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繳費(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什么意思)
前沿拓展:
工傷保險概述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及**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繳費:《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將工傷風險類比由原來的三類細化為八類。基準利率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18%、0.36%、0.63%、0.81%、0.99%、1.17%、1.44%、1.71%左右。
工傷保險是單位的義務和員工的合法權利
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的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的**亡、暫時或**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未依法參保的法律風險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并自全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全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工傷保險的原則
無責任補償原則:它包含兩層意義:一是無論事故傷害或職業傷害責任屬于用人單位、其他人或者遭受事故傷害的本人,受傷者應得到必要的補償;二是這種補償責任不完全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而是應由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來承擔。
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對因工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是因工**亡的職工,職工和遺屬在得到補償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支付一次性補償金,作為對傷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對供養的遺屬根據人數要長期支付撫恤金,直到他們失去供養條件為止。
區別因工和非因工原則:工傷由職業風險造成,工傷保險待遇具有損害賠償性質,其醫療待遇、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亡撫恤待遇等均比其他的社會保險項目的待遇更為優厚。享受的資格條件不受年齡和繳費合格期的限制。
補償與預防、康復相結合:工傷保險最主要的任務是工傷賠償,同時強調事故預防和事后對工傷者進行醫療和職業康復,幫助勞動者重新走上工作崗位,形成一條龍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個人不繳費原則:工傷保險由企業(雇主)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任何費用。
損害補償原則:工傷補償主要是對遭受工傷者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賠償,這是從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角度出發的。
工傷保險與意外保險的區別
工傷保險申報流程
醫療就診→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工傷待遇
工傷新就醫須知:
◇職工受傷后應在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急救除外);傷情危急時可送往就近醫療機構搶救,待傷情穩定后應及時轉入協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傷情嚴重暫不能轉院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經辦機構批準備案;
◇特殊情況需在非協議醫院或去外地治療的,應在5日內辦理異地就醫手續,報工傷保險部門批準;
◇已認定為工傷,可在協議醫院掛賬治療工傷,無需單位或個人墊付工傷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應主動向協議醫療機構提供身份證、單位就醫介紹信、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醫療本等資料。
工傷認定程序
工傷三要素
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場所內
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有職業病的;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視同工傷的情形: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一是因故意**;二是自殘或者**的;三是醉酒或者**。
工傷認定提交資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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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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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區別
◇不設起伏線;◇沒有自付比例;◇只能用于治療與工傷有關的部位;◇醫療報銷金額與參保時間長短無關。
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支付的待遇項目
工傷醫療費用工傷康復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外地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
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項目
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福利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對上述費用的詳解:
①工傷醫療(康復)費用:報銷治療工傷所需的符合工傷保險規定(三個目錄)的醫療(康復費用,工傷保險全額支付。下列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不予支付: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治療非工傷疾病的在非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治療的(急教除外)工傷保險目錄規定以外的未經批準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無相關病歷記錄的不符合住院條件的住院醫療費用其他不符合規定的
注意:在協議醫院發生的費用可辦理掛賬結算;未辦理醫院結算的,由用人單位認定核對后到各協議醫院辦理退費手續;在非協議醫院急診或異地就醫的費用,按工傷保險相關政策程序在中心辦理報銷手續。
②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天)x70%x天數
外地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昆明市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③輔助器具費: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x器具數量參照云南省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報銷限額及管理規定執行。
注意:配置輔助器具須在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進行。本人填報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確認→工傷經辦機構核對后配對。
⑤停工留薪期待遇:
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⑥生活護理費分以下三種情況:
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x30%
大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x40%
完全不能自理: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x50%
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此項費用由工傷保險支付,老工傷人員不再享受2011年1月1日新標準。
一級:27個月本人工資
二級:25個月本人工資
**:23個月本人工資
四級:21個月本人工資
五級:18個月本人工資
六級:16個月本人工資
七級:13個月本人工資
八級:11個月本人工資
九級:9個月本人工資
十級:7個月本人工資
⑧傷殘津貼:一至四級
在職1-4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本人工資的90%;
二級:本人工資的85%;
**:本人工資的80%;
四級:本人工資的75%;
五至六級
在職5-6級工傷職工,且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單位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五級:本人工資的70%;
六級:本人工資的60%;
⑨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5-6級和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7-10級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以統籌地上年度職高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用人單位支付部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五級:30個月;六級:26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6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6個月。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五級:12個月月;六級:10個月;七級:6個月;八級:4個月;九級:2個月;十級:1個月。
⑩工亡待遇:
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0倍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供養親屬撫恤金:此項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工亡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備注: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同時有多個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不超過工亡職工本人工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宣告**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亡的規定處理。
?異地安置費用
工傷一級至四級職工,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后易地安置的,由用人單位發給一次性安家補助費,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個月。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費,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供養親屬撫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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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就業或參軍的;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亡的。
勞動關系與社保
一至四級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自領取工傷津貼的當月起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封存個人賬戶,其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再予啟封。退休時,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差額。
五至六級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七至十級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可與此7-10級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社保正常繳納。
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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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拒絕治療的;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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