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地稅局(貴陽地稅局局長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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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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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通訊員 牛紅霞 王國政) 為將“貴州稅務信用云”打造成為稅收治理驅動力及**治理的“幕僚高參”,省地稅局近日與貴陽市**簽署了大數據綜合治稅戰略合作協議,并先行先試實施大數據綜合治稅。
據介紹,自2010年起,省地稅局啟動了綜合治稅工作,通過多年努力,不斷拓展提升綜合治稅內容,以數據為生產資料,激活數據生命,促進大數據形成,使大數據綜合治稅成為稅收治理的頂層數據格局,實現了數據采集、數據范圍、數據應用的“數據鏈條式”跨越發展。同時,還建起了“貴州稅務信用云”,此舉一方面加強了數據分析和增值利用,使**能準確掌握經濟運行狀況和企業、行業發展情況,制定精準的產業政策、資金扶持政策,成為經濟決策參考助手;另一方面稅務機關能在大數據框架下,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公平、公正、規范執法,實現資源共享、服務聯合、征管互助和執法協同,隨著“信用換信貸”等服務的推出,給市場主體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好處,也提升了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滿意度。
拓展知識:
貴陽地稅局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貴州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本市云巖、南明兩城區,花溪、烏當區的建制鎮,白云區所轄街道辦事處范圍內使用土地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為依據。土地使用稅稅額,根據《貴州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規定,本市土地使用稅年平方米稅額為五角至五元,具體按照《貴陽市土地使用稅分級定額表》執行。第四條 凡在我市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仍按現行稅收征管范圍劃分,使用應納土地稅的跨區(包括城區和郊區)土地,均集中在核算單位繳納。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應按共有各方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各樓層屬于不同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可根據繳納土地使用稅的稅款,按各方占有房屋或建筑物等面積與共有土地面積求出比例,其中:第一層用于生產經營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首先應負擔全部應納稅款的50%;第一層和第二層用于生產經營的,先按第一層負擔40%、第二層負擔25%后,再平均按比例分攤繳納土地使用稅。第六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兩期繳納,每年四月和十月為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期限。第七條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團體、軍隊自用的;
(二)由**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的;
(五)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
(六)經批準整治和改造的(從使用之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五年至十年);
(七)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
(八)在房租調整改革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
(九)**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35%以上的社會福利工廠;
(十)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
(十一)由**規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上述規定免繳土地使用稅的土地,均只限于單位公用和個人自用,對免稅單位和個人出租使用權的土地或將土地建房出租及作生產經營用房的,仍應征收土地使用稅。第八條 納稅人在本辦法公布15日內,應持土地管理機關發給的《土地使用證》,向當地稅務機關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表》,辦理納稅手續。尚未發給《土地使用證》的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先按占用的土地面積,據實填寫納稅申報表,辦理納稅手續,待土地管理機關發給《土地使用證》后,再行結算。第九條 納稅人新征用的土地,應于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登記。納稅人如發生住址變更、土地增減、使用權轉移等情況時,應于變化后的15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有關手續。第十條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減免稅的,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經審核后,逐級上報國家稅務局批準。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執行。
貴陽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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