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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條例-政務公開工作條例

1、政務公開工作條例?一是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不斷擴大主動公開。二是完善依申請公開程序,切實保障申請人及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對少數申請人不當行使申請權,影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正常開展的行為作出必要規范。三是強化便民服務要求,通過加強信息化手段的運用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實效,切實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2、信息公開條例三十九條規?第三

政務公開工作條例?

一是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不斷擴大主動公開。

二是完善依申請公開程序,切實保障申請人及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對少數申請人不當行使申請權,影響**信息公開工作正常開展的行為作出必要規范。

三是強化便民服務要求,通過加強信息化手段的運用提高**信息公開實效,切實發揮**信息對**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

信息公開條例三十九條規?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以**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政務公開條例主要內容?

(2007年4月5日中華****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華****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充分發揮**信息對**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應當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的辦公廳(室)主管本系統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及縣級以上****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一)辦理本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信息的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各級****應當積極推進**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應當加強**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信息公**臺建設,推進**信息公**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二章 公開的主體和范圍

第十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信息公開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協調機制。行政機關公開**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公開**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編制、公布的**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等內容。

**信息公開目錄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信息外,**信息應當公開。

行政機關公開**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十四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五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對本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信息應當公開。

第三章 主動公開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信息外,設區的市級、縣級****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信息;鄉(鎮)****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確定主動公開**信息的具體內容,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機制,將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公報、**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第二十四條 各級****應當加強依托**門戶網站公開**信息的工作,利用統一的**信息公**臺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信息。**信息公**臺應當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

第二十五條 各級****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二十六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七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為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信息公開申請。

**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三十條 **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信息公開申請。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三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 對**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息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信息。除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以**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信息。

第四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能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門、全國**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申請公開**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十四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范。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條 各級****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四十七條 **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信息或者對**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四十八條 **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的**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五十條 **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各級****的**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還應當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全國**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統一格式,并適時更新。

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二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五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全國**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制定專門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信息公開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充分發揮**信息對**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應當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的辦公廳(室)主管本系統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及縣級以上****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一)辦理本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信息的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各級****應當積極推進**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應當加強**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信息公**臺建設,推進**信息公**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二章 公開的主體和范圍

第十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信息公開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協調機制。行政機關公開**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公開**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編制、公布的**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等內容。

**信息公開目錄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信息外,**信息應當公開。

行政機關公開**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十四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五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對本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信息應當公開。

第三章 主動公開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信息外,設區的市級、縣級****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信息;鄉(鎮)****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確定主動公開**信息的具體內容,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機制,將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公報、**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第二十四條 各級****應當加強依托**門戶網站公開**信息的工作,利用統一的**信息公**臺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信息。**信息公**臺應當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

第二十五條 各級****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二十六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七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為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信息公開申請。

**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三十條 **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信息公開申請。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三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 對**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息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信息。除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以**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信息。

第四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能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門、全國**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申請公開**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十四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范。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條 各級****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四十七條 **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信息或者對**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四十八條 **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的**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五十條 **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各級****的**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還應當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全國**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統一格式,并適時更新。

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二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五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全國**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制定專門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信息公開條例》所稱**信息是指什么?

1、根據《中華******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2、根據《中華******信息公開條例》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3、根據《中華******信息公開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擴展資料:1、根據《中華******信息公開條例》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行政機關發布**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2、根據《中華******信息公開條例》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3、**信息公開實施意義(1)有效推動全國范圍的反腐倡廉。一切欺詐行為的基礎都來自信息不對稱,無論是不法分子的欺詐,還是**官員的**和**,都源于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事實證明占據信息優勢就會成為強勢的一方。**信息公開使**將信息充分公開,減少了**與公眾的信息不對稱,會極大地改善社會公眾的監督條件。提升公眾的監督能力,對**的瀆職、**、**行為產生極大的抑制效果,**信息的充分公開是反**的重要措施,是推動**官員廉政、勤政的重要措施。(2)推動全國自上而下依法執政。**信息公開之前,雖然部分先進地區已經通過電子政務的建設來實現部分**信息的公開,但**信息公開的發展很不平衡,很多地區尚未行動起來。一些地方的官員藉沒有相應法規為由而減慢**信息公開的進度,拖延**改革。**信息公開有力規范了各級**的信息公開行為,保障了**改革的進度。并使各項政策都因為有了更為有效的公開而提升了執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陽奉陰違,促進了**行為。特別是基層、邊遠地區、農村**行為的規范化,推動了整個國家自上而下依法執政。藉此可以預知,與**信息公開相結合的電子政務建設也必將成為推動各級**依法執政的重要力量。(3)提升**公信力、促進**與公眾合作?,F代社會中**的公信力已經成為一項寶貴的社會資源:**與公眾的相互信任可以增強彼此的合作效果;**與企業建立共識可以提升經濟活動的成效。從而降低**行政成本,使社會更為受益。在過去,**在公眾面前有著很強的信息渠道優勢,管理起來比較容易;如今,隨著互聯網等現代化信息手段的普及。公眾的信息渠道日益豐富,了解的事情日益增加。社會的流言、噪聲及一些**官員**現象的出現使**的公信力受到很大的挑戰。因此,現在已經不再是**說什么公眾就相信什么,**唯有以坦誠的態度面對公眾才能提升自己的公信力。(4)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政策穩定、政務公開是現代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環境,公眾越清楚地理解**的政策意圖,對未來的預期就越有把握。同時,明確的預期能夠鼓勵社會的長遠投資。也能有力的促進經濟的發展。政策只鎖在抽屜里由官員隨需而用,會增加投資者對日后效益的擔心而縮減投資規模,從而導致企業與投資人追求短期效果。使經濟建設的質量及效益大大下降。事實證明,那些吸引投資多、經濟發展好的地區常常是**信息公開做得好的地區,是**最講信用的地區。(5)推動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建設。**經濟已經發展到必須推行以人為本政策的階段,依靠大量消耗自然資源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已走到盡頭,“知識經濟”已經成為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必經之路。知識經濟社會最重要的資源是知識、智慧與創造力,這種資源只存在于人們的頭腦中,現代**要以調動智力資源為中心,唯有以人為本、尊重人才的社會才能夠調動智力資源。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信息公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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