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假直系親屬的范圍
前沿拓展:
喪假直系親屬的范圍
法律分析:喪假直系親屬的范圍:直系親屬的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直系親屬是相互之間有一脈相承的血緣關系的上下各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
法律依據:《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 一、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 **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一天假扣我三千多的工資,這個假太貴了,我請不起。”
據湖南公共頻道《幫女郎》欄目報道,李女士是湖南湘誠廣億文化傳媒公司的女主播,上個月因奶奶意外去世,她向公司請假4天回家奔喪,由于回程超期一天,她的工資被扣除一大半,申訴時還被踢出工作群。
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是明確的法律義務,不是企業想怎么扣就能怎么扣的。
李女士履行了請假手續,也獲批了4天喪假。而且,該4天假期,本質上只是將4個周末(單休本已違反勞動法)調休到一起,真正請的喪假無非就是超出的那1天。
無論該企業找出什么樣的理由扣光李女士底薪,都既無合同依據,更無法律依據。
公司方面認為“奶奶不屬于直系親屬,本來可以不批喪假”。既然只是“本來”,意味著公司承認批準了李女士的喪假,對案件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實質影響。
值得討論的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去世,員工究竟能否按照“直系親屬去世”申請喪假?現行法規關于喪假規定的闕如,直接關系眾多勞動者利益,無疑具有更大的關注價值。
我國民法典只規定了“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并定義了“近親屬”和“家庭成員”,沒有明確界定何為直系親屬。
但根據民法理論,直系親屬一般指具有直接血緣或婚姻關系的人,包括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比如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謂“直系”,主要與“旁系”相對,兄弟姐妹、叔伯姑舅等屬于旁系,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生我者”的“生我者”,顯然屬于直系尊親。
既然祖父母屬于直系親屬,為何包括某些律師同行在內的人竟然認可請喪假時“奶奶不屬于直系親屬”?
這是因為遠在42年前,當時的國家勞動總局和**對“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出了一個通知。
該通知規定,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難以想象,42年前針對“國營企業職工”的連規章都不一定能算的“通知”,竟然就是現行法律法規中關于喪假最權威的規定。除此之外,我們找不到關于喪假更上層的法律法規。
地方對于喪假的完善同樣極少,僅僅少數幾個地方打了一些細微的“補丁”,比如上海、江蘇等地發通知明確了“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亡后可給予喪假和路程假”,陜西**局等則將“一到三天的喪假”明確為三天。
42年后的今天,并非“國營企業職工”的普通勞動者,喪假和路程假到底應該怎么放?這本來不應該是個問題,卻至今仍是個問題,因為具體的法律規定始終闕如。
這些年,關于婚假、生育假等的各種規定越來越多,喪假卻似乎完全不在立法者的關注視野之內。期待個案引發的爭議,能夠推動喪假規定的盡快完善。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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