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不予認定的三個條件(哪些情況不予工傷認定)
前沿拓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一般情況下工傷應當與工作有最直接的關聯性,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本質上來說與工作沒有直接的關聯性,是基于法律的特殊規定將不是工傷的情形擬制為是工傷的情形。
那么,視同工傷與第十四條規定的工傷情形在具體適用上有什么區別呢?在限制性條款的適用上如何把握其中的寬嚴程度呢?
本文摘錄案例中,職工回家處理私事后,在回單位的途中突發疾病**亡,發病的地點就在單位的路邊。如果到了單位發病,可以認為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亡,可以認定為是工亡。那么,在距離單位僅一步之遙的情況下,從公平角度,從人情角度,是否也可以認定為是工亡呢?
裁判摘要
1、突發疾病**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亡視同工傷的,應當同時具備“工作時間”的時間限制和“工作崗位”的空間限制。
2、立法者在對待“視同工傷”情形作出立法時,立法的天平已經有所傾斜,執法者或司法者在適用“視同工傷”的法律條款時,應當嚴格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宜再作擴大解釋。
案例來源
案號:(2021)蘇06行終59號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1日,唐某與鎮**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為敬老院,工作崗位為門衛。
2020年2月27日16時30分,唐某到敬老院上班。18時左右,唐某回家處理私事,請同事徐某代為照看傳達室。唐某在處理完家中事務后,行至敬老院西邊路邊,身體不舒服,趴在電瓶車上,后報120,經搶救無效,于當日**亡。
2020年3月12日,鎮**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2020年4月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唐某家屬不服,向**提**訟,請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一審**認為
唐某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亡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核心的爭議問題在于唐某突發疾病是否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兩要件。
第一,唐某突發疾病是否屬于工作時間范圍。
工作時間通常情況下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
本案中,敬老院對于工作時間的要求是早班8時至16時30分,夜班16時30分至次日8時。2020年2月27日,唐某系上夜班,當日唐某正常交接班后,在18時左右與徐某講要回家處理事情,請徐某代為值班,因此,從唐某離開敬老院外出辦私事,至其返回工作崗位上班這一段時間,應當不屬于其工作時間。
第二,唐某突發疾病地點是否在工作崗位。
“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均沒有被行政法規直接定義,故其適用范圍從立法目的來講存在比較寬泛的解釋,從個案的多樣性來講應具體案情具體分析,結合工傷保險條例原旨等予以綜合考量合理認定。
本案中,唐某具體的工作崗位是門衛,工作地點在門衛值班室。事發當天,敬老院并未指派唐某外出辦事。而路人發現唐某突發疾病的地點系在敬老院西邊路邊,該地點顯然不屬于唐某平時的工作崗位。唐某突發疾病的地點應當是外出辦私事后返回單位的途中,與工作崗位有著本質區別。
第三,“視同工傷”情形應當嚴格把握。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工傷”的情形,第十五條規定了“視同工傷”的情形。一般情況下,疾病本不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范圍,但考慮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與工作原因存在一定的聯系,《工傷保險條例》從而將此類特殊情形作為工傷對待。這就意味著立法者在對待“視同工傷”情形作出立法時,其立法的天平已經有所傾斜,那么執法者或司法者在適用“視同工傷”的法律條款時,就應當嚴格根據法條的規定,不宜再作擴大解釋。
綜上,唐某突發疾病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不符合視同工傷的要件,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當。
判決,判決駁回唐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勞動法江湖
二審**認為
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為唐某在回家處理私事后返回單位途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亡的,視同工傷。
從該規定的立法本意來看,主要是考慮到職工突發疾病**亡可能與工作勞累、工作緊張等因素有關,從而將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擴大到了“突發疾病”情形,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保障勞動者的權益,體現了立法的人文關懷。
但實現該立法目的的同時,還需兼顧社會承受力和社會公平,即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并作出認定,而不能將相關限制性規定的條件作外延或再作放寬性理解。突發疾病**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亡視同工傷的,應當同時具備“工作時間”的時間限制和“工作崗位”的空間限制。
對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通常理解應當是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和上班地點。職工在工作場所內,為滿足職工的生理需要、進行工作前的準備活動、主要工作完成后的收尾活動場所也可包括在工作場所范疇內。
本案中,唐某的工作崗位是門衛,工作地點在門衛值班室,當日工作時間是16時30分至次日8時。唐某在18時左右請他人代為值班離開工作崗位外出辦私事,辦完私事返回單位途中突發疾病,顯然已經脫離了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所應當具備的條件。
唐某家屬主張唐某返回單位的目的是為了回到工作崗位繼續工作,其返回單位途中應當視作工作的開始。
該主張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亡”的情形擴大理解至“職工在返回單位途中突發疾病**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亡”,明顯突破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視同工傷的限定條件,本院不予采信。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拓展知識:
原創文章,作者:九賢互聯網實用分享網編輯,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uuuxu.com/202211144932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