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蘇州市社會基金保險管理中心)
前沿拓展:
蘇州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我連對話框都找不到,可能是服務方面還沒有跟上。我從外地轉移到蘇州,規定是40個工作日,但是實際化了9個月,這就是蘇州社保的辦事效率。
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 案號:(2021)蘇05民終2752號
【一審**查明】
一審**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金某某在雄獅公司工作21年零三個月,2019年1月15日,雄獅公司因工廠動遷無生產需要解除了與金某某的勞動關系。
雄獅公司述稱在2009年曾發出書面通知要求金某某提交證件辦理園區社保繳納,但金某某不愿參保。雄獅公司提交了相應通知,通知要求金某某提交相關資料以辦理園區社會保險金繳納手續,金某某在此通知上寫了“我不買”后并簽名確認。金某某對此通知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并訴稱園區公積金并非社會保險。
金某某提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書,載明:金某某在2012年辦理了失地農民置換15年城保手續,目前繳費年限15年。根據**區失地農民置換城保有關政策,金某某年滿55周歲可以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手續。其中置換城保前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滿5年且連續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可按目前城保規定的退休年齡(女滿50周歲)辦理退休手續。至于每月領取的退休金額需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根據相關政策計發得出,目前該部分信息不存在。
金某某于勞動爭議發生后申訴至蘇州工業園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該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向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基金和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查詢,在該機構出具的《情況說明》中確認金某某已達到退休年齡,無法再繳納園區社保;因金某某不在園區辦理退休,無法核算其養老待遇的情況。
蘇州工業園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1月14日裁決對金某某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金某某對仲裁裁決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內訴至一審**。
一審庭審中,金某某述稱因雄獅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其為止損于2012年繳納了失地農民補貼保險,自負費用5萬元,目前其在50至55歲期間不能領取退休待遇,其損失至少包括該期間不能領取的待遇及自負的費用5萬元,且55歲可以領取的失地農民退休待遇也遠低于正常職工繳納社保可享受的退休待遇。雄獅公司述稱如果繳納社保,金某某就需停止原來失地農民農保,金某某基于考量拒絕了繳納社保,根據**區失地農民政策,她只要交5萬元就可以享受相應退休待遇,她沒有什么損失。
上述事實,有蘇園勞仲案字[2019]第1820號仲裁裁決書、(2019)蘇05民終11482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及當事人庭審中的陳述予以證實。
【一審**認為】
一審**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應依法履行各自義務,用人單位依法應保障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雄獅公司為金某某等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其法定義務,其未繳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參照江蘇省高級****、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請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且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實不能補繳或者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自該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之日起,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未滿十五年,用人單位應按照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賠償。并規定了連續工作滿十五年的賠償情形。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規定,對江蘇省基本養老保險等征繳范圍進行了明確和擴大,并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故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但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用人單位無義務再進行繳納。金某某在雄獅公司工作二十余載,雄獅公司自2004年2月1日起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某某現已達退休年齡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實不能補繳養老保險費,金某某雖根據地方失地農民置換城保政策繳納了相應保險,但其在50周歲至55周歲期間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存在相應損失,且其根據地方政策享有的失地農民保險待遇也不同于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退休待遇,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應負擔的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故根據上述指導意見,自2004年2月1日起至金某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2018年2月14日期間不滿十五年,雄獅公司應按金某某退休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損失,一審**經核算為101675元(87350/12*14)。
【一審判決結果】
判決:一、雄獅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金某某養老保險待遇損失101675元;二、駁回金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認為】
本院認為,《最高****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應予受理。本案中,金某某于1997年入職雄獅公司工作,2019年1月15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在該期間雄獅公司從未為金某某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現金某某已超過50周歲,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明確金某某社保手續已無法補辦,且在其55周歲之前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故金某某確實存在因雄獅公未辦理社保手續而造成的損失。金某某現要求雄獅公司賠償其相應損失,符合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受理案件的條件。雖金某某辦理了失地農民置換15年城保手續,并依據相關政策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但該待遇系金某某基于失地農民特殊身份且自行繳納一定費用后而由地方**給予其的特別待遇,這不能免除雄獅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為金某某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另外,雖雄獅公司于2009年向金某某發出通知,要求金某某提交相關材料以辦理園區社會保險金繳納手續,金某某在該通知上明確“我不買”且簽字確認,但鑒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義務具有強制效力,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免除。雄獅公司在金某某入職后一直未為其繳納社保,且未有證據證明已支付金某某社保補貼,故雄獅公司現以因金某某放棄繳納社保為由要求免除或減輕其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亦有違公平原則,本院不予采信。因此,雄獅公司應對其未為金某某辦理社保手續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損失金額。參照江蘇省高級****、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請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且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實不能補繳或者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自該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之日起,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未滿十五年,用人單位應按照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賠償。自《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于2004年2月1日施行起,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直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本案中,雄獅公司應自2004年2月1日起為金某某繳納社會保險,直至2018年2月14日金某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這期間不滿十五年。故雄獅公司向金某某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金額應以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14個月。一審據此核算后認定該金額為101675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勞動者不要求繳納,但該項義務屬效力性強制規定,用人單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也即,不論何種原因,有關不繳納社保的協議都是無效的。因此,由此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損失,用人單位應當進行賠償。
【相關法律規定】
江蘇省高級****、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的通知 第二十條 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請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且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實不能補繳或者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自該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之日起,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未滿十五年,用人單位應按照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賠償。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用人單位應按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以當地最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為繳費基準,并按其應當繳費年限確定養老金數額,按月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并隨當地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調整而調整。
拓展知識:
蘇州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蘇州新區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地址在高新區獅山路22號高新人才廣場3樓,電話:68083038。
蘇州其它地區的社保中心地址如下:
姑蘇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解放東路117號,電話:68723210。
吳中區社會保險結算中心:越溪塔韻路178號(吳中區人力資源大樓二樓),電話:67077671。
相城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相城區慶元路168號市民服務中心三樓,電話:67591998。
擴展資料:
蘇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于 1998 年,是隸屬于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全民事業單位。中心位于蘇州城市生活廣場A座6樓,地址為平江新城平瀧路251號。目前,中心內設20個職能科室、74個對外服務窗口。按照《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要義,市社保中心承擔社會保險所有險種的經辦管理工作,提供社會保險公共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維護、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具體工作。
中心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群眾滿意”的工作宗旨,認真履行“依法執行、科學管理、效能經辦、公共服務”的基本職責。中心各項業務每年圓滿完成全省考核指標,并以不斷進取、創新實干先后榮獲全國“巾幗文明崗”、全國“三八紅旗先進集體”、全國勞動保障系統“優質服務窗口單位”、全國首批“電子社保示范城市”、江蘇省“五一勞動獎狀”、江蘇省“三八先進集體”、江蘇省“文明單位”、蘇州市“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參考資料:蘇州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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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蘇州新區社保中心地址:獅山路22號人才廣場3樓
電話:(0521)68083038
擴展資料:
蘇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和國家關于社會保險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政策,積極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努力提高保險基金征繳率。
2.嚴格按政策規定支付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社保費用,具體實施本級統籌區內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各項工作,確保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3.編制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運營和撥付。
4.依法開展養老、醫療、工傷、生育、農村社會保險、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市區居民醫療保險業務,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業務,對困難人群實施醫療救助,組織領導和統籌規劃全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5.審查參保單位虛報冒領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檢查、監督、考核各定點醫療機構及定點零售藥店執行醫保政策的情況。
6.認真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加強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確保基金專款專用、安全運營、保值增值。
7.認真做好社會保險的宣傳、**工作,受理群眾有關社會保險的投訴舉報,做好咨詢服務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8.制定市區社會保險各項業務經辦流程、規范和標準,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各縣級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9.建立、維護市區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和公共服務平臺,保證參保單位及人員數據完整準確,加強對社會保險工作的調查研究和綜合管理,做好社會保險基金平衡的預測算。
10.承辦上級交辦的有關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蘇州人社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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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蘇州新區社保中心 即 蘇州高新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蘇州市獅山路22號人才大廈3樓
郵編:215011
電話:0512-68083038
周邊交通
①新城花園酒店 – 公交站
途徑公交車: 2路 35路 38路 39路40路東線 40路西線 51路 69路 69路區間89路 303路 304路 308路 312路 317路321路 325路 333路 502路 511路 夜3路
②金獅大廈 – 公交站
途徑公交車: 30路北線 30路南線 31路33路 40路東線 308路 321路 325路328路 355路 415路 622路 游3路
蘇州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蘇州新區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地址: 地址:蘇州市獅山路22號人才大廈3樓 郵編:215011 咨詢電話:0512-68083038 6808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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