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國家稅務局(張家港市國家稅務局范永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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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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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人們對于《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所規定的罰款幅度有一定誤解,認為稅務機關不能低于法定的處罰幅度下限實施處罰。實際上,《稅收征收管理法》所規定的幅度只是“標準幅度”,是指納稅人不具有任何從寬情節的情況下所應適用的處罰幅度。
稅務稽查案例
國家**蘇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蘇州稅三稽罰告〔2021〕122號
張家港**物貿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20***82451T):
對你單位(地址:張家港市**)的稅收違法行為擬于2021年11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經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如下:
2016年5月19日,你單位和山東**機械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編號為:NO.201604**號銷售合同,張家港**物貿有限公司銷給山東**機械有限公司減速機27臺,價稅合計5700000.00(4871794.87+828205.13)元,全額付款后交貨。
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10月21日期間,山東**機械有限公司支付給你單位上述貨款5700000.00元,并于2016年10月15日、2016年10月25日收到你單位通過**設備(蘇州)有限公司(張家港***物貿有限公司的供應商)直接發出的上述27臺減速機,于2016年10月28日驗收入庫。
就上述業務,你單位于2017年12月22日開具增值稅專用**17份(號碼為3467**-3467**),價稅合計1384600.00(1183418.81+201181.19)元,同時結轉庫存商品804938.27元(該筆庫存商品結余金額為3622222.24-804938.27=2817283.97元),并于2018年1月11日申報銷售收入1384600.00(含稅),銷項稅額201181.19元1384600.00/1.17×17%。其余銷售收入4315400.00(含稅,3688376.07+627023.93)元,至今未開具**,未進行納稅申報。
你單位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國務院令【2008】第538號《中華****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二、五條之規定,少申報2016年10月銷項稅額828205.13元(5700000/1.17×17%);同時,由于你單位于2018年1月11日申報銷項稅額201181.19元,申報所屬期為2017年12月,未按照檢查確認的所屬期2016年10月進行申報。經還原計算,至本案查結之日止,上述行為合計造成少繳2016年10月增值稅819477.95元,少計增值稅留抵稅額192454.01元(-8727.18+201,181.19)(詳見增值稅還原計算表)。
你單位以上事實,根據《中華****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三、四條之規定,造成少繳2016年10月城市維護建設稅57363.46元(819477.95×7%)。
你單位以上事實,根據蘇政發[2003]66號《省**關于調整教育費附加等**性基金征收辦法的通知》及蘇政發[2011]3號《省**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之規定,造成少繳2016年10月教育費附加24584.34元(819477.95×3%)、地方教育附加16389.56元(819477.95×2%)。
你單位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第一、二、六、八條之規定,少計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4871794.87元,少計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營業成本3622222.24元,合計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49572.63元(4871794.87-3622222.24),本次檢查查補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之規定,可以稅前列支,列支合計金額為98337.36元(57363.46+24584.34+16389.56),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98337.36元,合計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51235.27元(1249572.63-98337.36),造成少繳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146543.71元[-387585.65(2016年申報虧損額)+1151235.27-177474.78(2014年申報虧損額)]×25%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張家港**物貿有限公司進、銷貨合同復印件。
2、張家港**物貿有限公司相關帳頁、記賬憑證復印件。
3、**設備(蘇州)有限公司提供的《代發SIG訂單發貨聯絡書》。
4、山東**機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貨物進廠檢驗入庫單》及說明。
鑒于你單位有主動糾正的行為,根據《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擬對你單位處少繳增值稅稅款40%的罰款,計327791.18元(819477.95×40%);處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40%的罰款,計22945.38元(57363.46×40%);處少繳企業所得稅稅款40%的罰款,計58617.48元(146543.71×40%)。
二、你(單位)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若擬對你單位罰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華****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今稅短評●
從該案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可知,本案中納稅人存在對570萬元銷售收入不入賬,不進行納稅申報,少繳應納稅款的違法事實,這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所明確規定的偷稅行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因此,對于稅務機關決定對納稅人處少繳稅款40%的罰款,可能會有人不理解。
本案之所以在50%-5倍的法定幅度以下作出處罰,原因在于稅務機關適用了《行政處罰法》對于從寬處罰的相關規定?!缎姓幜P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在本案中,納稅人于2016年取得銷售收入570萬,未按期申報納稅,而在2017年12月,納稅人入賬了價稅合計138萬元的銷售收入并繳納了相關稅款,這一行為發生在稅務機關稽查之前,因此,納稅人具有主動糾正部分違法行為的事實,其具備了“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情形,所以稅務機關認為,對其可以適用減輕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長期以來人們對于《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所規定的罰款幅度有一定誤解,認為稅務機關不能低于法定的處罰幅度下限實施處罰。實際上,《稅收征收管理法》所規定的幅度只是“標準幅度”,是指納稅人不具有任何從寬情節的情況下所應適用的處罰幅度。而如果納稅人具有“減輕”處罰情節,則意味著稅務機關不僅可以而且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實施處罰。本案鑒于納稅人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的情節,稅務機關對其減輕處罰是恰當的,這體現了稅務機關一刀切執法到精準執法的變化,有利于鼓勵納稅人主動自查自糾,提高納稅人對稅收制度的認可和遵從。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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