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二胎新政策獎勵(福州二胎獎勵政策規定)
前沿拓展:
福建省二胎新政策獎勵
原來的獨生子女父母,可以按原來的政策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全面開放二孩政策后,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再發放獨生子女獎勵。
法治周末記者 王京仔
資料圖。
“雖然我不可能再回去工作,但聽到這一消息還是很高興的。”當看到朋友圈推送的“超生即辭退制度或取消”的**時,作為“過來人”的李梅(化名)有些感慨,2012年,因為小女兒的到來她丟了教師的工作。
10月25日,在全國人大機關辦公樓一會議室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透露的一則審查意見牽動著許多“超生”家庭。
5個月前,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全興等4名勞動法領域專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遞交了審查建議稿,提出廣東、云南等省地方立法中關于“超生即辭退”的規定違反法律。
10月25日上午,在全國人大機關辦公樓一會議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向四位審查建議人當面反饋了審查意見。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分別向廣東、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省的地方人大發函,建議這些省份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規定適時作出修改。
超生即辭退
“還是覺得一個孩子太孤單,而且我們也還養得起。”當小女兒意外來到時,李梅和丈夫思索很久還是決定留下這個孩子。
從正式備孕開始,李梅成為了“超生大軍”中的一員,丈夫做生意,而身為江蘇一公立學校教師的她就成了高危人員,去外地、不上戶口或上別人戶口等是她陸續從“前輩”們那里聽來的規避風險的手段。
“我既不想孩子成為黑戶,更不想她成為別人家的孩子。”雖然沒有刻意宣揚,但當計生人員找上門的時候,李梅早有心理準備,交了社會撫養費,小女兒也正式成為家中一員。
“以前我們那有不少公職人員、老師因為超生被開除。”當單位告知李梅“需要辭職”的情況時,沒等單位開除,2012年年底,李梅就自己辭了職。
盡管當時江蘇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超生要被辭退,但其第45條規定,公民違反規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單位以及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管理責任的負責人當年不得被表彰或者獎勵”,故而“超生即辭退”成了不少單位的慣例。
而超生與辭退掛鉤的現象絕非一地獨有,甚至不僅僅關乎“體制內”人員。
2012年7月,廣東佛山李女士產下第二個孩子,休產假期間,公司多次要求其提供第二胎的準生材料,但李一直未提供。當年10月,公司認為其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屬于員工行為準則中的**行為,解除了與李女士的勞動合同。
而淡女士在北京一家傳媒公司工作近6年后,也因超生丟了工作,盡管她與公司簽訂的合同2016年才到期。因為未提供生育服務證,公司不予批準淡女士的產假,后以其曠工為由解除了雙方勞動關系。
然而,2015年,李女士和淡女士都訴諸**要求賠償金后,兩案卻有截然不同的結果:北京市第二中級**院判決傳媒公司支付淡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員工違法生育二胎,應由主管的行政部門處理,用人單位無權處罰或開除”;而廣東的**則認可了李女士公司的說法,認為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違法。
“超生即辭退”認定不同的背后是各地立法的不同,北京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雖然有關于超生員工“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規定,但并未明確規定予以開除;而當時廣東省則除規定國家機關等超生職工予以開除外,還明確規定“其他單位和組織對其超生職工依據其單位勞動管理制度予以處理”。
多地將修改法規
隨著2016年全面二胎政策的放開,“超生即辭退”的制度也面臨著挑戰,30多個省市其后陸續修訂了當地的計劃生育條例。
然而,廣東、云南、貴州等7省的規定中,仍明確了對于超生人員給予開除處分的情形。
盡管沒有了對于其他單位和組織人員的規定,然而,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的超生員工仍“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且對于超生人員,5年內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不予招工、錄(聘)用;7年內不得享受公費醫療福利等。
海南、云南和貴州也和廣東一樣規定了超生予以開除處分,而福建、江西等地則規定了“情節嚴重的”,國家工作人員予以開除公職并報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則參照國家工作人員來執行。
在發現7省新修訂的地方立法中仍有“超生即辭退”的規定后,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全興等4名勞動法領域專家在綜合意見的基礎上,歷時兩個月形成建議稿,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了審查建議。
審查建議認為,計生條例作為地方性法規,其規定對違規超生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法相抵觸,計劃生育法雖然有對違規超生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的規定,但并未明確為最嚴厲的開除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法中也未規定超生為用人單位可以即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公民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是違反其對國家的公民義務,而非違反其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義務。”王全興公開解釋道,超生違反了公民對國家的義務,應繳納社會撫養費,但不違反作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義務,以干預勞動關系的方式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
在收到備案審查建議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函告了建議稿中提到的7省人大常委會,要求其說明情況,遼寧和貴州兩地均表示將適時啟動對計生條例的修改程序。
而廣東、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省則提出了不同意見,他們提出計生條例規定開除或解聘的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等體制內職工,是對體制內超生人員的從嚴管理,與勞動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則并不抵觸,且多年來,超生“**”處理形成了一定社會共識等。
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終一錘定音。
其審查意見認為,根據計生法規定,除國家人員之外的人員,超生的要給予紀律處分,而該紀律處分適用主體和處分手段的具體內容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限定,廣東、云南等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關企業對其超生職工給予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已與變化了的情況不再適應,需要進行調整。
9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廣東、云南等5省發出建議函,請他們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對相關條例適時作出修改。
“搶生”家庭盼明確規定
盡管聽到了關于“超生即辭退”修改的好消息,和已經在私立學校工作的李梅不同,廣東的傅新(化名)卻沒能松一口氣。
和丈夫都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她,在2015年9月迎來了他們的小兒子,“晚點生就好了,但我也不能控制”,傅新苦笑道,因為小兒子出生在2016年之前,她成了“搶生”中的一員。
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我覺得都快神經了。”從小兒子出生后,家境普通的傅新對于社會撫養費和開除風險都有著擔憂,她加入了不少2016年“搶生二胎父母”群,注意各地的政策和二胎上戶口新政就成了她每天的必備任務。
“新修訂的規定并沒有對于我們這些搶生情況的明確規定,總不踏實。”傅新回憶著,今天剛聽見福建的二胎媽媽上了戶口,沒有處罰也沒有開除;第二天群里就加了一位被開除的廣東媽媽。
2016年7月,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作出行政判決書,要求黃石港衛計局撤銷對“搶生二胎”的蔣先生作出的《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蔣先生與曾女士系湖北黃石“單獨”夫婦,他們的第二個孩子出生于2013年10月30日。孩子出生13天后的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屆三中全會表決通過“單獨二孩”政策,即夫妻雙方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傅新也聽說了蔣先生的案子,但在和各地“搶生二胎”父母的交流中,她知道很多類似案子還沒有宣判,而更多的還是像她一樣仍不敢上戶,不敢告訴單位的人,“無論是社會撫養費還是處分,就希望有個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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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福建省二胎新政策獎勵
主要的獎勵有以下情況: 現行的《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規定,公民 晚婚晚育 可獲得延長 婚假 、生育假的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草案對上述規定作出了相應修改,“根據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新形勢,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說,延長 產假 獎勵不再是晚婚晚育的專享待遇,依法生育二孩的夫妻也可以享受延長產假的福利待遇。 草案規定夫妻可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刪除了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輔導”等帶有強制服務色彩的內容。 目前的 產假規定 ,《 女職工 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其中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但是生育二胎時,產假將延長。 根據各省指定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不同,二胎獎勵政策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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