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流程(醫療事故鑒定流程蘇州)
前沿拓展:
醫療事故鑒定流程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流程:1、由申請者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簽定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寫明事情發生的經過及時間、地點,提出申請鑒定的理由;2、提出申請鑒定方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聽證、取證;4、召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議。對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來源:找法網
在實踐中,司法鑒定一般是需要由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來進行鑒定的,出具的意見書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刑事訴訟的當事人需要做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那么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程序是怎么規定的?閱讀完以下找法網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程序是怎么規定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或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醫療事故司法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2、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3、初次鑒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補充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5、重新鑒定。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6、復核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8、出庭。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鑒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說明,回答與鑒定相關的問題。
二、怎樣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申請鑒定和委托鑒定兩種。申請鑒定是指由病人及病人家屬或者醫療機構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委托鑒定是指由衛生行政機關或者**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的鑒定。這兩種鑒定代表了兩種不同的鑒定程序。
1、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當按規定交納鑒定費,并提交申請書以及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和證據。2、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受理鑒定申請后,通常要指定承辦人負責輸,對于材料不齊全的,要求醫患雙方補充材料,并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和醫患雙方補充我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在規定的時間內寫出報告和摘要,報送鑒定委員會各委員,由委員會召開鑒定會。
3、在召開鑒定會時,通常會要求醫療機構和病人方面到會陳述積壓自的理由和根據,然后雙方當事人離開會場,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委員進行鑒定。最后作出鑒定報告書,并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申請人。
4、病人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時,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也可以直接向當地******。
三、對醫療事故鑒定不服怎么辦
對于該問題,目前司法界及司法實踐存在不同認識。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鑒定結論分為未外化的、外化的鑒定結論兩種情形,實際上對這兩種情形應區別對待。
一種情形是未外化的鑒定結論。未外化的鑒定結論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未向社會公開,而是作為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使用。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有對醫療事故爭議進行行政處理的法定職責。在此過程中,衛生行政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委托醫學會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也依法享有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并申請再次鑒定的權利。由此可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性質屬于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爭議進行行政處理的依據之一,對這種鑒定結論的審核行為不屬于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持異議,可依法定的方式途徑尋求救濟。
未外化的鑒定結論是否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取決于行政機關最終作出的有關行政行為。如果行政機關未將該鑒定結論作為行政行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對當事人的權益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如果行政機關將鑒定結論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對當事人權益才發生影響,但是這種影響是非常間接的,最終產生實際影響的是行政行為,所以未外化的鑒定結論不具有可訴性。
另一種情形是外化的鑒定結論。外化的鑒定結論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已向社會或者一定人群公開,并對當事人產生某種不利或者有利的后果。如果該當事人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受理。
拓展知識:
原創文章,作者:九賢互聯網實用分享網編輯,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uuuxu.com/202211154945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