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的風險(離岸公司運作)
前沿拓展:
離岸公司的風險
恒信泰富表示離岸公司風險主要指以下情形:
(1)選錯法定注冊**;島嶼公司以后不能更換注冊**,所以需要注意這個風險。
(2)沒有受到由律師簽署的“公司無經營證明函”(cleanletter);
(3)中介機構的違法**作,非法制作“個人所得稅管理方案”或”投資犯案“
(4)債權人風險;
(5)公司違反章程進行**作;
(6)不進行年檢和繳納年費;
(7)購買現成公司的風險;因為不清楚原來公司的債務,貸款造成一些風險。
(8)注冊地機構服務不業;
(9)注冊和維持成本高;
(10)**機構在**或國內沒有機構;
(11)秘書公司或**人未代離岸公司向法定注冊**人繳納年費;
(12)秘書公司失去聯系或破產;
(13)銀行戶口簽署者簽字變形;
(14)股東董事之間發生**;
近日來,某BVI信托案件引起了社會各方的廣泛關注。該案中,BVI**長達84頁的英文判決,不僅將國內某制藥企業長達近十年的控制權爭端徹底推上了風口浪尖,更是將離岸家族信托的安全性問題懸在了諸多委托人、受益人的心口。
那么,離岸家族信托究竟是如何運行的,面臨著哪些不同于一般信托的風險,而又應當如何預防規避上述法律、政策、國際局勢乃至從業人員道德問題的風險呢?
一
離岸家族信托概述
家族信托在我國屬于起步晚、發展快的新型資產管理行業,2018年8月,銀**下發的《關于加強規范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托監管工作的通知》中,才首次對家族信托給予詳細定義:“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委托,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制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托業務。”除此之外,國內法律、行政法規層面在這一領域并無定義或規定。
家族信托開始高速發展并迅速成熟,主要的推動力源自于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第一批企業家的陸續退休交棒,這一批高凈值人士對財富的保值與傳承有著強烈的需求,直接催生了國內的家族信托產業。
由于國內的政策和法律在家族信托這一領域相對而言不夠健全和完善,國內機構在開展相關業務時不免束手束腳,而外資機構利用其經驗豐富、業務完善、服務專業的優勢,在家族財富傳承這一領域攻城略地,完成了早期“消費者教育”,將“境外信托=安全穩妥”這一等式牢牢的構建了起來。
從法律架構上來講,一個典型的境外信托,主要由委托人(Settlor)、受托人(Trustee)、受益人(Beneficiary)構成,這一點與其他信托并無不同,其主要的特點在于,國內客戶設立境外信托,主要通過將境內資產裝入公司,再設立離岸SPV公司完全控股該公司、最后由信托控股離岸SPV公司,從而實現資產收益的轉移。
在這一過程中,能夠實現委托人三方面的重要目的。
一是財產**。通過SPV和信托結合,委托人將信托財產**于自己所有的財產,信托財產所具有的**性使得其與委托人本身的財務風險完全隔絕,不再受到諸如財產**、經營風險等因素的影響。同時,境外信托的特點,某種程度上將增加國內法對其規制的成本,其信托關系相對國內信托將更加穩定。
二是資產出境。境內居民通過搭建離岸家族信托股權架構后,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以及資本變動外匯收入將以信托契約方式轉移到信托公司,成為境外“固定資產”,資產滯留境外,變相實現了境內資產轉移到境外。通過境外信托簡介控股國內實體,能夠將國內資產的收益轉移到境外,這對于部分子女或自己已經或擬在境外定居生活的委托人也有著較高的吸引力。
三是隱私保護。我國信托法體系下,信托關系以登記生效為原則,而離岸區域(BVI、澤西、開曼等地區)司法高度**,對信托的設立有些地區并不要求財產登記,僅需列明信托關系,對于信托內各角色的隱私保護更強。同時,在信托架構上來說,無論是境內資產置入的公司還是境外SPV公司,其股權結構中都無需委托人顯名,對于部分追求財產隱私的委托人而言極具吸引力。
二
離岸家族信托的運行風險
家族信托的設立,從設立人的角度出發,其目的是多元的:對于部分傳統企業家而言,其作為設立人注重的是財富的多代傳承,而對于新興企業的創始人,則注重的是企業海外上市中的稅務籌劃、股權保留、期權預留股份等,但無論從哪個角度,資產的安全性,都是一項值得長期關注的事項。
由于不同法域交錯、境外行權成本高企等因素,我們認為,離岸家族信托相對于一般境內商事信托,主要風險包括兩大方面:
一是信托運行中相關從業者的道德風險。
當下我國主要的家族信托客戶群體以第一代創業者為主,總體上而言缺乏跨境金融、法律、稅務等方面的知識,在離岸家族信托的設立中非常需要專業人員,特別是境內專業人員的輔助。
通常來說,我國委托人所設立的離岸信托,保護人基本上以自己或自己的配偶為主,根據信托設置的內容不同,保護人擁有廣泛的權利以限制信托受托人,也正是因為保護人的存在,委托人能夠在信托財產**的前提下保持對信托財產的強大支配力。以BVI(英屬維京)、開曼、澤西島等地區法律為例,常見的保留權利酌情信托中會約定:受托人行使信托資金運用、分配、增加/排除受益人等**作時,需經保護人書面同意。
考慮到信托的財富傳承功能,設立者在自己擔任保護人之外往往需要考慮保護人順位的問題,除了配偶、子女之外,得到設立者信任的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也常常會承擔保護人的職責。在這種情況下,如不及時調整信托條款,可能導致保護人權力過大,引發道德風險。
二是相關國家、地區的法律政策風險。
離岸家族信托的重要功能在于資產隔離和稅務籌劃,而在許多法域中,上述功能的實現直接依賴于信托財產的**性,如設立者自己擔任保護人,且保護人擁有的權利過于廣泛時,可能構成對信托財產的實際控制,從而影響信托財產的**性,進而在司法進程中被**否認信托財產基于其**性而享有的各種權利。
例如,前段時間引起業內高度關注的某離婚案中,****認為男方在澤西島設立的信托實質上受到其控制,并不具備**性,不應當**于夫妻共同財產,從而對信托財產進行了分割。
從稅務籌劃角度來講,近些年來隨著CRS在全球范圍的落地,傳統“個人所得稅管理天堂”們的政策已經并且仍在不斷轉變,離岸家族信托設立時的部分目的能否繼續實現,尚且存在一定風險。同時,隨著CRS參與國名單的不斷擴大,現在仍然有效的一些信托設計,同樣也要面臨失去其設立目的的風險。
對于國內客戶,特別是成長型企業的創始人而言,如果將名下企業股權裝入離岸信托,還需面對未來企業IPO的審核問題,臨近上市拆離岸,已經成為常見的現象。
三
離岸家族信托設立的思考
整體上來看,我們認為,在離岸家族信托的設立中,應當主要重視以下三方面的安排:
一是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雖然不直接影響其法律上的效力,但從根本上決定了信托設計的思路,越貼合信托制度本來目的的設計,其安全性也就越高。在離岸信托設計中,應當盡可能避免違背公序良俗的安排,例如,希望保護自身隱私是人之常情,但為規避監管,安排外籍人士代持或擔任SPV公司董事,就具有極高的風險性。
二是受托人的選擇。
自然人作為受托人有著納稅身份和管理能力等方面先天不足,在實踐中較少采用。當前,專業受托人,即通常所說的信托公司,是更為主流的選擇。在考慮信托公司時,經營歷史、分支機構、團隊的穩定性等都應當予以考慮,特別是準據法地,是其中的關鍵因素。在選擇準據法時,信托的最長期限、信托允許保留的權利等因素較為重要。
三是道德風險防范。
在信托運行中對相關人員道德風險防范方面,可以運用“排除人士”條款達到目的。所謂排除人士,是指不能直接也不能間接取得信托收益分配的人士。信托的設立人可以通過直接添加的方式,將特定人士列為排除人士,或者設立通用性條款,例如非親屬出任保護人的,直接列為排除人士。
家族信托是我國,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正在逐步進入我國百姓的生活。銀**近些年對家族信托做了一些間接性質的規定,也反應了監管的某種認可。但設立離岸家族信托,需要關注的內容復雜,要點繁多,非有專業人員輔導難以達成,如何在家族信托領域達到設立者的目的并保證其良好運行,有賴于從業人員的不斷自省和持續努力。
作 者 簡 介
蘭舟達
本科畢業于清華大學法學院,碩士畢業于國防科學技術大學國際政治專業,曾就職于國防大學。學術功底扎實,并有多年軍隊工作經驗。專注于經濟類**案件及不良資產處置等法律服務領域。
統籌丨王以成
編輯丨諸光中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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