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工資個人所得稅怎么算(2021工資個人所得稅計算)
前沿拓展: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因擁有“債權”和“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
一、“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范圍
◆“利息”,即貨幣的“使用費”,是貨幣所有人(債權人)因貸出貨幣或貨幣資本而從借款人(債務人)處所獲得的“報酬”。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和各種“債券利息”,以及“墊付款”、“延期付款”等利息。
利息
◆“股息”,即“股票的利息”,是上市公司從提取了“公益金”、以及“公積金”的“稅后利潤”中,按照“股息率”分發給企業股東的“收益”。
股息率的計算公式
◆“紅利”,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剩余利潤”。
◆“股息”和“紅利”都是公司給予股東的“回報”,經常被合起來稱作“股利”。不過,事實上二者卻有著本質的區別。
股息紅利
※“股息”和“紅利”的區別:
“股息”的“利率”(或“股息率”)是固定的(特別是對“優先股”而言),而“紅利”的“數額”通常是不確定的,會隨著公司每年“可分配盈余”的多少而“上下浮動”。
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個稅計算
(一)適用利率
適用比例稅率20%。
【注意】
●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聯交所上市的“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由“H股公司”按照20%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
●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聯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由“**結算”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
滬港通、深港通股票市場交易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市場個人投資者投資“A股”或者投資“內地基金”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由“A股上市公司”按10%代扣個人所得稅
(二)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20%)
(三)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次”計征個人所得稅,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對居民個人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式
※特殊情形
①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利),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②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企業出資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的稅務處理
③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注意】
●企業購買車輛并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考慮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個人所得稅
●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
三、“減、免稅優惠”相關政策
(一)利息
利息
1、免稅
★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債券利息收入。
★自2008年10月9日起,個人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含“個人結算賬戶”的存款利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
2、減稅
對個人投資者持有2019年~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利息減免優惠政策
(二)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
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
◆“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上述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 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注意】
●“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上述市場或系統“取得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且“連續持股”。
●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也按上述政策執行。
紅利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 1 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轉讓股票時計征。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掛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上述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舉例說明
托尼A持有某上市公司的“限售股”若干,解禁日為2021年7月1日。在2021年6月1日、2021年12月1日分別取得“股息、紅利所得”600萬和200萬。
則托尼A取得兩次“股息、紅利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分別為多少?
① 2021年6月1日取得“股息、紅利所得”的個稅處理
由于2021年6月1日托尼A所持“限售股”尚未解禁,在“限售股”解禁前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 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托尼A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600×50%×20%=60(萬元)
② 2021年12月1日分別取得“股息、紅利所得”的個稅處理
由于“持股期限”自“解禁日”起計算,托尼A所持“限售股”于2021年7月1日解禁,到2021年12月1日取得“股息、紅利所得”時,“持股期限”屬于“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情形。
托尼A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托尼A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00×50%×20%=20(萬元)
四、“轉增股本”涉及到的個稅處理
(一)“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
“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轉增股本的稅務處理
(二)“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并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注意】
●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
●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三)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
◆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于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企業股權后“轉增股本”,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即: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然后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
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四)舉例說明
深圳A公司原賬面資產總額為6000萬元,負債為1000萬元,所有者權益為5000萬元,其中股本為2000萬元,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合計3000萬元。自然人托尼B和托尼C向深圳A公司原股東購買100%股權,股權收購總價為4500萬元。收購完成后,甲公司將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3000萬元轉增股本。
則自然人托尼B和托尼C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①不征稅部分
新股東(托尼B和托尼C)以“低于企業凈資產”的價格收購股權,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于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托尼B和托尼C)取得“盈余公積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不征稅部分為:4500-2000=2500萬元
②征稅部分
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托尼B和托尼C)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征稅部分為:5000-4500=500萬元
>>新股東(托尼B和托尼C)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500*20%=100萬元
因此,自然人托尼B和托尼C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共計100萬元。
以上,就是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相關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本文主要內容回顧:
一、“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范圍
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個稅計算
三、“減、免稅優惠”相關政策
四、“轉增股本”涉及到的個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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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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