公益訴訟案件,一般存在涉案金額多、時間跨度長、辦案阻力大、因歷史遺留問題導致法律關系錯綜復雜等特點,檢察機關應當靈活運用多種調查取證方式和手段,瞄準關鍵環節、關鍵人物,全面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多渠道多舉措積極推動挽回損失。本案中,檢察機關在收集客觀書面證據的同時準確認定行政機關職責及違法行為,注重獲取關鍵核心人員的言詞證據,順利突破案件。在制發檢察建議后,檢察機關加強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會商,通過支持**的方式,避免國有資產進一步流失,同時對發現的職務**線索移送監察機關,加強監檢協作配合,實現懲治職務**與保護國有財產的雙重效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良慶區****
督促履行耕地占用稅稅收協助職責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國有財產保護 耕地占用稅 涉稅信息 稅收協助
【要旨】
檢察機關針對耕地占用稅征收中由于稅收協助職責履行不到位,導致非法占用耕地涉稅信息未移送、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機制不健全、稅收征管協同不足等問題,依法督促相關協助機關全面履職,推動堵漏增收。
【基本案情】
因相關職能部門未及時提供涉稅信息,導致稅務機關無法掌握非法占用耕地涉稅信息,稅源無法管控,對非法占用耕地的廣西某市場開發有限公司、南寧市某投資有限公司等實際用地人未能及時征繳耕地占用稅,造成國有財產流失,損害了國家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12月,廣西南寧市良慶區****(以下簡稱良慶區院)在辦理一起督促稅收征管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國家**南寧市良慶區稅務局(以下簡稱區稅務局)反映因稅收協助職責履行不到位、涉稅信息不對稱,無法全面有效管控非法占用耕地稅收稅源。2021年4月至7月,良慶區院在開展專項監督活動中,進一步印證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稅收協助機關未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稅收保障條例》規定,及時向稅務部門提供查處的違法占用耕地涉稅信息,耕地占用稅征管存在“跑冒滴漏”問題,遂于8月27日立案。辦案組通過調閱相關部門行政處罰案卷、核實其向稅務機關移送涉稅信息情況,走訪稅務部門了解稅收協助工作落實中存在的問題等方式查明,南寧市良慶區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區自然資源局)和南寧市良慶區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城管局,集中行使城區非法占地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在行使非法占用耕地執法權過程中,未及時將掌握的非法占用耕地等涉稅信息移送稅務機關,導致區稅務局未能及時征繳耕地占用稅,損害了國家利益。
同年9月18日,良慶區院向區城管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履行稅收協助職責,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查處的非法占用耕地涉案單位或個人涉稅信息,協同稅務等相關部門建立耕地占用稅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防止稅收流失。
檢察建議發出后,良慶區院主動向城區**委、**報告案件辦理情況。城區**委、**主要領導高度重視,要求相關部門通力合作,加強耕地占用稅稅源管控,更好發揮以稅護耕地作用,并邀請檢察機關同步監督落實,加快構建城區“**政領導、稅務主責、部門合作、司法保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綜合治稅體系。隨后,良慶區院持續跟進監督,及時跟進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部門提供非法占用耕地涉稅信息情況和稅務部門稅收征繳追繳工作情況。截至2022年3月底,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部門共向稅務部門提供涉稅信息12條,共征繳耕地占用稅86萬余元。
為強化訴源治理,良慶區院積極協同稅務等相關部門分析查找落實稅收協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豐富細化涉稅信息交換共享范圍,推動建立健全稅收保障工作機制。城區**專門出臺了《關于開展城區綜合治稅工作的實施方案》,成立城區綜合治稅專門機構,明確城區13個機關單位綜合治稅信息交換與共享的清單,全面暢通包括耕地占用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增值稅等多個稅種涉稅信息交換共享路徑。
【典型意義】
公益訴訟檢察既是“督促之訴”,也是“協同之訴”。檢察機關通過辦案督促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同時,積極能動履職,推動解決稅收協助職責履行不到位、涉稅信息共享不充分、征稅多方協同力不足等問題,通過個案辦理推動系統綜合治理,既解決了涉稅信息不暢、涉稅源頭管控不嚴、征管不到位等問題,又協同推動加強稅源管控,堵塞稅收漏洞,規范稅收秩序,建立健全社會綜合治稅體系。
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
督促整治
占用代征城市道路建設用地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國有財產保護 代征城市道路建設用地
【要旨】
針對擅自占用代征城市道路建設用地的問題,檢察機關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推動區域同類問題全面治理、系統治理,切實保護國家利益。
【基本案情】
位于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某村Q宗地,為原陜西省A學校的代征城市道路建設用地(以下簡稱代征路),面積4.945畝。2003年,項目建設單位將該代征路移交至西安市市政設施管理中心管理。2019年12月,雁塔區某村村民孫某與該村簽訂案涉地塊的租賃合同,期限二十年,年租金3000元。孫某對代征路進行硬化后,隱瞞代征路權屬,將案涉地塊以年租金62萬元的價格租給B大學作為停車場使用,租期兩年。2020年5月26日,B大學向孫某賬戶轉入租金及稅費719460.4元。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3月,西安市****(以下簡稱西安市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本案線索,交西安市雁塔區****(以下簡稱雁塔區院)辦理。雁塔區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通過查閱刑事案件卷宗、調取案涉土地地籍資料、現場勘查、無人機拍攝、詢問相關人員等多種方式,查明了案涉代征路被非法占用的事實。
2021年6月9日,雁塔區院向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對案涉代征路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同時,向B大學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挽回國有資產損失。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收到建議后,交由其下屬單位西安市市政設施管理中心辦理,西安市市政設施管理中心依據《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對孫某未經許可擅自占用代征路的行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2021年7月10日至23日,孫某先后4次向B大學轉賬返還租金及稅費719460.4元。同年8月30日,繳納罰款5000元。西安市市政設施管理中心依照相關規定同意B大學臨時占用該處代征路。為推動雁塔區的代征路監督管理工作,雁塔區院和西安市雁塔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先后4次召開座談會,6次現場查看轄區內30余處代征路現狀,發現違規臨時建設2處、堆放建筑垃圾1處等非法占用代征路情形。雁塔區院督促雁塔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漳滸寨街道辦事處等單位依法履職,代征路上的建筑垃圾被及時清理,兩處違規臨時建設已被拆除。
為推動西安市的代征路監督管理工作,西安市院先后2次與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西安市市政設施管理中心進行座談,推動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于2021年9月印發《關于加強代征路管理的通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代征路管理專項整治活動,對全市694處代征路臺賬進行全面梳理和完善,并逐一核查,其中614條代征路已竣工并通車使用,其余80處待建代征路的養護管理事項全部移交至各區縣城管局管理。
【典型意義】
代征城市道路建設用地一般按照城市規劃隨建設項目用地一并劃撥或出讓,并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移交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因城市道路規劃與道路建設之間存在較長間隔,相關規劃部門、建設部門和實際監管部門因信息不暢等原因容易導致代征路長期被非法占用。本案中,檢察機關積極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推動行政機關依法監管案涉代征路,挽回國有資產損失。同時,通過辦理類案,推動行政機關對全市代征路依法規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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