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14(公司法2014年實施認繳制)
前沿拓展:
公司法2014
工商局不強制要求企業必須出具驗資\增資報告。
企業可以根據自行需要決定是否出具驗資報告。
我是北京做這方面的, 有什么問題可以問我
作者:李平律師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對《公司法》做出多處調整,調整后的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在一般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其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身份,有特別約定且內容合法時,法律不予干涉。即“繼承”是原則,不“繼承”是例外。這一規定將破壞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損害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不利于公司長久穩定地發展。
“人合性”是指有限公司股東之間具有某種非經濟上的依存或關聯關系,股東之間具有一定的信任關系,就像合伙企業合伙人之間的關系一樣,具體體現在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有一定限制(不超過50人)、禁止公開募集資金、股權對外轉讓有限制等等。但《公司法》第75條的規定顯然不利于這種信任關系的維護。
結合該條規定,筆者正在做一個數據分析,通過輸入“股權繼承”關鍵詞,在無訟裁判文書網中搜索2013年至2018年之間的判決書,共588個判例,發現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大部分公司創始人沒有規則先行意識,不知道公司章程對于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在公司成立之初沒有找專業律師有針對性地對公司架構、章程條款進行適用性設計,而是直接在網上下載章程模板用于工商登記,導致意外發生時無法通過公司章程調整各方利益,容易導致公司僵局的出現。如,在自然人股東意外**亡時,如果沒有章程的特別約定,年邁的老人或者未成年的孩子都可以依據《公司法》第75條規定繼承股東資格,成為公司股東。如果原股東拒絕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就會產生**。根本原因是公司“人合性”被破壞,原股東與已經**亡的自然人股東的父母、子女無法建立相互依存的非經濟性的關聯關系。
2、大部分的有限公司股東為自然人股東,一般沒有意識去訂立遺囑對身后事進行規劃,即便有的股東訂立了遺囑,也因為婚姻關系復雜,或存在非婚生子,或在遺囑中處分他人財產,導致遺囑部分或者全部條款被撤銷或宣告無效。所以,在出現意外后,繼承人之間也可能為了獲得股東資格而產生**,導致親情撕裂,家族內斗。此外,法定繼承方式也無法實現被繼承人定向傳承財產的生前意愿。
3、有些有限公司對于股東人選有資質或技能方面的要求,在章程沒有特別約定時,如果這類自然人股東意外**亡,其他股東更愿意以金錢補償方式**這類繼承人的股東資格,如果協商不成,仍會導致公司出現不穩定情形。
4、股東去世后,其他股東因擔心繼承人依據該條規定繼承股權,而采用不法手段偽造公司變更登記資料,侵犯繼承人合法權益,產生**。
5、意外**亡的自然人股東如遺留大量債權,將導致繼承人沒有動力處理股權繼承事宜,或不愿意配合做公司股權的變更登記,同樣會導致公司股權結構不穩定,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
《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5條:(一)股份可以轉讓并繼承….(五)章程可就股份轉讓規定其他條件,尤可規定轉讓應由公司批準。
第17條:(一)部分股份轉讓需經公司同意,…..(三)章程可規定:將部分股權轉讓其他股東或者將去世股東股份分割給其他繼承人時,不必經公司同意。….(六)除轉讓與繼承外,股份不得分割,章程可規定在轉讓與繼承時也不得分割。
德國法律明確規定股權可以轉讓、繼承,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設定條件,可以限制股權繼承。
美國《統一有限責任公司法》第503條第一款規定:可分派利益受讓人,如果其轉讓人根據經營協議規定的權限給予受讓人這樣的權利,或者經其他所有成員的同意,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也就是說,須經協議或者其他所有成員同意,“股權繼承人”才能成為公司股東。
日本、韓國法律規定,繼承人能否繼承股東資格,由股東會或董事會來決定。
從以上幾個國家的法律規定看出,股權可以繼承;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要求,“股權繼承”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限制,這種限制或來自公司章程,或來自其他股東同意。阻礙股權自由繼承的最合理的理由是尊重有限公司股東之間的人合性。
基于以上原因,在當前公司創始人法治意識較為薄弱的環境下,建議修改《公司法》第75條,改為“自然人股東**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需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針對股東身份而言,“不繼承”為原則,“繼承”為例外,當然,“不繼承”的情形下,對繼承人應有相應的經濟補償機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保護公司人合性,保障公司股權結構及經營行為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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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公司法2014
第一條 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第二條 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應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對前款規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應予支持。第三條 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應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第四條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第五條 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第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第七條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認定。
以**、**、侵占、挪用等違法**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第八條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第九條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第十條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應予支持。
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應予支持。第十一條 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
(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
(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三)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采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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