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銀行(天津銀行是國企還是私企)
前沿拓展:
天津銀行
天津銀行鉆石客戶標準是年日均存款100萬元以上。天津銀行前身為城市信用社。1996年11月,經****銀行批準,在65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礎上組建為天津城市合作銀行,成為首批獲準組建的5家城市合作銀行之一。
天津銀行獲得榮譽
2016年度榮譽,英國銀行家雜志世界銀行1000強排名中,天津銀行位列第199位,較上年提升12位,英國知名品牌價值評估機構發布的全球銀行品牌價值500強中,天津銀行品牌位列第223位,排名位居天津市法人銀行首位。
吉祥物海鷗,素有海上領航員,安全預報員之稱。海鷗身影遍及五大洲,四大洋,為全世界的人們所熟知。它身形矯健,樣貌乖巧,秉性溫順,親近人類,喜愛隨船飛行,冠以和平,親善的情感特征。
海鷗常在淺灘,巖石或暗礁附近群飛鳴噪,因此,海航者迷途時沿海鷗飛行的方向就能順利找到港口,也能規避觸礁風險。天津銀行和海鷗同處渤海之濱,將生存于天海之間的海鷗作為天津銀行吉祥物,讓客戶倍加親切與信任。
來源:**經濟網
**經濟網北京7月29日訊 **銀**網站昨日公布的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罰決字〔2022〕50號、51號)顯示,2016年9月至2021年9月,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銀行”,01578.HK)上海分行及其分支機構存在以下14宗違法違規行為:向資本金不足的房地產項目提供固定資產貸款;固定資產貸款資金未按規定進行支付管理與控制;以貸收費;質價不符;轉嫁成本;同業業務未實行專營管理;通過同業投資為**購買服務項目提供融資;同業投資違規投向土地儲備項目;對同業投資基礎資產風險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固定資產貸款五級分類不準確;經營性物業貸款用途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未按規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使用情況;個人貸款貸后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依據《中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華****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第七十四條第(三)項,《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七)項,《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七)項,**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對天津銀行上海分行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共計710萬元。
其中,2018年1月、9月,天津銀行上海分行向資本金不足的房地產項目提供固定資產貸款。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天津銀行上海分行同業投資違規投向土地儲備項目。楊俊對上述兩宗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依據《中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對楊俊警告。
相關規定:
《中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中華****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分立、合并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準買賣、**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準買賣**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并發放貸款的;
(二)與借款人串通,違法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
(三)超越、變相超越權限或不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貸款協議的;
(五)與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到位前發放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以下為原文:
拓展知識:
原創文章,作者:九賢互聯網實用分享網編輯,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uuuxu.com/202211154952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