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病假規定2021(勞動法病假規定2021上班幾天有病假?)
前沿拓展:
勞動法病假規定2021
病假的規定勞動法中只有非因公負傷的規定,另外還有醫療期的規定,具體病假要求要看各地是否有詳細規定。大部分地區沒有具體規定,因此最低工資80%就成為一個標準。
勞動者享有的病假休息的法定權利,但是為了避免勞動者“泡病假”甚至“虛假病假”的行為。企業對于員工的病假申請流程及相關病假材料進行事先規范,來防止和控制員工的前述行為,如果員工申請病假時提交的診療單并非公司規定級別的醫院出具,公司能否拒絕該員工的病假申請呢?
經典案例
甲于2003年11月1日進入A公司工作,擔任生產部輔助工崗位,雙方簽訂的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無固定期限,甲最后出勤至2020年9月30日。
A公司《員工手冊》中規定,員工申請病假的,須填寫《請假單》,經權限人審批后生效。病假2天內的,提供醫院證明;超過2天(含)的,員工還須憑區級以上醫院醫生診斷并出具的《病情證明單》、病歷卡、住院證明等申請病假休息。
甲自2020年10月起多次至社區就診,經診斷為L4-5椎間盤突出,腰椎輕度退行性變,該醫院分五次為甲出具建議休息1-2周的診斷證明。2020年10月8日起甲請病假,并已將上述疾病社區醫院診斷證明及病史資料郵寄送達A公司。A公司認為甲申請病假期限超過2天,應當提交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未通過甲的病假申請,并多次通知甲補充提供就診證明。后2020年11月10日,甲又至區級醫院放射科檢查,僅有檢查報告,該院未出具病假單。甲休假期間,A公司按照事假扣除了其休假期間的工資。
2020年11月23日,A公司向甲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甲自2020年10月9日起,未按規定申請病假,擅自曠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決定從2020年11月23日起與您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2021年1月18日,甲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7000元及工資差額7353元。后仲裁裁決支持了甲的申請。A公司不服仲裁裁決,遂訴至**。
**經審理后認為,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對于勞動者而言,其去醫院就診并持有正規醫院的病情證明單,在向用人單位履行相應的請假手續后,即可依法享受病假待遇。2020年10月8日起甲請病假,并已將上述疾病診斷證明及病史資料郵寄送達A公司。A公司認為不符合其公司員工手冊中“區級以上”醫院的標準,但A公司現并無證據推翻甲病假單、就診記錄的真實性。且甲也多次解釋了系因身體不便才就近就診,并于2020年11月10日至B醫院就診,該醫院診斷的結果與A醫院診斷結果并無相悖。故A公司所稱甲多次提供不符合公司規章制度要求的病假單,屬于擅自缺勤之主張不能成立,不能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遂判決A公司敗訴,應支持違法解除賠償金147000元。
風險提示
公司出于對員工的用工管理,可以在病假管理制度中可以設置病假審批的流程及提交病假材料的醫院等級等要求,但如果員工提交材料不符合公司規定存在瑕疵,公司又無證據推翻診療單的真實性時,也不得因此直接認定員工未經同意休病假屬于曠工,進而解除勞動關系,存在違法解除風險。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當如何進行有效的員工病休假管理,我們建議:
1、設置合理的病假審批流程及審批權限
用人單位基于用工管理自**,可以對病假制度設置審批流程及權限,員工申請病假必須提交審批流程,經權限人審批后生效。緊急情況應在情況穩定后48小時內補走審批流程。另可以根據請假天數,設置不同的審批權限。并可對應員工還須提交的診斷證明材料,以及相應登記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病歷卡、住院證明等佐證材料。事關員工切身利益,規章制度如何確保有效性?我們之前發布的《公司規章制度為何不能約束勞動者?》(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這個問題,可供參考。
2、針對長期病假、經常病假的員工可要求其到指定醫院檢查
勞動者理應尊重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權,如果員工在職期間,需要長期請病假,一般為1個月以上的,或者經常性請病假的,公司可以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指定醫院要求員工就診或復查,但指定的醫院應當在公司轄區合理范圍內,不能為給勞動者就診設置障礙,或增加勞動者的負擔,充分突出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則。
3、未按規定提供診療證明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
如果員工提交的病假資料不符合公司的規定,公司應當第一時間通過郵件或者函件書面通知員工到對應等級醫院或指定醫院進行就診或復查,并要求提供復查的診斷證明期限,或者員工提供資料的醫院進行現場核實,并保留好相應的書面通知及核實的證據。如果員工合理期限內未能提供復查診斷證明又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或者經核實存在虛假、篡改等情形的,公司可依據規章制度對員工的行為進行處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可予以解除勞動關系。【勞動法研186】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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