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身份好看嗎(特殊身份百科)
前沿拓展:
特殊身份好看嗎
特殊職位是指針對于三支一扶、村官、退伍士兵等特殊對象的崗位,只要你符合該職位的職位要求就可以報考,希望對你有幫助,助你成功
2020年4月9日晚,公眾號“南風窗”發表了《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兒3年,揭開這位總裁父親的畫皮》一文,以“未成年少女”控訴養父在長達3年的時間里,對其非法拘禁、暴力性侵的惡行,迅速形成**爆點。
該案之所以能夠吸引大眾眼球,與被害人是未成年少女有關,更與二人“養父女”的特殊關系密不可分。筆者將以本案為切入點與大家共同學習、探討“特殊身份”性侵未成年人的涉罪問題。
一、我國對特殊身份性侵未成年人的法律規制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與不滿14周歲的**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否同意,都構成**罪,并從重處罰,這是我國刑法對**確立的特殊保護原則。
為了加大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力度,兩高、兩部在2013年10月23日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意見》第21條第2款中闡明了認定特殊身份人構成性侵**的條件,即:
對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罪定罪處罰”。
這一條款的立法用意在于約束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利用優勢地位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性剝削。因為,法律對未成年人應起到家長的作用,限制未成年人的性自由正是為了防治強者假借自由知名欺凌弱者。
二、此類案件在辦理過程中出現的四個難點
雖然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少女比**的認知、判斷能力有所增強,但其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成熟,對情感性質的辨別能力較差,錯將好感當愛情,比如師生戀現象。同時,這個階段的未成年人缺乏**性,在物質、精神條件上對監護人、教師等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存在一定的服從和依賴關系,容易在非自愿狀態下受到性侵害。
那么對負有特殊職責的人與未成年之間發生的性關系,如何判斷是以愛之名,情之所至還是利用優勢地位進行的性侵。對此,筆者認為應當從4個方面加以認定:
第一,特殊職責人員的范圍有哪些?性侵意見第9條對此予以明示,即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此外,通過查看裁判文書網,自《意見》印發以來,適用該條款的公開判例共有8件,特殊職責人員的范圍基本被限定在第9條所列舉的身份類型,實踐中尚未得到擴展,但對上述身份不應做限制解釋。比如教育職責不限于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或直接授課、管理的老師、班主任,在既往判例中,課外輔導員、外聘體能教官均依法被認定為是對未成年被害人負有教育和訓練職責的人員。
第二,如何理解利用“優勢地位”?
根據最高****刑事審判庭周峰法官所撰寫的關于性侵意見的理解與適用:所謂“利用優勢地位”進行**是指,行為人故意利用和未成年被害人之間具有的監護、教育、醫療等特殊關系,以使未成年人被害人的生活條件、接受教育或醫療等方面受到不利影響的方式,對被害人施加壓力,使其不得不容忍行為人的**。比如,養父以**、克扣生活費迫使養女容忍其**。在長沙某判決書中,因被害人生母患病喪失勞動能力常年臥床,被害人繼父以不同意則不給生活費為由,與15周歲未成年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后被依法以**罪判處刑罰。
第三,何為“孤立無援”的境地?
上述理解與適用指出所謂利用未成年人“孤立無援的境地”進行**,是指由于各種原因,未成年被害人處于不得不依賴于上述特殊職責人員的資助、撫育、照顧和救助等狀況,行為人有意利用這種狀況,迫使被害人容忍**行為。比如利用身患嚴重疾病、流落街頭等需要救助的境地,對未成年被害人實施**行為。
第四,如何把握“迫使”的證據標準?
因“迫使”一詞仍然對被害人的不自愿性作出規制,所以認定侵害人存在優勢地位,并不等同于無須再考察是否違背被害人意志,而只能將其優勢地位作為違背被害人的意志的有力佐證之一。
但是,在此類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對于強制手段和程度的認定,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害人身心脆弱及與行為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的情況,此時對“非自愿”的把我應當遠低于普通**罪中的證明標準。
三、域外法對此類**的規制有無可取之處
德國刑法第180條規定,“與受自己教育、撫養或監護的未滿 18 歲的人發生性行為的,可以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英國在2003年《性**法》中規定:濫用信任關系與18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的處5年以下監禁刑。也就是說無論在大陸法系還英美法系國家,將濫用信任地位剝削性利益視為**都是一種常態性立法。且德英等國不以被害人不自愿為要件,只要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不滿18周歲的被保護人發生性關系即可認定**成立。
而通過講解,我們不難發現:雖然我國通過發布《性侵意見》,加大了對已滿14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的保護力度,有效打擊了部分利用特殊身份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但因諸多主客觀條件的限制,比如意見本身僅是司法意見,威懾力有限、仍然對被害人的不自愿性作出規制等,導致該意見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極其有限。
四、結語
行而不輟,未來可期。前不久,新華社、**日報等主流媒體相繼推文:刑法第十一次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對負有監護、收養、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14不滿16周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10年**,這一提案及時、有效地呼應了我國公民對嚴懲此類**的強烈呼聲。
張軍檢察長指出“未成年人保護功在當代、利在千秋,這項工作怎么強調都不過分”,作為法律人,我們的義務就是用切身行動去保護每一個孩子眼有星辰大海,心有似錦繁花。
作者:王成霞
來源:法律讀庫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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